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 2015-1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以及2015年1月17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号),披露了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共8宗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所涉及的3宗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请求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等费用12,441,30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2)请求被反诉人承担拒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及反诉人先行垫付资金的占用费等费用共计8,165,572元。
(3)请求被反诉人承担暂停施工期间的停工费用16,244,033元。
(4)请求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提交的金额为30,506,436元的保函,并承担反诉人为促成合同成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422,947元。
(5)请求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标段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
(二)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V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
法定代表人:贺开伟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已完工工程费用6,191,011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非反诉人原因导致的增加费用12,176,498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反诉人损失共计15,375,455元。
(4)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 IV标段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
(三)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VI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敦美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已完工工程费用4,721,265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非反诉人原因导致的增加费用11,668,748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反诉人损失共计19,811,822元。
(4)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 VI标段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现有情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