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会计估计
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变更依据充分、合理,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华 胡鸿高 陈永宏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