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
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问询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
益;公司使用暂时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结构
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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