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担保、日常性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对外担保、日常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公司字[2005]21号文《关于对上
海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在对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
的了解和核查后,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且担保行
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14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根据经营计划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2015年向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量24.45亿元的担保。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日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
为定价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市场经济公开公正的
原则,交易双方以互惠互利为目的,不构成损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实施
该日常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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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 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自担任公司
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意见,
按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完整,
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四、 对 2014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内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合理,符合公
司薪酬体系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
的情形。
五、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
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发挥了
较好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作用,符合《企业内控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内
部控制手册》、《制度汇编》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
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
评价完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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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明方 俞卫中 钱逢胜 陈康华
20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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