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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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所有部门,重点对公司及公司重点部门进
行了检查和评价。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
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
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容。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该两项内容由于公司2014年
度不存在以上业务,故未列入评价范围。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当前经
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
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的预防或
发现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a) 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0.5%≤错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5%
b) 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错报<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5%
重要缺陷: 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的预防或
发现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a) 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0.5%≤错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2.5%
b) 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1%≤错报<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3.5%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视为一般缺陷:
a)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0.3%≤错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0.5%
b)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0.5%≤错报<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
1.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
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
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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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
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且不
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
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100万元(含)--500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1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
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
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数量0个)、重要缺陷(数量0个)、一般缺陷(数量0个)。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数量0个)、重要缺陷(数量0个)、一般缺陷(数量1个)。
具体的一般缺陷为:
缺陷1: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有效性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强化,专职审计人员缺
乏,记录仍需进一步规范;
整改措施:公司仍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审计工
作,并对内控实施审计,进一步加强内控审计专业性,相关记录底稿进一步整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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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0个)、重要缺陷(数量0个)、一般缺陷(数量0个)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刘群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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