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5-02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约 2.02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50185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 007331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了《张北神龙小二台风电场三期49.5MW 项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购买 33 台 1.5MW 风电机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22,423.5 万元。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收到由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据并核对无误后,15 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公司全部合同总价的 50%的预付款;批次合同设备到货,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收到由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并核对无误后 15 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公司该批次合同设备价格的 50%的到货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了被申请人,双方于 2012 年 4 月 1 日签署了全部设备的预验收合格证书。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人民币 22,423.5 万元,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共计人民币 7,957.72 万元货款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目前尚欠货款人民币14,465.78 万元未支付。虽经公司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其付款迟延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4,465.78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为人民币 5,768.28 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进行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0 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