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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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路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

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公司”)签订服

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

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九条 公司可选用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该系统的网上用户名、密

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等是公司登录该系统的身份证明,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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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

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二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至少十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将不被列入股东

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三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该为“提案取消”。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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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在上交所交易日

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

间段。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

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

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

无效投票。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

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路投票

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

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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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查询及打

印股东网络投票结果。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

决票数,将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

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后,再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一个身份证号开设了多个股东帐户的股东,公司统计参会股东

人数时,可按照股东帐户数进行统计。对券商自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以

根据其申报的投票帐户,对多个帐号归并计算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

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聘请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该法律意见全文或结论

性意见。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或上交所对沪港通试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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