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转让
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目 录声明 ................................................................................................................................................ 1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 2资产评估报告书 ............................................................................................................................ 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者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5
二、评估目的 ...........................................................................................................................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9
五、评估基准日 ....................................................................................................................... 9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7
九、评估假设 ......................................................................................................................... 18
十、评估结论 .........................................................................................................................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0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1附件目录 ...................................................................................................................................... 22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转让
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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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1030 号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广联)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伊泰广联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伊泰广联 5%股权项目所涉及的伊泰广联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通过对伊泰广联进行整体评估,在此基础上对伊泰广联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现时公允市场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伊泰广联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伊泰广联 5%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伊泰广联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伊泰广联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76,550.31 万元,评估值总计 1,414,846.04 万元,评估增值 1,038,295.73 万元,增值率 275.74 %。增值的主要原因为采矿权评估增值。
负债账面值为 179,285.62 万元,评估值为 179,285.62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化情况。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97,264.69 万元,评估值为 1,235,560.42 万元,评估增值 1,038,295.73万元,增值率 526.35 %。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截止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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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4,820.24 4,820.24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371,730.06 1,410,025.79 1,038,295.73 279.31
固定资产 11,375.71 10,909.25 -466.45 -4.10
在建工程 360,353.57 1,399,115.54 1,038,761.98 288.26
无形资产 0.79 1.00 0.21 25.99
资产总计 376,550.31 1,414,846.04 1,038,295.73 275.74
流动负债 24,285.52 24,285.52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55,000.09 155,000.09 0.00 0.00
负债合计 179,285.62 179,285.62 0.00 0.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97,264.69 1,235,560.42 1,038,295.73 526.35
特别事项说明:
1、委托方伊泰广联为本次经济行为委托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众和评报[2015] 第 02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对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判断,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本评估机构仅承担引用责任。
2、“中鑫众和评报[2015] 第 02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披露,本次评估依据国土资源部“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按照批复 1500 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按照服务期 30年动用的可采储量 63,000 万吨(=30×1,500×1.4)前提下该采矿权的价值,非该采矿权全部可采储量价值。
伊泰广联已合法处置完毕红庆河探矿权价款 45,749.78 万元,处置的可采储量为 33,040万吨(服务期 30 年内动用的可采储量)。
本次评估,红庆河采矿权新增动用可采储量 29,960 万吨(=63,000 万吨-33,040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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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的矿业权价款尚未处置。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伊泰广联应在取得红庆河煤矿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完成该 29,960 万吨动用可采储量的价款处置。
该采矿权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评估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根据伊泰广联与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委托合同》,伊泰广联将矿井建设及选煤场与配套铁路项目所需的土地征拆、房屋拆迁等一切与征地拆迁安置相关工作委托给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合同价款 195,400.00 万元,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0 日。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已支付 58,600.00万元,剩余 136,800.00 万元尚未支付。评估中未考虑尚未支付款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本评估项目的报告日为 2015 年 3 月 8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并关注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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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1030 号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正信评估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者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广联)
1、企业概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000007689
住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张振金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人民币 198000 万元
2、经营范围:矿产品加工、销售(专营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历史沿革
伊泰广联成立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发起设立时约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15,000.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 2008 年 2 月 22 日之前缴足,各股东约定出资金额分别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9,750.00 万元、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公司 4,500.00 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750.00 万元。全体股东于设立时缴付出资 3,000.00 万元,本次出资已经内蒙古兴原会计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出具“内兴鄂验字[2006]第 08 号验资报告”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6 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公司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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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25.00%的股权。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分别于 2007 年 9 月、2006 年 12 月、2006 年 12 月缴纳了第 2 期出资,实收资本变更为15,000.00 万元,本次出资已经鄂尔多斯市元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元所验字(2008)18号验资报告”。
根据 2014 年 2 月 23 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183,000.00 万元,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178,200.00 万元,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公司9,900.00 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9,900.00 万元。
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伊泰广联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货币资金对伊泰广联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196000 万元。同时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伊泰广联认缴出资额 396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 2%)以人民币 764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变更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174,2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8.00%;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公司 9,9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0%;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9,9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0%;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3,9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0%。本次出资已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信所验字[2014]第 009 号验资报告”。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伊泰广联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1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174240 货币 88.00
2 内蒙古广联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9900 货币 5.00
3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9900 货币 5.00
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3960 货币 2.00
合计 198000 100.00
4、近年资产、财务状况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需要,伊泰广联已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伊泰广
联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后伊泰广联近年财务状况如下表:
历年资产状况简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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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2013 年末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08,495.98 376,550.31
负债总额 193,786.60 179,285.62
净资产 14,709.38 197,264.69
5、伊泰广联经营状况
伊泰广联在东胜煤田新街矿区西部申请探矿面积 140.759km,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为 0100000610388,随即公司委托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进行井田的详查、精查勘探工作,并进行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备案“国土资储储字【2007】324 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划字【2008】061 号”对红庆河矿区范围进行划定,划定面积 140.759 km。2013 年 10 月 17 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划字【2011】058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公司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的函》将预留期延续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
2007 年 11 月,为落实整个井田资源赋存情况,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对井田北部 40.681 km(探矿权外)施工钻孔 6 个,结合探矿权 140.759 km面积勘探成果,共 181.44 km范围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煤田乃马岱井田及扩大区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进行了评审。
2011 年 5 月 24 日下发了以咨能源【2011】569 号文《关于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红庆河矿井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15.0Mt/a)》。
红庆河煤矿被列为国家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开工建设的项目,2013 年 2 月 18 日取得发改能源[2013]314 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内蒙古新街矿区红庆河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的文件。该项目核准文件批准红庆河煤矿矿井建设规模 1500 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选煤厂,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总投资 605,100 万元。
伊泰广联已经根据红庆河煤矿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开始办理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目前伊泰广联处于建设阶段,预计于 2016 年年末完工,2017 年开始进行生产经营。
(二)产权持有者
伊泰广联的产权持有者为其股东,详见上文股权结构表。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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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通过对伊泰广联进行整体评估,在此基础上对伊泰广联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现时公允市场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伊泰广联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伊泰广联 5%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伊泰广联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是伊泰广联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即总资产 376,550.31 万元,总负债 179,285.62 万元,净资产 197,264.69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值为 4,820.24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 11,375.71 万元;在建工程账面值为 360,353.57 万元;无形资产账面值为 0.79 万元;流动负债账面值为 24,285.52 万元;非流动负债账面值为 155,000.09 万元。
具体见下表:
评估范围简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4,820.24
非流动资产 371,730.06
其中:固定资产 11,375.71
在建工程 360,353.57
无形资产 0.79
资产总计 376,550.31
流动负债 24,285.52
非流动负债 155,000.09
负债合计 179,285.6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97,2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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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评估基准日是伊泰广联根据本次经济行为的实现及评估目的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伊泰广联与中威正信评估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主席令第 62 号,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08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2004 年 8 月28 日修订并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1990 年 5 月19 日起施行);
8、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0、国务院 1998 年第 242 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1999]75 号文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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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土资源部公告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 年修订版);
1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 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15、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 年第 18 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1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 年第 1 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 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18、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9、《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13、中评协 [2008]218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2006]3 号)。
(四)权属依据
1、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红庆河煤矿于 2008 年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划字[2008]061 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延续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的函(国土资矿划字[2013]054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10]1911 号”文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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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能源局以能煤函(2010)54 号《关于同意内蒙古新街矿区红庆河(煤矿项目按 1500 万 t/年规模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储字[2007]324 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红庆河区乃马岱井田煤炭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5、车辆行驶证、等权属依据;
6、主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
7、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13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6、《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建工字[2004]83 号文件;
7、《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建工字[2004]84 号文件;
8、《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建工字[2004]85 号文件;
9、《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4 年版);
11、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12、《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 号);
13、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 号;
14、《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16、《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17、《煤矿安全规程》(2009 年版);
18、《矿山救护规程》(2007 年版);
19、《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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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21、《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2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5、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号);
2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 号);
27、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文件;
28、太平洋电脑网、汽车之家网;
29、本公司掌握的其他相关价格资料。
30、其它相关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现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及国债利率;
2、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数据资料;
3、评估人员收集的当前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4、伊泰广联有关人员对委估资产情况的介绍;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结果;
6、伊泰广联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7、伊泰广联提供的委估资产清单、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8、伊泰广联有关部门提供的经营计划、措施等;
9、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10、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评估方法
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是指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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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结合资料收集情况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选择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资产基础法选取分析: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假设委估资产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仍维持其原有用途并继续使用和获取收益。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影响因素,结合本项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
市场法选取分析:常用的两种方法为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均应收集一定数量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并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目前市场上虽然存在较多的煤矿公司股权交易案例,但个体之间由于在矿山品位、深度、开采难易程度、交通运输便利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近似储量之间的矿井,交易价格也存在显著差别,难以寻找到近似案例,故本次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选取分析:被评估单位目前处于筹建期,尚未开始正式运营,无可借鉴的历史财务资料,对未来开采成本、收益等亦难以客观预测;故本次未采用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市场法和收益法均无法应用,本次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 成本法
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中在假设伊泰广联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采用与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相适应的具体评估方法分别对伊泰广联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确定净资产评估价值。
各单项资产具体评估过程及评估方法说明如下:
(一)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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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为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的评估,在核对现金账账、账表、清单一致的基础上,评估中对现金进行了盘点,并倒推至评估基准日,确认账实相符后,以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银行存款的评估,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询证函,确认银行实际存款余额,并审核企业提供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确认无影响净资产的因素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评估中在核对账账、账表、清单一致的基础上,对其款项的发生时间、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债务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并对大额债权及重点关注债权进行了函证在此基础上对每笔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了分析。
3、存货的评估
存货为原材料。
对于账面单价与基准日市场销售单价相近的原材料,以核实后原材料单价作为评估单价,以基准日实际数量乘以评估单价确定原材料的评估值。
(二)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固定资产的评估
委估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类及机器设备类,具体方法如下:
(1)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评估
目前,委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使用情况正常,日常维护情况一般。
根据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实际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①重置价值的确定
建筑物重置价值=工程总造价+建设期税费+资金成本
其中:前期及其他费用=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率
资金成本=(工程造价+建设期税费)×1/2×合理建设工期×评估基准日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②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房屋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及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房屋的理论成新率;根据房屋建筑物承重结构、围护结构、装修状况的实际使用、维修、保养等状况评定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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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分鉴定分值,确定完好成新率;对两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采用加权平均方法,即理论成新率 40%、完好成新率 60%计算确定委估房屋建筑的成新率。
(2)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评估
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重置价值=购置成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①重置价值的确定
根据当前市场调查和查阅有关价格资料,以现行市场供货价格确定购置成本,并综合考虑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确定重置价值。对于无需特殊安装的小型设备,重置价值则不另行考虑其运杂费及安装调试费。
车辆以现行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同时计入车辆购置税及其它相关费用,综合确定重置价值。
②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设备,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及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当前技术状态的介绍,结合设备的生产厂家、使用寿命、利用率、工作环境及维护保养等因素,分别采用年限法和分部件打分法综合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0.4+分部件打分法计算的成新率×0.6。
b.对于行驶车辆,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及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当前技术状态的介绍,结合不同车辆的使用寿命、已行驶公里数及维修保养等因素,分别采用年限法、行驶公里数法综合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0.6+工作量法计算的成新率×0.4。
2、在建工程的评估
委估在建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1)对于土建工程的评估
土建工程包括——采矿权;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土建工程和相关前期费用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
A.采矿权的评估
在建工程-采矿权包括探矿权价款及资源勘探费等
伊泰广联于 2006 年 8 月取得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煤田新街矿区内 140.759km2 的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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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为 0100000610388。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取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划字[2008]061 号)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为 3 年;2013 年 10 月 17日国土资源部同意延续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伊泰广联未取得红庆河煤矿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委托方伊泰广联为本次经济行为委托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探矿权价款及资源勘探费等的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众和评报[2015] 第 02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对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判断,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
B.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
对于项目前期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被评估单位目前尚未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后期仍需支付的土地价款尚不能确定,因此本次评估中按征地搬迁补偿款、预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C.土建工程和相关前期费用及分摊的资本化利息
经评估人员对相关工程施工合同、财务资料等进行清查、核实及分析,土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相对合理,依据较为充分,另外,主副井筒等主要工程的完工程度相对不高,少数项目虽已完工但尚未进行工程决算;相关前期费用为被评估单位从项目启动至今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评编制费、地质勘探费、监测费、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劳务费、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等实际支出;资本化利息为土建工程分摊的被评估单位所有银行贷款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实际的利息支出及手续费等。本次评估中以上述各项成本费用的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对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评估
评估人员对设备安装工程进行了现场勘察,详细了解工程实际进度,通过查验凭证、合同、结算表等对账面金额构成以及费用支出的正常性进行了分析、复核,评估人员认为,设备安装工程构成基本合理,支出正常。建设期间的资本化利息计提合理,评估中按照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三)流动负债的评估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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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非流动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为应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 2014 年 12 月底应付的工会经费;应交税费主要为预缴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款及应交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印花税;应付利息主要为应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借款利息;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工程款,应付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设备款,应付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押金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满城县复兴电力线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材料款等款项,长期借款为应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借款;其他非流动负债为递延收益。款项内容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评估中在核对账账、账表、清单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账务审核资料等相关资料及合同,进行了解分析,均为评估基准日需实际承担的债务和待抵扣的权益,评估中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中威正信评估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立即组成资产评估组制定评估计划,正式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与伊泰广联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4、对委估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确定评估范围及对象;
5、对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分析,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抽查盘点;
6、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所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方法;
7、进行市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评定估算;
8、核定修正评估值,编制填写有关评估表格;
9、归纳整理评估资料,撰写各项评估技术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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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复核、签发资产评估报告书;
11、整理装订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九、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作为前提假设。
2、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以现有用途原地继续使用为前提假设。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如下:
伊泰广联 2014 年 12 月 31 日成本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4,820.24 4,820.24 0.00 0.00
非流动资产 371,730.06 1,410,025.79 1,038,295.73 279.31
固定资产 11,375.71 10,909.25 -466.45 -4.10
在建工程 360,353.57 1,399,115.54 1,038,761.98 288.26
无形资产 0.79 1.00 0.21 25.99
资产总计 376,550.31 1,414,846.04 1,038,295.73 275.74
流动负债 24,285.52 24,285.52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55,000.09 155,000.09 0.00 0.00
负债合计 179,285.62 179,285.62 0.00 0.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97,264.69 1,235,560.42 1,038,295.73 526.35
截止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76,550.31 万元,评估值总计 1,414,846.04 万元,评估增值 1,038,295.73 万元,增值率 275.74 %。增值的主要原因为采矿权评估增值。
负债账面值为 179,285.62 万元,评估值为 179,285.62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化情况。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97,264.69 万元,评估值为 1,235,560.42 万元,评估增值 1,038,295.73万元,增值率 52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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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执行本评估项目过程中,我们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我们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和保证。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负责。
2、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下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这些事项对于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1)委托方伊泰广联为本次经济行为委托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采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众和评报[2015] 第 02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对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判断,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本评估机构仅承担引用责任。
(2) “中鑫众和评报[2015] 第 02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披露,本次评估依据国土资源部“红庆河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按照批复 1500 万吨/年的生产规模,按照服务期 30年动用的可采储量 63,000 万吨(=30×1,500×1.4)前提下该采矿权的价值,非该采矿权全部可采储量价值。
伊泰广联已合法处置完毕红庆河探矿权价款 45,749.78 万元,处置的可采储量为 33,040万吨(服务期 30 年内动用的可采储量)。
本次评估,红庆河采矿权新增动用可采储量 29,960 万吨(=63,000 万吨-33,040 万吨)的矿业权价款尚未处置。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伊泰广联应在取得红庆河煤矿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完成该 29,960 万吨动用可采储量的价款处置。
该采矿权评估报告没有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评估也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根据伊泰广联与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委托合同》,伊泰广联将矿井建设及选煤场与配套铁路项目所需的土地征拆、房屋拆迁等一切与征地拆迁安置相关工作委托给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合同价款 195,400.00 万元,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0 日。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已支付 5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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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万元,剩余 136,800.00 万元尚未支付。评估中未考虑尚未支付款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 重大期后事项
(1)评估操作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伊泰广联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
(2)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3)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严重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事项,不得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
4、本次伊泰广联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5、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假设、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假设、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上述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7、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不同的责任。
以上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在假设委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由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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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
5、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由中威正信评估公司负责解释。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项目的报告日为 2015 年 3 月 8 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 册 资 产 评估师:
注 册 资 产 评估师: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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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目录
附件目录
1、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3、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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