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
泽、毕诗勇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
厦15楼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珠海市博元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00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15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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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978,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
票表决。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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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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