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伊泰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伊泰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 公司与伊泰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在与伊泰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伊泰财务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此外,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伊泰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伊泰财务开展业务。
第六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伊泰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伊泰财务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存放于伊泰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伊泰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伊泰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伊泰财务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伊泰财务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伊泰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伊泰财务。
第八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伊泰财务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九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伊泰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伊泰财务存款、暂停向伊泰财务存款、要求伊泰财务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伊泰财务存款的安全性:
(一)伊泰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 条的规定时;
(二)伊泰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伊泰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伊泰财务注册资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伊泰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伊泰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占伊泰财务吸收的日均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伊泰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伊泰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如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而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