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80%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80%以上;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等各类特种车辆和与自行车相关的其他配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共自行车设备及系统的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保龄球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治理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租赁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1/3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 错报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
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1 错报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6%但小于1%;
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1 错报小于资产总额的0.6%;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1 损失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
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损失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0.6%但小于 1%;
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1 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0.6%;
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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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50,000.00元以上的处罚;
4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6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7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8 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1 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 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3 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5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 公司存在其他缺陷。(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无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内部控制有效。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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