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3-24 1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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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

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监事执行公司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事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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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

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

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介入监事议

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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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

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如会议决议以通讯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

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

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讨论议题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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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

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公司董字〔2011〕

71 号文件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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