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4 年对外担保情况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014 年海南航空及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为 150 亿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为控股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祥鹏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航空有限公司以及福州航空有限公司提供 41.07 亿
元、45.78 亿元、10.50 亿元、9.10 亿元、7.00 亿元、0 亿元和 0 亿元的担保,担保总
额为 113.45 亿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互保额度内。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
司与海航集团签订了 2014 年信用互保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2014 年海航集团及其
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为 350 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
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 105 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集团
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的 30%。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已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246.11 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为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3.11 亿元,在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互保额度内。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吴邦海、林诗銮、邓天林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为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及下属企业为海航集
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更大
额度的担保,有效地提高了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融资能力,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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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014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
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邦海、林诗銮、邓天林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