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532 公司简称:宏达矿业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宏达矿业 600532 *ST华科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于晓兵 李庆梅
电话 0533-7608266 0533-7608677 0533-8808888
传真 0533-7608266 0533-7689877
电子信箱 yxb@hdky.net hdzqb@hdky.net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末比上年同
2014年末 2013年末 2012年末
期末增减(%)
总资产 2,214,172,850.56 1,944,993,085.55 13.84 1,657,017,136.98
归属于上市公 1,206,311,238.40 1,060,093,750.21 13.79 899,553,661.64
司股东的净资
产
本期比上年同期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 201,235,104.28 -48,428,133.05 不适用 21,012,990.51
的现金流量净
额
营业收入 692,745,566.30 686,975,147.40 0.84 563,327,169.12
归属于上市公 175,962,986.25 163,709,787.71 7.48 122,350,202.52
司股东的净利
润
归属于上市公 130,347,626.15 163,564,922.28 -20.31 121,879,813.45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 15.57 16.68 减少1.11个百分 14.57
产收益率(% 点
)
基本每股收益 0.44 0.41 7.32 0.48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44 0.41 7.32 0.48
(元/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单位: 股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6,89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末的股东总数(户) 21,409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股东性 持股比 持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股东名称 条件的股份
质 例(%) 数量 量
数量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 境内非 62.91 249,261,042 226,261,042 质押 221,500,000
司 国有法
人
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 境内非 1.53 6,045,589 0 无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
人
王佳妮 境内自 1.33 5,289,454 0 无
然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未知 1.29 5,106,400 0 无
司-云信成长 2013-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孙志良 境内自 1.23 4,870,863 4,870,863 质押
然人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 未知 0.78 3,099,759 0 无
-财通基金-元美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 境内非 0.61 2,428,453 0 无
公司 国有法
人
张中华 境内自 0.61 2,418,453 0 无
然人
张桂珍 境内自 0.34 1,345,378 0 无
然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未知 0.34 1,328,200 0 无
限公司-摩根士丹利
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前十名股东中,孙志良自 2014 年 4 月 3 日起担任淄博宏达董
说明 事,为淄博宏达的关联自然人。除孙志良之外,公司控股股东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
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
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
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的一致行动人。
注:股东王佳妮、张中华持股数量为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
益数量合并计算所得。
2.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 年,面对行业经营状况不佳,金融环境持续恶化,公司盈利空间急剧收缩等经营风险,
公司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从经营层到一线员工团结一心,开拓进取,挖潜力、降成本、
增效益,力求从成本、技术、产量、质量、销售渠道等多方面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以良好的
业绩回报投资者。2014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92,745,566.30 元,同比增长 0.84%;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5,962,986.25 元,同比增长 7.48%。2014 年,公司铁精粉销售量为 90.59
万吨,同比增长 25.12%;铁精粉的平均销售价格为 738.29 元/吨(不含税),同比降低 21.01%。
根据淄博市临淄区物价局临价字【2014】40 号《关于免征 2014 年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对往年预提挂账而没有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转为企业利润,本期共转回往年预提挂账价格调
节基金 47,590,757.00 元。在本期铁精粉价格同比较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除本期公司铁精粉销售
量增长外,上述价格调节基金的转回也是本期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的重要原因。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证了公司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具体开展的
重点工作如下:
1、以产能释放为中心,生产经营工作再创新高。
东平宏达围绕“建一流矿山、创一流企业”的方针,立足矿山实际,创新生产管理模式,推
行高效采矿工艺,积极探索提升及运输系统连续化作业保障方法,加快推进机械化作业程度,实
现了投产 1 至 2 年快速达产的目标,基本建成国内系统高产、高效矿井模式。报告期内,东平宏
达针对矿石硬度大的特点,经过多次论证,对选矿厂进行高压辊磨工艺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
矿石处理量明显提高,推动了东平矿快速达产、高产。东平宏达全年铁精粉产销量达到 37.94 万
吨,同比增长 62.70%。2014 年上半年,联营公司金鼎矿业 200 万吨/年扩产计划顺利完工并投产,
极大提升公司铁矿石开采能力。金鼎矿业全年铁矿石产销量达到 122.69 万吨,同比增长 43.60%。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 150 万吨/年皮带运输斜巷运输优势,解决自金鼎矿业运输铁矿石的问题,创
造国内胶带运输系统发展的新标杆。
2、紧盯市场形势变化,完成销售目标。
报告期内,公司面对销售市场低迷、钢厂采购积极性不佳、市场价格走低等不利情况,通过
市场调查、业务洽谈、客户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把握销售时机,扩大销
售,控制库存,完成了公司既定销售目标。
3、深挖成本潜力,推动矿山实现达产、增效、低耗。
公司贯彻落实 “挖潜、降本、增效,讲正气、树形象、提素质活动”的要求和精神,制定、
实施各种活动办法和措施,最大限度挖掘成本潜力,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增收节支效果明显。
各矿山在用电管理、治水管理、设备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降本增效效果突出,通过采取合理充
填方式、提高残矿的回收利用率、完善治水方案等措施,显著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了公司
效益。
4、抓住安全、设备管理重点,确保矿山安全高效开发。
公司结合内控管理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表单,制
定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了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设备管理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了设备内控制度。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操作规
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等措施,使各生产流程环节
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从而实现了人、机、物、环境始终处于良好的生
产状态,推动了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各子公司矿山根据各自安全实际特点,突出重点,尤其是对提升运输、通风、爆破作业、用
电管理、防水管理、顶板管理、上山作业等重要生产环节、要素,重点监督、重点治理。积极开
展、落实各种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安全文化活动、有效促进了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5、推进再融资工作,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近年来钢铁行业不景气,钢铁、铁矿石企业融资深受影响,与同行业相比,公司资产负债率
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偏低,短期偿债能力亟需提高。为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
财务风险,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保障,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保护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201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
公司提交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材料的受理通知书。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
其影响。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4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
等八项会计准则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无影响,不需追溯重述。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
其影响。
不适用
4.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 2014 年度未发生导致合并范围变更的事项。
4.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
作出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