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 现金分红的数额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度 (含税)
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的比率(%)
2013 年 207,111,766.81 684,315,794.44 30.27
2012 年 573,540,277.32 547,930,516.79 104.67
2011 年 382,360,184.88 456,480,283.00 83.76
注:由于公司 2014 年合并精文置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追溯调整2013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00,220,142.41 元,现金分红占调整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 29.58%。
二、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公司提议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3,186,334,8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6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红利178,434,752.94 元,占经审计的公司 2014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77,168,290.44 元的 15.16%。(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时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陈琦伟、陈世敏、郑培敏、金宇认为,公司一向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回报,过去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累计达到 218.70%。公司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平衡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现金分红与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陈琦伟、陈世敏、郑培敏、金宇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