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之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额度合
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之规定。
子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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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预案)》进行了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盈利但未进行利润分配,留存未分配
利润均有合理用途;出于公司长期发展以及当前经营的现金需求考虑,
该利润分配预案可以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在董事会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
案》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
业务的发展;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
议案》时,关联方董事王新敏先生、张长红先生、杨关龙先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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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四、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众环海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 2014 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并认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五、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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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资基金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前提下,
合理安排对暂时闲置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资金安全能够得
到保障。我们同意公司对暂时闲置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的议案。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董事会审议《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
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同时,众环海华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审计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我们同
意继续聘众环海华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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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加强了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
章程》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形成了《公司 2014 年度内控自
评报告》,经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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