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7: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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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2015-018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3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影城六楼第三放映厅(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65,046,8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5.3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钮卫平同志主持。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律师认为出席股东资

格符合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3 人,出席 4 人,公司董事裘新、陈铫、傅文霞、曹志勇、独

立董事陈琦伟、金宇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陈世敏、郑培敏因出访

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叶志康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 5 人,监事吴培华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912,905 99.93 135,601 0.01 998,345 0.06

2、 议案名称: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908,405 99.93 137,101 0.01 1001345 0.06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817,405 99.93 153,901 0.01 1,075,545 0.06

4、 议案名称: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893,048 99.93 129,040 0.01 1,024,763 0.06

5、 议案名称: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705,766 99.92 327,140 0.02 1,013,945 0.06

6、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763,904,866 99.93 129,040 0.01 1,012,945 0.06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股 5%以

上普通股

股东 1,762,804,966 100.00 0 0.00 0 0.00

持 股

1%-5%普通

股股东 0 0.00 0 0.00 0 0.00

持股 1%以

下普通股

股东 900,800 40.18 327,140 14.59 1,013,945 45.23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

普通股股

东 242,100 65.17 52,657 14.17 76,753 20.66

市值 50 万

以上普通

股股东 658,700 35.22 274,483 14.68 937,192 50.1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

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金诗晟、卢钢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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