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2014年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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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 2014 年年度报告书

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68 号文《关于核准陕西航天

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94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2.59

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99,989.78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248.00 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6,741.78 万元。2013 年 3 月 21 日,募集资金 96,741.77 万元划转至公司指定

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航天动力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度

的要求,对航天动力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

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招商证券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按照《陕西航天动力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计划》,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进行现场核

查,审阅披露文件,收集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并于航天动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沟通。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招商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协议》的规定及条款对航天动力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则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下列事项,需及时向上

2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保荐机构:

1、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3、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

4、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本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

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航天动力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应履行汇报披露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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