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15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的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
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公司应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需要,安排独
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
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度报告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
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并对需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
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