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 2014 年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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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68 号文《关于核准陕西航天
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9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2.59
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99,989.78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248.00 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6,741.78 万元。2013 年 3 月 21 日,募集资金 96,741.77 万元划转至公司指定
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航天动力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度
的要求,对航天动力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
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招商证券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按照《陕西航天动力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计划》,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进行现场核
查,审阅披露文件,收集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并于航天动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沟通。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招商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协议》的规定及条款对航天动力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则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下列事项,需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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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保荐机构:
1、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3、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
4、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本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
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航天动力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应履行汇报披露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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