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3-05 13:35: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三章 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

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

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追究

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

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4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邦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