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离
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始终在关注企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平衡股东的
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筹融资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 -201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
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将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未发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
大投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特殊情况。
(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比例如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并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
表明确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
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
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