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伊泰B股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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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

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

部、下属六家控股子公司、三家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1.9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81.29%;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管理、煤炭运销

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资产管理

风险、采购风险、销售与收款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会计信

息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从定量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

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或小于税前利润的3%,则

认定为是一般缺陷;如果大于资产总额的0.5%(含0.5%)、小于

1%,或大于税前利润的3%(含3%)、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

果大于资产总额的1%(含1%),或大于税前利润的5%(含5%)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按照定量标准,需要计算缺陷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的潜在错

报对于公司资产总额及税前利润的影响是否超过了已设定的比

率来加以判断。如果一个控制缺陷或缺陷组合影响的指标数量

(既影响利润又影响资产)超过一个,应分别计算各指标数值,

并按照孰低原则选择数值较低的指标进行缺陷认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从定性的标准看,以下情形至少通常被认定“重大缺陷”:

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

报的纠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监督失效;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

进行纠正。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

陷”: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缺陷;对公认会计准

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缺陷;对关联交易、重大重组

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规定,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应认定

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大于100万且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则认为是重要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大于1000万元,则认为是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省级(含

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

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受到国家政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为是

重要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正式披

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为是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董事长: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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