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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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1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

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同济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同灏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同济

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95%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95%以上。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2

信息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开展,从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

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

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

告、全面预算以及合同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整

体层面的内部控制、行业政策风险、市场及销售风险、大额资金使用

审批风险、投资与筹资风险、工程项目运营风险、安全生产管理风险

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

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

为重大缺陷。

3

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错报≥营业收入的1%;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

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

定为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营业收入

的0.5%≤错报<1%;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错报<营业收入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

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

不利影响;外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部门

未发现该错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

决策失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

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日常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

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相应的控制;重要信息泄露并对公司业务运

作带来重大损失;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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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 重大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2)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0.2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3) 一般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2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

的补偿性控制;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

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

形。

(2)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

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

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

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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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1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会对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后认为 ,截至zO廴

·

年12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并且 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之 日之 间未发 生对评价

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取得 了明显成效,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设计完整 、合理 、执行有效,能够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

门的要求,总体上保证 了公 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降低 了管理风险,

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公

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 内部控

制目标的实现。

公 司签

上海同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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