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10 1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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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0.4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4.0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子公司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担保业务流程、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控制、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等相关制度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3%但小于0.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舞弊行为;

b)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未能有效识别该错报;

c)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d)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f) 其他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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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必要的反舞弊控制,或不能保证其实施有效;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d)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机制;

e)其他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3%但小于0.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a)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b) 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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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无法及时、有效鉴别及应对国家政策风险;

d) 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e) 媒体出现关于公司重大问题的负面报道,涉及面广,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且经公司核实属实;

f)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是流程控制;

g)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a)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b)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c)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d)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f)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g)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

a)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b)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c)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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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f)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g)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军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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