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9 证券简称:两面针 公告编号:临 2015-004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8号),公司于2015年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4.60元,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人民币449,900,0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5]48200001号
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
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于2015年3月4日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帐号和截至2015年2月11日的存储金额如
1
下:
存放金额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万元)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05401029300127121 4,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05401029300127094 12,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 553010100100351203 10,000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624966098993 19,05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105401029300127121,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肆仟(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产品开发及研发中心升级改造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105401029300127094,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贰仟(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体系建设及品牌传播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53010100100351203,截至201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24966098993,
截至2015___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壹万玖仟零伍拾(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安宇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
3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