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贾文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能力。
3、同意将贾文军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李葛卫、迟宝璋、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