鲁商置业: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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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鲁商置业 编号:临 2015-011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结

合自身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一条原为:

为维护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发[2006]21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拟将“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改为“证监发

[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二、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二十条原为: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拟修改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三十一条原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拟增加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等内容,具体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四、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四十五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拟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五、除以上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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