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发行企业私募债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美都经贸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经贸”)为了偿还 2014 年私募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拟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备案一次性发行不超过 5 亿元的企业私募债。公司为美都经贸本期私募债券项下债务的履行向本期私募债券的全体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次担保是为美都经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被担保方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其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为: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本次为美都经贸提供担保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1、同意公司与上海致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盈”)共同设立上海美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财富”)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共同投资有利于加强公司的投融资功能,加快外延式发展步伐,实现公司的产业链整合与产业扩张,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
何江良 谭道义 王维安
2015 年 3 月 16 日(此页无正文,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发行企业私募债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