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1 1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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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代码:600508 A 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 2015-006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一)发行种类

中期票据。

(二)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中期票据的发行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

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公开发

行。

(四)发行期限

中期票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年(含 15 年)。

(五)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偿还

金融机构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建设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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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议有效期

自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如果董事会或经营层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或部分发

行,且公司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

记或注册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确认的有效

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二、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

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决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

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是否发行以及确定、修订、调整中期票据发行的发

行规模、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利

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

发行期数、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股东

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债券

上市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就中期票据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

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

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制订、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适用法

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为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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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办理发行、交易流通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在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已就中期票据发行作出任何上述

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四)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

条件对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中期票据上市的相

关事宜,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

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六)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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