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与认购对象签署补充合同,同时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故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有利于公司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尤昭玲、卢雄文、颜爱民
20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