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5 13: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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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9 证券简称:两面针 公告编号:临 2015-004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8号),公司于2015年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4.60元,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人民币449,900,0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5]48200001号

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

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于2015年3月4日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帐号和截至2015年2月11日的存储金额如

1

下:

存放金额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万元)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05401029300127121 4,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05401029300127094 12,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 553010100100351203 10,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624966098993 19,05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105401029300127121,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肆仟(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产品开发及研发中心升级改造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105401029300127094,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贰仟(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体系建设及品牌传播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53010100100351203,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24966098993,

截至2015___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玖仟零伍拾(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安宇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

3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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