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沪中路独董函(2015)001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特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有二笔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二笔贷款共计人民币 3,500 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均符合“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的规定;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50%;
3、公司无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情况;
4、截止 2014 年末,公司未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5、公司没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6、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尚有二笔,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9.21%。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八届二次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情况协商确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黎 地 卓星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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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 地 卓星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