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7 1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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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15-012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工程”)于2015

年3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有关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结果,拟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拟修订的相关内容如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5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股,于【】年【】月【】 8230万股,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亿元。 币 41230 万元。

4 第十九条 为了阅读方便,请 第十九条 为了阅读方便,请

参见下文单独列表 参见下文单独列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 亿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41230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

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6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报告; 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7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九)修改本章程;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权的股份百分之三(包含百分之三)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9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10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 原因。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一)代理人的姓名;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一)代理人的姓名;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弃权票的指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11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程的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如 弃权票的指示;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体指示; 期限;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期限;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12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13 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六) 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五)

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 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

容分别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 容分别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的规定。 别决议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1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权。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15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况。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16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17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职务。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

18 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 删除

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19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0 第九章 通知 并增加标题 第一节 通知(置

于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前);第二节

公告(置于第一百八十三条之后)

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八十四

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法

21 定信息披露报刊中一份或多份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

22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在公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23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自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自

动废止。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动失效。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1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净资产 194,117,648 58.824

2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 64,705,882 19.607

3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净资产 32,352,941 9.804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4 净资产 32,352,941 9.804

合伙)

5 卢正滔 净资产 6,470,588 1.96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出资方 股份比例

发起人 出资时间 股份数(股)

号 式 (%)

1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 净资产 2011 年 9 194,117,648 58.824

究院 月 19 日

2011 年 9 64,705,882 19.607

2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

月 19 日

2011 年 9 32,352,941 9.804

3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净资产

月 19 日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 2011 年 9

4 净资产 32,352,941 9.804

(有限合伙) 月 19 日

2011 年 9 6,470,588 1.961

5 卢正滔 净资产

月 19 日

其他条款除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外,内容未作变更。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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