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26 1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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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关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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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由 2015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 14:30 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数 3,230,489,56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1.904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3,230,381,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02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108,300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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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02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关于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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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孙旭民律师、杨安宝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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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孙旭民

杨安宝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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