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21 1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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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镰和衡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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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4年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律意见 ( 2 0 1 5⒛)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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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籀和衡律师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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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zO14年 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京)律意见 (2015)第

致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青岛碱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 “ ”

司 或 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 ⒛14年 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 《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

” “ ”

大会规则》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 ,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 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叨区建国门外永安东皇 16号CBD国大厦 is层

T e Ⅱ ← 8 6 1 0 l 8 99⒈1 09吖1 1 1 / J g z 2 2 &Fffi,r000zz

扌1京籀和衡箨姬黢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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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属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9015年 日以公告形式在 《 、《上海证券报 》、上海交易所网站

⑾v,f o.clll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5年 日 (星期五 )下午 14:30在

市四流北路 鸭 号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杈的

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郭汉光先生主持,

出席 本 次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授 权委 托代 表人 数 共 计 14名,代 表 公 司股 份数 量 为

141,630,5狃 3578%.其

代表人数为 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41,038,田 35∞%;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⒆1,叨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1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

他人员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迸行表决,

中国北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永安东里 16号CBD国际大厦 lt,层

T e l ;8←6 1 Φ8 5 29⒈1 0 0 / 9/1912△2 2 d[fr' 1ooo22

北京籀和衡律师藜豸所

各苜l J N C , 0 H H 1 A W 尹R M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迸行 表决 ,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 ;上证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司 向公 司提供 了本 次股东会议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 、

占公司总股份 的 比例 和表 决 结果 。经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 决结果 ,当场 公布会 议

的表决结果 .

经 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 以下议案 ,表 决结果 具体如下 :

反对股数 ∷ ∷

《公司 2 0 1 4度董事会 ⊥

1 141630544 0 0 100%

作报告》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6043294 o o 100%

《公司 2014年 ⊥

2 141630544 0 0 100%

作报告》

中小投 资者单独 计票 6043294 0 0 100%

3 《公司 2Ol衽 告》 141‘ 0 o l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6043294 o o 100%

《公司 2014年

妊 141630544 o 0 100%

方案》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6043294 0 0 lO0%

《公司 201返

5 141‘ o o 100%

方案》

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043294 0 o 100%

《公司 2015年 务预算

6 141⒗ o o 100%

的议案》

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 票 6043294 0 0 lO0%

《公 司夫 于 继 续 娉 任 山东

7 141630544 O 0 lOO%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合伙) 为公 司审计机 构

中国北京市朝阿区建国门外永玄东里 1 6亏C B D际大厦 1 6 层

TeⅡ (+8610)8521-9100/9111/9222 邮 编 ‘ 1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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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1、上表 中 中小投 资者 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矶 以上 股份 以外 的股 东 ,

2、上述议案 中 ,议案 8涉及 关联交易 ,审议 时关联股 东回避表 决 。

3、上述议案无特 别 决议议案 ,

以上议案 己经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七 属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具

体 内容详见公司 ⒛ 15年2月 28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上海 交易所 网站

lVllsl clll上 CD△。

综 上 ,本所律师 认 为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合法 、 有效 ,

四 、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所 律师 认为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召 集 人和 出席会 议人 员的资

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本次股 尔大会表 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式两份 ,具有 同等法律 效力 .

(以下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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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圄北京市A l区建国门外水玄豕里 1 6 亏C B D际大厦 1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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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 if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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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 0 1 4 年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7

负责人 : 蒋 经 办律师 :房立 棠 ~彡Ξl丝Ξ丝z彡

郭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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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⒗ 号 CBD国大厦 16层

Te: (+8610)8521ˉ 邮 编 ‘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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