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3-25 1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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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

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28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

288,00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76,000,000股。同时以2014年12

月31日的总股本288,00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

税),共计288,000,000元人民币,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

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同时

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有利

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该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的决定及 2015 年度薪

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

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拟定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决定及 2015

年度薪酬预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

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的决定及 2015 年度薪酬的预案

较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薪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该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对 201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表示同意,我们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

日常经营事项,且定价、结算方法公允合理,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在这

些关联交易中拥有充分的主动权,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2014 年度,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是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五、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

金、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关于对公司执行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

的财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执行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七、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天衡多年以来一直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有清晰认识,在 2014 年度审计工作中,

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

和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机构的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由董

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八、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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