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向上海交运
(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向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关
联交易)事项,我们事先已审议并同意。本项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也有利用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确保公
司拥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 本项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也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中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力群 刘长奎 陈乃蔚
于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