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书面回复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4 11: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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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5-009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书面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06 号),对《百视通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提出了反馈意见,并要求于收到反馈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

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2015 年 3 月 3 日,公司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反馈回

复说明及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并披露。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

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特此公告。

附: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4 日

2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贵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06 号),要求我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

释。我公司根据贵会要求,对所涉及问题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讨论,现就

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以下简称“本回复说明”,其中简称如无特别说明,

则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文广集团所持百视通股份将由 41.92%上

升至 45.07%。同时,为保护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文广集团担任

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请你们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

股份数量及占比。2)文广集团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是否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如触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百视通及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持股及占比情况

1、百视通

(1)异议股东的界定

3

百视通异议股东是指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百视通股东大会正式

表决时,对于议案三《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四《关于签订<百

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

份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申报程序的股东。

(2)百视通异议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比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尚无法确定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百视通异议股东的

持股数量及占比,本回复说明仅根据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测算异议股东持股数量及

占比的理论最大值。

百视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议案三及其子议案、议案四的表决

情况如下:

占交易前百视通总

议案内容 反对票数(股)

股本比例

议案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双方 7,604,360 0.6828%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 7,604,360 0.6828%

3、发行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7,604,360 0.6828%

4、换股对象 7,604,360 0.6828%

5、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 7,614,760 0.6837%

6、百视通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安排 7,606,360 0.6830%

7、滚存利润安排 7,604,360 0.6828%

8、员工安置 7,603,360 0.6827%

9、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 7,604,360 0.6828%

10、锁定期安排 7,604,360 0.6828%

11、上市地点 7,603,360 0.6827%

12、存续公司的名称变更 7,603,360 0.6827%

13、决议有效期 7,603,360 0.6827%

14、《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条件 7,604,360 0.6828%

议案四(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604,360 0.6828%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议案三之子议案 8 有效反对票数最少,假定该等投出有

效反对票的百视通股东对议案三的其他全部子议案及议案四均投出有效反对票,

且该等股东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吸收合并之收购请求权实

施日,并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了申报程序,则届时百视通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

4

数量为 7,603,360 股(本次交易百视通异议股东持股数的理论最大值),占本次交

易前百视通总股本的 0.6827%。

2、东方明珠

(1)异议股东的界定

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是指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东方明珠股东大会

正式表决时,对于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

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

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

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申报程序的股东。

(2)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比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尚无法确定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东方明珠异议股东

的持股数量及占比,本回复说明仅根据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测算异议股东持股数量

及占比的理论最大值。

东方明珠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议案一及其子议案、议案二的表

决情况如下:

占交易前东方明珠

议案内容 反对票数(股)

总股本比例

议案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吸收合并的双方 32,446,919 1.0183%

2、吸收合并方式 32,630,245 1.0241%

3、发行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32,348,262 1.0152%

4、换股对象 32,431,879 1.0178%

5、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71,093,279 2.2312%

6、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安排 34,300,289 1.0765%

7、自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安排 34,005,841 1.0672%

8、滚存利润安排 31,955,003 1.0029%

9、员工安置 31,637,855 0.9929%

10、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 32,432,750 1.0179%

11、锁定期安排 32,029,150 1.0052%

5

占交易前东方明珠

议案内容 反对票数(股)

总股本比例

12、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31,533,427 0.9896%

13、存续公司的名称变更 32,082,235 1.0069%

14、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生效条件 32,514,294 1.0204%

15、决议有效期 31,765,555 0.9969%

议案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3,103,683 1.0389%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议案一之子议案 12 有效反对票数最少,假定该等投出

有效反对票的东方明珠股东对议案一的其他全部子议案及议案二均投出有效反

对票,且该等股东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吸收合并之现金选择

权实施日,并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了申报程序,则届时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量为 31,533,427 股(本次交易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持股数的理论最大值),

占本次交易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 0.9896%。

(二)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中,文广集团将通过:

1、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的方式获得百视通的存量股份;

2、通过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文广科技和尚世影业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获得东方明珠的存量股份,并最终通过换股方式获得百视通的新增股份;

3、通过吸收合并换股、资产认购方式获得百视通的新增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

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文广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百视通的股份比例为 41.92%;持有东方明珠的

股份比例为 55.32%,均已超过 30%,因此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将触发其对百

视通、东方明珠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文广集团符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及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6

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因此:

1、提供收购请求权

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因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而可能增持的

百视通股份占本次交易前百视通总股本的理论最大比例为 0.6827%,小于 2%,

因此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2、提供现金选择权

文广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东方明珠的股份比例为 55.32%,其于本次交易

中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可能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占本次交易

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理论最大比例为 0.9896%;向文广科技、尚世影业提供现金

选择权而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79%。

前述增持不会影响东方明珠的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同时,文广集团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将参与本次吸收合

并换股。

3、本次重组整体方案

7

文广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百视通的股份比例为 41.92%,其于本次交易中

因吸收合并换股、资产认购增持百视通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已经百视通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免于其发出要约的议案,并且文广集

团因吸收合并换股、资产认购的新增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因此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因增持百视通、东方明珠股份而触发的对百视

通、东方明珠要约收购义务可豁免,且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因吸收合并换股、资

产认购、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以及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

择权而增持百视通、东方明珠股份的情形将触发其对百视通、东方明珠的要约收

购义务,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情形,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

1、向百视通异议股东履行提供收购请求权义务的法律意见: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文广集团为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将会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文广集团若履行其向百视通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的义务,则其须收购百

视通异议股东合计持有的占百视通总股本不超过 0.6827%股份,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文广集团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2、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履行提供现金选择权义务的法律意见:基于上述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文广集团为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将会触发要约

收购义务,鉴于文广集团持有东方明珠的股份比例约为 55.32%,文广集团若履

行其向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义务,则其须收购东方明珠异议股东

合计持有的占东方明珠总股本不超过 0.9896%股份,由其向文广科技、尚世影业

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的东方明珠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东方明珠总股本的比例约

为 0.007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文广集团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8

被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文广集团为东方明珠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将会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鉴于文广集团已持有东方明珠超过 50%的股份,且其届时

提供现金选择权,收购东方明珠异议股东及文广科技和尚世影业所持有东方明珠

股份的行为并不会影响东方明珠的上市地位,因此,文广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东

方明珠异议股东及文广科技和尚世影业所持有东方明珠股份的行为属于《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文广集团就其前

述收购行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并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显示,东方明珠的全部负债将并入百视通。目前,百视通已

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比例为 84.39%,东方明珠为 86.72%。请你们补充披露:

1)上述未取得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2)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

同意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百视通债权人征询、通知及公告情况

1、债权人征询

在百视通发出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前,百视通已向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

部分债权人征询并已获得占债务总额 84.39%的债权人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涉

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具体回函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1 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11,213,836.95 采购款 已取得

2 上海广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990,146.38 采购款 已取得

3 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58,252.43 采购款 已取得

4 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7,635,758.19 采购款 已取得

5 武汉体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100,000.00 服务费 已取得

6 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484,135.00 押金 已取得

7 上海广电通讯网络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子公司资金往来 已取得

8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53,660,331.43 子公司资金往来 已取得

9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6,932.00 采购款及服务费 已取得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金额总计(元) 288,549,392.38

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债务总额(元) 341,941,181.30

9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取得同意函占比 84.39%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2014 年 12 月 26 日,百视通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对外公告了《通知债权人公告》。

公告明确载明“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

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

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3、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债权人

自上述《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百视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

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4、不存在银行等特殊债权人

上述回函同意的债权人中,不涉及银行等特殊债权人。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视通未取得同意函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

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百视通上述取得同意函的债务中,不涉及银行等特殊

债权人。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百视通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合规,充分保护了债

权人权利。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百视通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东方明珠债权人征询、通知及公告情况

1、债权人征询

在东方明珠发出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前,东方明珠已向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部分债权人征询并已获得占债务总额 86.72%的债权人同意函,同意本次交

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具体回函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0,000,000.00 借款 已归还到期借款

10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务金额(元) 债务性质 同意函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200,000,000.00 借款 已归还到期借款

3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0.00 借款 已取得同意函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300,000,000.00 借款 已取得同意函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00,000,000.00 借款 已取得同意函

已取得持有人会

6 2014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 999,762,582.94 中期票据

议表决同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

7 200,000,000.00 担保债务 已取得同意函

嘴支行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金额总计(元)(注 1) 2,199,762,582.94

债务总额(元)(注 2) 2,536,765,611.70

取得同意函占比 86.72%

注 1:包括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函以及取得中票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两种情况;

注 2:为东方明珠 2014 年 10 月 31 日负债总额减去已归还到期借款加上截至当日的担

保债务总额。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2014 年 12 月 26 日,东方明珠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并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对外公告了《通知债权人公告》。公

告明确载明“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

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

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3、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债权人

自上述《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东方明珠未收到任何债权

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4、银行等特殊债权人的同意函具有法律效力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相关借款、担保合同项下之债

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公司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同

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

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

上述债权人有权就其与东方明珠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出具同意函,该等同意

11

函之内容合法有效且对该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东方明珠未收到上述债权人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

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就未取得同意函的东方明珠债务,东方明珠未收到该等债务之债权人明

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要求或权利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东方明珠于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尚未

履行完毕的债务(包括未取得同意函的东方明珠债务)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公司为东方明珠相关借款、

担保合同项下之债权人,有权就其与东方明珠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出具同意函,

该等同意函之内容合法有效且对该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明珠与该等债

权人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担保合同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

继并继续履行。

3、本次吸收合并涉及东方明珠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合规,充分保护了

债权人权利。

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公司为

东方明珠相关借款、担保合同项下之债权人, 有权就其与东方明珠之间发生的债

权债务出具同意函, 该等同意函之内容合法有效且对该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东方明珠与该等债权人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担保合同应由本次吸收合

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东方明珠的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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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负

债等均由存续的百视通承继。请你们补充披露:1)东方明珠法人资格的注销对

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的申领、资产权属的变更、合同变更等。2)

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取得共有人同

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不涉及变更及承继

东方明珠系控股型公司,其相关业务经营主要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开展,东方

明珠母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不涉及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因此,本次吸收合

并涉及东方明珠母公司法人资格注销,不涉及东方明珠母公司业务资质或经营许

可的变更、承继。子公司原有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

要发生任何变更。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涉及东方明

珠母公司注销法人资格,不涉及东方明珠母公司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变更、承

继。

(二)主要资产权属涉及变更及承继

1、自有土地及房屋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共 9 宗,总面积为

137,934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 使用权 面积

证号 座落 土地用途

号 来源 (M2)

1 沪房地长字(2011)第 006551 号 长宁区新华路街道 71 街坊 35/2 丘 划拨 电台 10,394

2 沪房地杨字(2004)第 035365 号 杨浦区控江街道 200 街坊 18 丘 划拨 干扰台 3,497

3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626 号 闵行区浦江镇 111 街坊 14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22,923

4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523 号 闵行区浦江镇 104 街坊 9/1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27,558

5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029 号 闵行区浦江镇 98 街坊 2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13,216

6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530 号 闵行区浦江镇 99 街坊 2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13,198

7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617 号 闵行区浦江镇 99 街坊 7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12,294

8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952 号 闵行区浦江镇 102 街坊 5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13,596

9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024 号 闵行区浦江镇 110 街坊 20 丘 划拨 广播电视 21,258

合计 137,934

13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共 9 处,建筑面积

共计 6,814.46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1 沪房地长字(2011)第 006551 号 凯旋路 1522 号 107.46

2 沪房地杨字(2004)第 035365 号 黄兴路西唐家塔 100 号 2,207

3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626 号 浦江镇 111 街坊 14 丘 5 号 27

4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523 号 三鲁公路 5028 号 4,338

5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029 号 浦江镇 98 街坊 2 丘 27

6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530 号 浦江镇 99 街坊 2 丘 27

7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617 号 浦江镇 99 街坊 7 丘 27

8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952 号 浦江镇 102 街坊 5 丘 27

9 沪房地闵字(2004)第 055024 号 浦江镇 110 街坊 20 丘 27

合计 6,814.46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

存在重大产权纠纷,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上未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

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为东方明珠母

公司单独享有,不存在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原建设部(即现“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划拨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但相关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用途的,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可以

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

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复函》(沪规土资地

【2014】653 号),认定东方明珠拥有该等土地的用途为电台、干扰台、广播电

视,符合划拨用地用途,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针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情况,文广集团承诺,于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

其将积极协调、沟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尽力推进办理该等划拨性质土地及其地

上房屋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于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文广集团将认真督促承继

方继续按照该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用途(即电台、干扰台、广播电视)使

用,保持该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用途不变。

14

综上,上述土地及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

形,变更及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已经有权部门确认其现

有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用途,可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同时文广集团已承诺将督

促承继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按照该等划拨土地用途使用。因此,上述土地及

房产的权属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为东方明珠母

公司单独享有,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该等财产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

人同意的情形。于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经有权政府或部门批准,东方明珠母公

司拥有的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存续公司承继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会对存续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于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时,经有权房地主管部门的批

准,东方明珠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存续公司承继并办理权属变

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对外承租土地及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不存在对外承租土地使用

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及东方明珠

母公司注销法人资格,不涉及东方明珠母公司土地或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承继。

3、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 154 项商标,均为其

单独享有,不存在共有人,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章本次交易合并双方

的基本情况/第二节被吸并方基本情况”。

其中,第 45-48、53、57、59、67、70、74-88、94 项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

的注册商标之有效期已届满。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正在就该等商标

的续展办理相关手续,续展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商标的续展完成后,存

续公司承继该等商标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

15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的商

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部分商标办

理续展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商标均为东方明珠母公司单独享有,不存在

与他人共有的情况,该等财产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形。本次吸

收合并完成后,由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的该等商标所有权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4、对外投资

(1)东方明珠母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与其他方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共有 24 家,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东方明珠直接持股比例

1 上海东方明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90.00%

2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96.00%

3 上海东方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90.00%

4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99.76%

5 上海东方明珠物产管理有限公司 90.00%

6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81.25%

7 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 80.00%

8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0.00%

9 上海东方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80.00%

10 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90.00%

11 上海东方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4.55%

12 上海新兴媒体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10.53%

13 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94.85%

14 上海东方明珠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33.33%

15 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70.15%

16 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56.85%

17 上海中广传播有限公司 40.00%

18 上海城市之光灯光设计有限公司 50.00%

16

序号 公司名称 东方明珠直接持股比例

19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49.00%

20 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7.14%

21 上海(海南)旅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10.00%

22 上海市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6.66%

23 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19.00%

24 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 75.00%

本次吸收合并将导致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的该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存

续公司承继,就该等事宜:

1)已获得相关股东的书面同意的对外投资

东方明珠已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该等公司的股权承继事宜,征询了该等公司

其他股东的意见。除上述 21-24 的 4 项对外投资外,1-20 的 20 项对外投资涉及

的其他股东均已书面同意东方明珠母公司将其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转由本次吸

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持有,且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

的上述相关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因此该等股权承继事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会

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的上述相关公司股权不存

在重大纠纷,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同时,该等对外

投资均已就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了相关股东书面同意,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该等公

司股权由存续公司承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该等股权承继事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不会对

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尚未获得相关股东书面同意的对外投资

上述 21-23 的 3 项对外投资均系东方明珠参股公司,东方明珠并不控制或参

与该等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2014 年度,因前述 3 项对外投资取得的现

金红利为 646.69 万元,占同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0.49%,因此对东方明珠生产经

17

营的影响极小。

东方明珠将继续与相关股东进行积极沟通,力争在交割前获得其书面同意。

若届时仍无法取得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即使上述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由吸收而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

承继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则其应当购买该等公司的股权,东方

明珠母公司转让该等参股公司股权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 3 项对外投资尚未就本次吸收合并获得相

关股东书面同意,鉴于东方明珠对该等公司未构成控制关系,且不参与其经营管

理,且该等公司盈利规模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影响极小,因此不会对存续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如上述 3 项对外投资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由吸收而合

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 则该等股东应根据《公

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购买东方明珠持有的该等公司的股权, 东

方明珠转让该等参股公司股权亦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

3)经营期限已届满的对外投资

上述第 24 项对外投资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其股东

东方明珠、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就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续处

置事宜进行协商。2014 年度,该控股子公司净利润为 7.59 万元,因此对东方明

珠生产经营的影响极小。

如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对该公司解散并清算,属于因公司经

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清算事项,东方明珠及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按照其股

权比例对该公司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该等情况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18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对外投资尚未就本次吸收合并获得相关股

东书面同意。鉴于该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东方明珠尚在就后续处置事宜与其他

股东协商,不排除存在经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清算的可能,且该公司盈利规模对

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影响极小,因此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如上海东方明珠游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对该公司解

散并清算, 属于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清算事项, 东方明珠及本次吸收合

并后的存续公司将按照其股权比例对该公司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该等情况不

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东方明珠持有相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 4 家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股份总额(万股) 东方明珠持股份数(万股)

1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595.50 1,331.00

2 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244.92 62.50

3 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 10,364.00 50.00

4 上海东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85,700.00 7,200.00

本次吸收合并将导致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存续

公司承继。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母公司持有的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须该

等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其股东名册。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存续公司承继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存续公司承继东方明珠母

公司持有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股份承继事宜不

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涉及重大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的承继

1、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起止日期 2014 年影响净利润

19

(万元)

学生公寓共建

1 上海大学 1999-2020 495.168

及住宿费收取

学生公寓共建

2 复旦大学 1999-2018 221.184

及住宿费收取

学生公寓共建

3 同济大学 1999-2018 89.28

及住宿费收取

学生公寓共建

4 东华大学 1999-2017 94.464

及住宿费收取

学生公寓共建

5 上海理工大学 1999-2018 379.68

及住宿费收取

本次吸收合并将导致东方明珠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存续公司承

继并履行,就该等事宜:

(1)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除上述第 2 项外的其他合同相对方均已出具

书面文件,同意双方正在履行的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享有权利及应履行义务由本

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2)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上述第 2 项合同相对方复旦大学未要求东方明珠清偿双方合同项下之

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根据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东方明珠与复旦大学业务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应

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因此,上述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及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

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述除第 2 项外的业务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

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

继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就上述第 2 项业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

条的规定,东方明珠与合同相对方复旦大学业务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应由本次

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及

履行不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

2、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1)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担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及编号 借款期限 利率 同意函

号 (万元) 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14.11.2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年利率

1 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至 无 已取得

(编号:98062014280363) 5.40%

陆家嘴支行 2015.11.20

2014.04.29

上海爱建信托 信托贷款合同 年利率

2 30,000 至 无 已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AJXT-ZJ000245) 5.80%

2015.04.29

2014.09.26 央行同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3 30,000 至 基准贷款 无 已取得

限公司杨浦支行 3101002014M100004500)

2015.08.20 利率

2014.09.29

杭州银行股份有 借款合同 月利率

4 40,000 至 无 已取得

限公司上海分行 (文本编号:C-A-10) 4.4337‰

2015.03.29

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之债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

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

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

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因此,上述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及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

会对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最高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融资银行名称 担保期限

号 担保额

自 2013.09.30

至 2014.09.29

上海东方明珠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 东方明珠 0.9 亿元 期间至该融资项下

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武宁支行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两年止

上海东方明珠进 自 2014.12.09

出口有限公司 至 2015.12.0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 东方明珠 2.2 亿元 期间至该融资项下

公司上海武宁支行

上海东方明珠国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际贸易有限公司 之日后两年止

21

上海东方明珠进 自 2014.07.01

出口有限公司 至 2015.04.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 东方明珠 2 亿元 期间至该融资项下

陆家嘴支行

上海东方明珠国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际贸易有限公司 之日后两年止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

件,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

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

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

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东方明珠已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对外公告了《通知债权

人公告》,自前述《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东方明珠未收到任何

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该

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该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

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关于涉及东方明珠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涉及

共有人的,是否取得共有人同意

如上所述,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前述东方明珠母

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重大借款合同、重大担保合同中,除复旦大学以

外,其他合同相对方均已同意该等合同项下东方明珠之权利义务由本次吸收合并

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及继续履行。且在东方明珠就本次吸收合并公告《通知债

权人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复旦大学亦未要求东方明珠清偿双方合同项下之

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或权利主张,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复旦大学与东方明珠正在履行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

利、义务亦应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母公司拥有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商标等财产权利均由东方明珠母公司单独享有,不存在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况。

22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双方法律顾问认为:东方明珠母公司该等财产

权利的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东方明珠

权利义务的承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尚需取得商务部对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

审查意见。请你们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情况。

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

实施本次重组。

回复:

百视通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交易向商务部递交了经营者集中

申报。商务部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交易予以立案。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商务部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交易经营者

集中进行审查。

对于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百视通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前,本

次交易不得实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待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能

否取得上述几项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请百视通结合现有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进一步补充披露募

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1、存续公司通过全媒体云平台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

新媒体生态系统

23

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中 56.81 亿元将用于实施全媒体云平台项目、互联网

视频及网络视频项目、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扩大

电影电视剧制作产能项目和优质版权内容购买项目,该等募投项目系重组完成后

上市公司打造全媒体对接和全产业链布局、构筑“内容、平台与渠道、服务”互

联网新媒体生态系统的切实举措,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用户规模效应和渠道协同

效应,实现成为最具市场价值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互联网媒体集团

的战略目标。

在内容板块方面,新上市公司将坚持“内容为王”的业务板块经营理念,通

过扩大电影电视剧制作产能和优质版权内容购买项目的实施,一方面进一步加强

自身的内容制作能力,打造竞争对手难以复制的精品剧制作优势,占据未来竞争

的制高点,另一方面通过外购优质版权内容增强自身的内容资源储备,巩固已有

版权资源优势,为未来公司新媒体用户规模的增长尤其是互联网电视用户的快速

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除内容生产和储备之外,新上市公司还将通过版权在线交

易平台项目的实施建设线上线下统一的版权集成与分销平台,将生产和外购的所

有内容进行集成,并独家代理文广集团所有内容资源,一方面以整合的内容资源

对新上市公司包括 IPTV、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在内的全渠道巨大内容需求进

行分发,另一方面,通过对优质版权内容的对外分销获得可观的版权收入,打造

中国最大的第三方版权交易平台。

在平台与渠道板块方面,新上市公司将通过全媒体云平台项目实施打造集含

终端、传输渠道、系统平台和业务四大层级在内的统一云平台,完成旗下 IPTV、

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等渠道业务单元内容、用户及流量资源的整合,

实现各渠道协同发展的“一云多屏”战略。同时,互联网电视作为新媒体行业未

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上市公司亦将通过互联网视频及网络视频项目的实施加

强该等渠道业务的建设,依托云平台对于各渠道内容、用户及流量的转化和整合,

以互联网电视业务为切入点打造互联网电视大屏和移动互联网终端的主流入口。

在服务板块方面,新上市公司将借鉴东方希杰股东韩国 CJ O Shopping 株

式会社在韩国成功的电视购物与电子商务经验,结合国内市场和公司自身特色,

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基础、商业模式和渠道资源,通过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

24

的实施推进东方希杰新媒体购物的移动化拓展,实现全国化区域布局并提升现有

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

2、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有利于实现存续公司业务的战略转型,并实现重组

的协同效应,提升存续公司整体经营绩效

本次重组后,百视通通过吸收合并东方明珠,同时发行股份收购尚世影业、

五岸传播、文广互动、东方希杰四家标的公司后,并通过实施全媒体云平台等募

投项目,构建“内容、平台与渠道、服务”多层次互联网生态系统,从由 IPTV

业务为主的新媒体公司转变为通过互联网电视、IPTV、数字电视等传播渠道,

以 PC、平板电脑、手机、电视机等为终端,向用户提供丰富的视频内容,以及

提供电子商务、游戏、数字营销等综合服务的新型互联网媒体集团。

全媒体云平台项目的实施能够从终端、传输渠道、系统平台和业务四大层级

为新上市公司搭建新的基础架构,实现上市公司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降低视

频服务成本,提升用户体验,形成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媒资生产的协同效应,并

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能够掌握用户行为,提高广告投放和经营效率,提升内

容产品销售能力和新媒体购物的转化率,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绩效。

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互联网电视市场抢占

最具优势的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入口,实现互联网电视、网络视频、移动互联网

流量变现的协同经营,发挥资源整合优势。

获取用户是互联网新媒体行业商业模式的基础,而内容资源是吸引用户、并

持续保持用户粘性和忠诚度的核心资源。为了加强内容产品核心竞争力,拓展新

媒体用户,上市公司拟投资 20 亿元用于购买优质视频内容版权,并发挥其全媒

体的运营能力,实现集约化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此外,东方希杰将利用自身在电视购物方面累积的优势搭建新媒体购物平台,

致力于成为中国最具价值的新媒体零售平台,实现其从电视购物为主的模式向网

购、手机购物等多种购物模式转型的战略。尚世影业通过实施募投项目,扩大影

视剧制作产能,有能力跻身国内影视制作产业内规模较大的影视剧业务公司之列,

其规模效应、品牌效应以及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得以提高。五岸传播为了开拓线

25

上版权交易业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实现“线上”

和“线下”版权业务的协同与联动,打造面向全球客户的版权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综上,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重大资产重组的整合

绩效,有助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后业务转型的实现和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实现

重组的整合协同效应,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存续公司产业链的整合、新媒

体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保障,以应对新媒体行业的激烈竞争

新媒体行业的市场环境、新技术发展变化较快,盈利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为

了在新商业机会涌现时把握市场机遇,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各企业必须储备一定

金额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7.49 亿元,

配募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口径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 29.42%1,行业可

比公司2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 30.63%,中位

数为 23.02%,配募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口径货币资金占比与行业平均水

平接近。

作为国内领先的互联网新媒体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对前述募投项目做

投资布局的基础上,还将通过补充流动资金进一步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和横向产业

平台,完善“内容、平台与渠道、服务”的互联网生态系统。在广告业务线方面,

上市公司拟通过产业整合等方式继续加强上市公司在互联网广告服务等方面的

业务布局,为上市公司新媒体业务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在电视购物及电子

商务业务线方面,上市公司将通过对仓储物流建设、外地电视购物落地等方面的

投资积极推进新媒体购物全国化拓展战略;在新媒体技术方面,上市公司将继续

增加在 NGB-W 试验网技术开发等多个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支出,保持在新媒体行

业内领先的技术和业务优势;在线上线下商业模式拓展方面,上市公司将在线上

优秀内容向线下移植方面增加投入,引导线上媒体平台用户消费线下产品及服务。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7.49 亿元将重点用于新媒体技术开发、整合产

业链上下资源等方面,是上市公司完成资源整合、产业和技术升级、并促使募投

1

备考合并口径货币资金占总资产=(备考合并口径货币资金 + 补流金额)/(备考合并口径总资产+配募资

金总额–支付东方希杰现金对价)

2

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范围与重组报告书一致。

26

项目顺利实施并转化为盈利的重要保障。

4、支付东方希杰原有股东现金对价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希杰协议》,本次交易中,百视通将以

现金收购东方希杰 7 名原股东持有的东方希杰 38.9442%股权。同时,根据《拟

购买资产东方希杰评估报告》,东方希杰 100%股权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评估值为 660,000 万元,根据评估值计算,东方希杰上述 7 名原股东所持

股权的收购金额为 25.70 亿元。目前,百视通与东方明珠账面资金均有相应的用

途及使用计划(详见下文),因此,本次需配套募集 25.70 亿元用于支付东方希

杰原股东的现金对价。

(二)通过股权融资募集资金实施相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1、百视通、东方明珠现有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百视通合并范围货币资金总额约 26.31 亿元。其

中,已有明确用途的重大支出金额约 12.18 亿元、均已经过董事会审议程序;近

一年内须用于银行贷款偿付的现金支出约为 5.22 亿元。同时,在现有业务规模

下,2015 年百视通日常经营需保持的营运资金约 8.05 亿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明珠合并范围货币资金约 34.93 亿元。其中,

已有明确用途的重大支出金额约 11.67 亿元,其中约 8.98 亿元支出计划已经经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另有约 2.69 亿元支出计划由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而由管理层决策或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用于中期票据及利息的现金支

出约为 11.56 亿元。同时 2015 年东方明珠日常经营需保持的营运资金约 16.05 亿

元。

下表为百视通、东方明珠账面现有货币资金的用途及未来使用的具体情况:

百视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账面货币资金的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序号 用途 金额(亿元)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说明

重大支出

向上海百家合信息技术发 经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1.48

展有限公司出资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出资 2,425 万美元。

27

百视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账面货币资金的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序号 用途 金额(亿元)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说明

经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增资百视通国际(香港)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百视通子公司百

2 2.15

有限公司 视通国际(开曼)有限公司向其追加投资 3,515

万美元。

经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3 设立百视通投资有限公司 6.50

过。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出资 6.5 亿元。

经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4 收购艾德思奇 51%股权 0.82 过。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支付收购款

项 1,337 万美元。

经过百视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5 2014 年度现金分红 1.23

通过,还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小计 12.18

债务偿付支出

2015 年 12 月 14 日到期,贷款额 5,518.89 万美元。

偿还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

6 3.38 该等贷款资金用途主要为支付海外版权款和艾

行一年期贷款本金

德思奇股权收购款,无续期的必要。

2015 年 6 月 24 日到期,贷款额 3,000 万美元。

偿还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

7 1.84 该等贷款资金用途主要为支付海外版权款和艾

行一年期贷款本金

德思奇股权收购款,无续期的必要。

小计 5.22

日常运营资金支出

8 日常运营资金 8.05

合计 25.45

账面货币资金总额 26.31

东方明珠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账面货币资金使用情况

序号 用途 金额(亿元)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说明

重大资本性支出

太原湖滨广场二期综合改 经东方明珠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1 5.00

造项目 过。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投入 5.0 亿元。

凯旋路数字电视发射研发 该项目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

2 2.69

中心项目 标准,并已经上海市发改委批准投资。

经东方明珠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

3 收购精文置业股权 2.20 议通过。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须支付 2.2

亿元。

经东方明珠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

4 2014 年度现金分红 1.78

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小计 11.67

债务偿付支出

28

百视通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账面货币资金的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序号 用途 金额(亿元)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说明

2014 年 6 月 6 日发行,发行利率 5.2%,到期一

5 归还中期票据及利息 11.56

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

日常运营资金支出

包括下属主要子公司 2015 年度预算需要保持的

日常运营资金。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

司 3.5 亿元、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2 亿元、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4.5 亿元、上海

6 日常运营资金 16.05

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 2.5 亿元、上海东方明

珠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2 亿元、东方明珠安舒茨文

化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0.8 亿元,精文置

业 0.75 亿元。

合计 39.28

账面货币资金总额 34.93

综上,百视通、东方明珠现有货币资金基本已有具体用途和使用计划,无足

够的闲置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因此须通过融资实施相关募投项目。

2、上市公司债务融资能力分析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申万文化传媒”和“申万互联网传媒”上市公司

中剔除出版类的公司后,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与百视通、东方明珠的相

关指标对比如下:

资产负债结构和偿债能力指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000156.SZ 华数传媒 0.60 0.58 61.19%

000665.SZ 湖北广电 0.62 0.45 28.05%

000917.SZ 电广传媒 2.51 1.59 28.79%

002238.SZ 天威视讯 2.16 2.16 20.23%

600037.SH 歌华有线 3.61 3.48 42.88%

600831.SH 广电网络 0.35 0.31 64.30%

601929.SH 吉视传媒 0.84 0.76 30.69%

002292.SZ 奥飞动漫 1.84 1.44 42.81%

300027.SZ 华谊兄弟 1.75 1.43 40.54%

300133.SZ 华策影视 3.27 2.19 26.21%

300251.SZ 光线传媒 2.79 2.36 18.77%

300291.SZ 华录百纳 12.80 8.97 7.27%

29

资产负债结构和偿债能力指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300336.SZ 新文化 5.46 3.51 17.47%

000503.SZ 海虹控股 10.25 10.25 7.89%

002095.SZ 生意宝 5.32 5.32 15.45%

002315.SZ 焦点科技 4.69 4.68 18.74%

300052.SZ 中青宝 2.58 2.58 22.43%

300059.SZ 东方财富 2.19 2.19 42.70%

300104.SZ 乐视网 0.81 0.65 60.99%

300113.SZ 顺网科技 4.81 4.77 16.17%

300226.SZ 上海钢联 1.58 1.28 55.47%

300295.SZ 三六五网 9.78 9.78 9.91%

603000.SH 人民网 5.83 5.82 13.22%

002148.SZ 北纬通信 23.95 23.93 2.53%

002261.SZ 拓维信息 4.95 4.31 14.89%

300043.SZ 互动娱乐 0.80 0.55 42.25%

300288.SZ 朗玛信息 43.23 43.23 2.40%

300315.SZ 掌趣科技 1.58 1.58 22.54%

300359.SZ 全通教育 16.68 16.56 5.39%

300383.SZ 光环新网 4.24 4.23 12.87%

平均值 6.06 5.70 26.50%

中位数 3.03 2.47 21.33%

百视通 2.71 2.57 23.42%

东方明珠 1.12 0.77 40.10%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百视通、东方明珠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

均高于行业中位数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也低于或接近与行业中位数水平。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百视通备考合并口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资产负债率为 46.04%,高于重组前百视通同期资产负债率水平。因此,出

于控制财务风险的考量,本次吸并后,存续公司应控制债务融资规模,通过股权

融资获得本次相关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更符合存续公司股东的利益。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配套融资募投项目有助于提高存续公司并

购重组的整合绩效,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同时,百视通、东方明珠的现有资金已

有具体的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无足够的闲置资金实施该等投资项目,重组后的

存续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不适宜大规模举债融资,因此,本次通过发行股票配

30

套募集资金实施相关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

六、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全媒体云平台项目、互联网

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请

百视通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如需要,

说明相关批文取得的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4】53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相关规定:

“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

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

投资备案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

行属地备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全媒体云平台项目、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项目、

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项目、版权在线交易平台项目,该等投资项目均未包括在《政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目录范围之内,经向前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的上海市区级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咨询,前述投资项目未涉及政府部门的有关强制性备案程序。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和投资并不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等审批程序。

七、请百视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以确定价格募集配套资金对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1

本次交易方案中,百视通拟采取锁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亿元。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百视通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

均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即 32.54 元/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一)锁价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发行的方式,向文广投资中心、上海国和基金、

交银文化基金、绿地金控、上汽投资、上海光控投资、长江养老、招商基金、国

开金融、中民投资本等共十家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认购对象均具

有良好的产业背景,系认同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看好上市公司业务规划与

未来价值的战略投资者。

此外,上述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均为三年。较长的锁定期有利于上市

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稳定,使上市公司能充分借助上述产业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

的资本力量,稳步推进其发展战略,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及价值提升,保护

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锁价发行降低募集资金失败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战略及目标,同时提高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整合

效应,故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0 亿元。鉴于募集资金规模较大,为

确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故本次交易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相比询价方式,锁价能够有效降低募集资金不足或失败对未来业务整合与发展的

制约。

(三)锁价发行价格相对公允

1、配募锁定价格接近二级市场长期价格

停牌前 5 停牌前 20 停牌前 60 停牌前 停牌前 停牌前 停牌前

期间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 120 个交 180 个交 240 个交 360 个交

均价 均价 均价 易日均价 易日均价 易日均价 易日均价

32

百视通股价

31.98 32.58 34.64 37.82 39.08 35.85 31.18

(元/股)

注:上述股价未除权除息。

本次交易选取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

交易均价经除权除息后,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该价格十分接近百

视通股票的二级市场长期价格(以本次交易停牌前 360 个交易日的成交均价

31.18 元/股为基准,未考虑除权除息的影响),同时亦处于短期股价波动区间(停

牌前 5 个交易日的成交均价为 31.98 元/股,停牌前 60 个交易日的成交均价为

34.64 元/股),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锁定价格公允,从发行定价上保护了中

小股东的权益。

2、配募锁定价格高于重组新规允许的发行底价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

题与解答》(2014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的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 2014 年 10 月 23 日修订发布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

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发行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允许

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据此计算募集

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 29.28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比发行底价

高 11.13%,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采取锁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有助于上市公司长远

发展及价值提升,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3

八、请百视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银文化基金、上汽投

资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交银文化基金

交银文化基金系根据国家有关文化管理政策、支持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而设立

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普通合伙人(GP)及有限合伙人(LP)均为中国境内合格

投资者。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交银文化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陈维 张睿 李维刚

99.8% 0.1% 0.1%

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 郭志炜

GP LP

0.001% 99.999%

交银文化基金

1、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交银文化基金普通合伙人(GP)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重

组报告书“第四章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募集资金对象基本情况/第四节配套

募集资金对象情况/三交银文化基金”。

上海博礼投资有限公司共有三个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1)陈维

姓名: 陈维

性别: 男

34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6092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楼**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现任职务: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2)张睿

姓名: 张睿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80817****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现任职务: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李维刚

姓名: 李维刚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30319780518****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现任职务: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交银文化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为自然人郭志炜,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郭志炜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1010719850705****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

35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现任职务: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3、其他关联方基本情况

鉴于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文化产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优

势,交银文化基金由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由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为确保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顺利实施,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交银文化基金全体合伙人按期缴纳其对交银文化基金认缴的出资份

额,且该等出资来源均为合法;

2、承诺交银文化基金将根据其与百视通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相关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股份认购款项。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岳衡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即

住所:

B 幢)1901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400263735

组织机构代码: 56310382-0

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财务顾问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6

(2)产权控制结构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00.00%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交银国际(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系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下属全资公司。目前主要管理交银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际”)旗下的人民币私募股权直接投资基

金,并已完成多个直接投资项目。

自 2010 年 10 月成立以来,交银投资依托交通银行的广阔平台和母公司交银

国际在资本市场的雄厚实力,坚持不懈为投资者和被投企业提供专业尽责的资产

管理服务。与此同时,交银投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是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

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及上海浦东新区私募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单位。

交银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2,271.89 6,116.99 11,418.41

总负债 4,864.19 887.26 4,815.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011.20 5,229.73 6,603.17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3,813.39 1,754.83 2,602.40

利润总额 1,925.30 -1,373.44 641.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781.47 -1,373.44 508.43

37

注:2012 年、2013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4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交银文化基金主要合伙人

及其他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上汽投资

上汽投资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商务

咨询,资产管理。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之日,上汽投资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上汽

投资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

上海市国资委

100.00%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100.00%

74.30% 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0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朱恺怡 朱家春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5.00% 45.00% 40.00%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GP 0.03% 99.97%

上汽投资

38

1、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上汽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

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募集资金对象基本情况/

第四节配套募集资金对象情况/五上汽投资”。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朱恺怡、朱家春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详见本节如

下之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朱恺怡、朱家春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朱恺怡

姓名: 朱恺怡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1010519751104****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弄***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代

现任职务:

(2)朱家春

姓名: 朱家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22010219870921****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现任职务: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

2、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上汽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39

公司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鑫

注册资本: 33 亿元人民币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489 号上汽大厦 803 室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000000104481

组织机构代码: 57415142-2

成立时间: 2011 年 5 月 6 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商务咨询、资产管理。

(2)产权控制结构图

上海市国资委

100.00%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100.00%

74.30% 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3.0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朱恺怡 朱家春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5.00% 45.00% 40.00%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是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致力于增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助力中国汽车产业

上下游优质企业的发展,支持汽车产业链前瞻型项目的创新,同时关注汽车产业

GP 0.03% 99.97%

外投资机会。

上汽投资

业务范围涵盖汽车产业前瞻技术孵化投资、产业链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融资/上市财务顾问、国内外并购/投资基金、固定收益投资、投资顾问、资产管

40

理等。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71,149.30 289,923.80 173,042.12

总负债 111,687.00 219,522.52 102,979.95

股东权益 359,462.30 70,401.28 70,062.17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1,527.30 6.27 -

利润总额 1,083.50 352.31 121.60

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865.00 275.35 57.39

注:2012 年、2013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4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上汽投资主要合伙人及其

他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

九、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黄建新担任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请百视通补充披露黄建新是否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法定

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黄建新任职情况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黄建新担任北京快乐新升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新升”)的总经理。快乐新升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05214224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77 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美工楼

住所:

203 室

注册资本: 3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0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经营范围:

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技术咨询;劳

41

务服务;摄制电影(单片)。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

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

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快乐新升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雷秦 20.00 66.67%

黄雷 10.00 33.33%

合计 30.00 100.00%

(二)不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根据对黄建新、快乐新升及其股东雷秦和黄雷的访谈:

1、快乐新升与黄建新没有签署过任何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书面文件;

2、快乐新升及其股东雷秦和黄雷知悉并同意黄建新投资尚世影业并持有尚

世影业股权且无任何异议意见,同时快乐新升以及快乐新升的股东雷秦和黄雷知

悉并同意黄建新将以其持有的尚世影业的股权认购百视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且

无任何异议意见。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交易对方黄建新担任快乐新升

的总经理并不违反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法定要求。

十、申请材料在披露交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时,没有披露其出生年份。请

百视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年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百视通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募集资金对象基本

情况/第一节购买尚世影业交易对方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42

(一)黄建新基本情况

姓名: 黄建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1011319540614****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路 6 号院保利香槟 2

住所:

号楼 3 单元***室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路 6 号院保利香槟 2

通讯地址:

号楼 3 单元***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二)张小童基本情况

姓名: 张小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1010319700408****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 2 号院 6 号楼****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 2 号院 6 号楼****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三)陈澍基本情况

姓名: 陈澍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50309****

北京市甜水西园万科公园 5 号 19 号楼 2 单元

住所:

***室

北京市甜水西园万科公园 5 号 19 号楼 2 单元

通讯地址:

***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交易对方的出生年份信息

真实、准确。

43

十一、申请材料显示,编剧、剧本、人才是尚世影业的核心竞争力。请百

视通补充披露:1)尚世影业拥有的剧本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题材,在联合拍摄

作品中担任执行制片方的比例。2)主要签约编剧、制片人、导演、艺人的姓名、

代表作、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排他性、合作期限等)。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剧本著作权

尚世影业目前主要采取委托编剧创作的方式取得剧本著作权,具体分为两种

形式:尚世影业先购买小说、漫画等的影视剧改编权,再委托编剧进行剧本创作,

以及尚世影业先自行策划影视剧选题,再委托编剧创作剧本。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尚世影业拥有的影视剧相关剧本著作权如下:

序号 剧本名称 题材 取得方式

1 《风和日丽》 人物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2 《21 克拉》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3 《太太万岁》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4 《长大》 青春励志 购买小说改编权

5 《记忆碎片》 悬疑 购买小说改编权

6 《太后》 古装 购买小说改编权

7 《最完美的离婚》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8 《好孕连连》 职场婚恋 购买小说改编权

9 《抗日记忆》 抗战 购买小说改编权

10 《双城》 抗战 购买小说改编权

11 《请对我撒谎》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12 《姨妈的后现代生活》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13 《大明小婢》 古装 购买小说改编权

14 《中堂》 官场社会 购买小说改编权

15 《宋医》 古装 购买小说改编权

16 《紫川》 玄幻 购买小说改编权

17 《十三封自杀告别信》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18 《老大,再见!》 青春校园 购买小说改编权

19 《迷局》 悬疑 购买小说改编权

20 《雁翎队》 抗战 购买小说改编权

21 《别在城市看雪》 官场社会 购买小说改编权

22 《只为那一刻与你相见》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44

序号 剧本名称 题材 取得方式

23 《听说你要气死我》 都市情感 购买小说改编权

24 《重器》 抗战 购买小说改编权

25 《同学会之后会有期》 都市情感 公司自行策划

26 《输赢》 商战 购买小说改编权

27 《在不安的世界安静的活》 青春励志 购买小说改编权

报告期内尚世影业除了在电影《绝命航班》中担任执行制片方以外,并未在

其他影视剧项目的联合拍摄过程中担任执行制片方。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尚世影业取得的上述剧本著作

权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编剧、制片人、导演及艺人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尚世影业无签约的外部编剧、制片人和导演。尚世

影业在职在编的制片人共 10 名。尚世影业按照现行影视公司的一般惯例,可以

根据项目的需要外聘编剧、导演。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尚世影业合作的签约艺人共 9 名,具体如下:

序号 演员 合作形式 合作时间 代表作品

1 张嘉译 排他经纪全约 2013.02.16-2016.02.15 《悬崖》、《一仆二主》、《浮沉》

2 陈数 影视经纪约 2013.07.03-2016.07.02 《我爱男闺蜜》、《夫妻那些事》

3 雷佳音 排他经纪全约 2013.04.01-2016.03.31 《断奶》、《宝贝》、《黄金大劫案》

4 张小磊 排他经纪全约 2015.01.01-2017.12.31 《双城生活》、《产科医生》、《断奶》

5 姬他 排他经纪全约 2013.04.01-2016.03.03 《风和日丽》、《你是我兄弟》

6 付枚 排他经纪全约 2013.08.24-2018.08.23 《后海不是海》、《心理罪》

7 傅方俊 排他经纪全约 2014.07.01-2016.06.30 《铁血尖刀》

8 陈虹池 排他经纪全约 2014.05.01-2016.04.30 《中国式离婚》、《错恨》

9 张晓晗 排他经纪全约 2014.11.1-2019.10.31 《温州两家人》、《淑女涩男》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尚世影业与上述签约艺人之间

的合作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5

十二、申请材料显示,影视剧行业存在审查备案风险。请百视通补充披露,

尚世影业是否存在影视剧未获备案通过无法摄制,或者已经摄制完成未获审查

通过,亦或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

禁止发行或播(放)映的风险。如存在,对本次重组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未来

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自成立以来,尚世影业所有的影视剧项目在拍摄前均顺利完成向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拍摄完成后均经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

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电视剧项目均在主流卫视频道黄金时

段播出,电影项目均在全国院线公映,不存在未获备案通过无法摄制,或者已经

摄制完成未获审查通过,亦或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

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播(放)映的情形。

作为具有广电系背景的影视剧公司,尚世影业对拟投拍的影视剧项目的题材

以及内容方向把控有着严格的要求,并在所有影视剧项目的立项初期同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预沟通,以减少影视剧作品的审查风险。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尚世影业通过对影视剧项目的

公司内部审核及与外部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可以有效减少影视剧作品的审查风

险,并且结合其过去发行审核的情况,尚世影业影视剧未获备案通过无法摄制,

或者已经摄制完成未获审查通过,亦或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

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播(放)映的风险较低,不会对本次重组以及

重组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6

十三、申请材料显示,2012 年-2014 前七月,尚世影业单独或联合投资拍摄

的电视剧当期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集数分别为 311、341、195 集,实现销

售收入的电视剧集数分别为 265、102、128 集。请百视通补充披露:1)电视剧

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实现销售收入的周期。2)尚世影业报告期内当期取得发行许

可证的电视剧集数与实现销售收入的电视剧集数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存在适销性风险及对尚世影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实现销售收入的周期

根据尚世影业实际操作过的电视剧项目,一般在电视剧摄制完成后,需三个

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后期制作,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内容审查后才能取得发行许可证。

取得了发行许可证意味着正式完成了该电视剧项目的“生产”环节。目前尚世影

业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实现收入的方式有自有发行、由合作方发行以及与

合作方约定回报三种。

1、自有及合作方发行

自有及由合作方发行的项目,一般从项目筹备和制作阶段就可以进行发行工

作。根据尚世影业的历史经验,通常在 1 年内即可完成一部电视剧的首轮发行工

作,并收回成本。例如:《产科男医生》2014 年 4 月取得发行许可证,2015 年 5

月即完成了首轮发行。

2、与合作方约定回报

尚世影业一般不参与发行,仅通过与合作方约定回报的方式实现收入,一般

合同会约定在首笔投资款出款后某个时间节点内收回本金及收益,每个项目的回

款周期由合同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在 1-2 年之内。

总体来说,电视剧的发行总周期依据电视剧的品质、电视台的偏好不同以及

首播后市场反应不同,会有较大的差距。例如:《浮沉》、《悬崖》等受市场喜爱

的电视剧,在首轮黄金档发行后,还实现了二轮、三轮、四轮、地面台以及新媒

体的销售;《小爸爸》、《产科男医生》等更是实现了海外销售。

47

(二)取得发行许可与实现销售收入的电视剧集数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尚世影业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集数与实现销售收入的电视剧

集数不完全匹配,主要是因为:

1、尚世影业将报告期内约定回报的电视剧投资项目纳入了取得发行许可证

的电视剧集数,却未纳入已实现销售收入电视剧集数,是由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

2、报告期内,尚世影业有四部已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尚未实现销售收

入,该四部电视剧已在 2015 年初完成了首轮发行工作,系电视剧生产及销售的

正常周期而导致。

因上述原因,造成了同一报告期内,取得发行许可证电视剧的集数与实现销

售收入电视剧的集数无法精确匹配,也无特定规律可循。

考虑上述因素,经补充的报告期内电视剧生产及销售数据如下:

年份 取得发行许可证集数 取得销售收入集数 获取约定回报的集数 取得收入总集数

2012 年度 311 265 76 341

2013 年度 341 102 114 216

2014 年 1-7 月 198 128 0 128

合计 850 495 190 685

注:根据重组报告书的信息披露,2014 年 1-7 月取得发行许可证集数为 198 集。

根据上表所示,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7 月,尚世影业单独或联合投

资拍摄的电视剧当期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集数分别为 311、341、198 集,包

括了实现销售收入的电视剧集数分别为 265、102、128 集,未包括获取约定回报

的集数为 76,114,0 集,后两者加起来合计为 341,216,128 集。考虑到获取

约定回报的集数,上述期间实际集数差距为 165 集。该等差异由于影视剧正常的

生产及销售周期而导致。

(三)适销性风险及对尚世影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所有电视剧项目均存在一定的适销性风险。虽然在电视剧项目筹划阶段,制

片人员与发行人员就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预估,但是由于筹备到实际播出间

隔较长,市场偏好的变化无法提前掌握。此外,目前国内电视剧市场竞争激烈,

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也给电视剧销售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48

尚世影业为了尽量减少电视剧项目的适销性风险,坚持从源头上抓起,从选

材、立项开始全方位把握市场风向,坚持精品战略。具体措施有:

1、选材

尚世影业成立文学部,聘请业内专业文学策划、知名编剧,担任责任编辑,

着力分析市场文学趋势,筛选具有市场潜力、开发价值的小说版权进行采购。

2、立项前

尚世影业便会同内容审查机构和采购方进行良好的沟通,确保内容无审查风

险并符合市场的需求。

3、立项

尚世影业专门成立项目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制片人、编剧、发行人员组成,

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核心价值观的原则下,秉承“都市气质、现实关注”的创

作理念,综合考虑政策导向、观众喜好、市场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影视

剧创作的新题材、新类型,全力提升精品剧作数量,不断推出高质量、有影响力

的剧目。随着尚世影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投资制作影视剧数量逐渐增加,单部

电视剧对其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将逐渐降低。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尚世影业投拍的电视剧自取得发行许

可证至实现销售收入的周期处于合理水平。电视剧行业均存在一定的适销性风险,

尚世影业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能够有效控制该等风险,不会对其后续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请百视通补充披露尚世影业报告期内电影拍摄和发行数量、电影销

售收入和盈利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尚世影业的电影拍摄及发行的数量、批片数量如下:

分类 / 期间 2014 年 8-12 月 2014 年 1-7 月 2013 年 2012 年

电影拍摄及发行数量 - 1 1 1

49

批片数量 1 - 1 -

注:批片系指尚世影业买断的进口片,并由具有进口片引进权的发行商进行境内发行。

报告期内,尚世影业的电影销售收入、成本及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期间 2014 年 8-12 月 2014 年 1-7 月 2013 年 2012 年

收入 - 2,044.14 9,450.28 30.00

成本 -622.17 2,226.84 8,355.37 400.04

盈利 -622.17 -182.70 1,094.91 -370.04

注 1:2014 年 8-12 月的亏损,主要系因为尚世影业受托协助发行的批片电影《非洲狂奔 3D》(2014 年 11

月上映)因最终票房未达到与合作方约定的最低分成金额,故没有取得票房收入;

注 2:2014 年 1-7 月的亏损,主要系因为尚世影业投资拍摄的国产电影《绝命航班》(于 2014 年 3 月上映),

受“马航”事件影响,票房未达预期;

注 3:2013 年度的盈利,主要系因为尚世影业受托协助发行的批片电影《金蝉脱壳》取得约 2.5 亿票房;

注 4:2012 年度的亏损,主要系因为尚世影业投资拍摄的电影《李小龙我的兄弟》票房未达预期。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报告期内,尚世影业的电影销售收入

波动较大,但其主要专注于精品电视剧的投资拍摄及发行业务,因此电影销售收

入占比较小,不构成对尚世影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十五、申请材料显示,尚世影业电视剧收入的成本确认采用“计划收入比

例法”。请百视通补充披露计划收入的具体预测过程,并结合项目说明电视剧

实际收入、预测收入、成本结转金额的确认情况及其确认的准确性。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计划收入的具体预测过程

在电视剧的筹备与制作阶段,如果项目的投资规模、题材剧本、主创、主演

等核心要素已基本确定,尚世影业的发行部将根据上述情况制作好的企划案发放

客户并开始与客户进行电视剧产品的卖点介绍,同时征求关于市场价格及发行模

式的意见,将得到的初步价格信息和意向反馈至公司制片人工作室、市场部及财

务部,尚世影业据此进一步完善项目投资制作的各个环节。

50

在电视剧制作完成报审阶段,发行部会组织各大卫视等播出平台参加看片会,

明确意向客户,制定发行计划书。财务部每月末会同发行部及时了解上星播出、

地面播出、新媒体播出和音像发行、海外发行的预估价格和播出平台数量等情况。

尚世影业取得各剧目的发行许可证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会同若干电视台签订

了销售发行合同或达成销售意向,从而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总收入。

预测总收入=已签订销售发行合同金额+尚未签订销售合同但根据意向估计

的收入。

(二)成本结转的确认方式

1、全额投资的影视剧项目

计划销售成本率=影视剧入库的实际总成本/预计影视剧成本配比期内的销

售收入总额×100% 。

本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额=本期(月)影视剧销售收入额×计划销售成

本率。

2、联合投资的影视剧项目

尚世影业计划销售成本率=尚世影业影视剧入库的实际成本/(预计影视剧

成本配比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合作方分成款-发行费用)×100% 。

本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额=本期(月)影视剧销售收入额×尚世影业计

划销售成本率+合作方分成款。

首轮发行期满,影视剧作品的成本全部结转。

(三)尚世影业计划收入及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结合尚世影业报告期内的电视剧项目举例说明:

1、电视剧《A》

尚世影业与合作投资方共同投资拍摄的电视剧《A》,其中:尚世影业投资

比例 50%,投资成本为 2,539.98 万元。

51

首轮发行预测总收入(含税)合计 10,800.00 万元,其中:尚世影业预计发

行 2 家卫视及 1 家网络新媒体,预测收入 8,400.00 万元;合作方预计发行 1 家卫

视,预测收入 2,400.00 万元。

尚世影业预测发行收入 8,400.00 万元,合作方预测发行收入 2,400.00 万元,

合计预测发行收入 10,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及合作方分成款后,尚世

影业与存货相关的预测收入为 4,860.00 万元,扣税后为 4,584.90 万元。

上述电视剧首轮发行的实际收入合计 10,800.00 万元,其中:尚世影业与存

货相关首轮发行收入 4,584.90 万元,与其预测总收入一致。

同时,因首轮发行已经结束,尚世影业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将相应的存货成

本 2,539.98 万元全部结转。

2、电视剧《B》

2014 年,尚世影业与合作投资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B》,其中:尚世影

业投资比例 50%,投资成本为 2,690.73 万元。

尚世影业预测首轮发行收入 3,0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及合作方分成

款后,尚世影业与存货相关的预测收入为 1,354.50 万元,扣税后为 1,277.83 万元。

上述电视剧首轮发行的实际收入合计 2,808.92 万元,其中:尚世影业与存货

相关的收入 1,264.01 万元,与预测收入偏差 13.82 万元,差异率仅为 1.08%。

同时,因首轮发行已结束,尚世影业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将相应的存货成本

2,690.73 万元全部结转。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尚世影业系采用影视剧行业通用的

“计划收入比例法”进行成本的确认与结转,其对计划收入的预测方法谨慎、客

观,成本的确认与结转较为准确。

52

十六、请百视通补充披露尚世影业电视剧和电影联合拍摄模式的具体分成

比例、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回款的及时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联合拍摄电视剧

1、分成比例

电视剧的分成按发行收入扣除发行代理费用(即代理发行方收取的费用)后,

按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发行代理费的比例为 10%-15%,投资方分成计算公式为

发行总盘×(1-发行代理费比例)×投资比例。举例来说,如果某电视剧尚世影

业投资比例为 50%,发行代理费用为 15%,发行总额 1 亿,则其可以获得的发

行收入为 1 亿×(1-15%)×50%=4,250 万。

2、结算时点、方式及回款的及时性

(1)尚世影业作为发行方与电视台进行结算

结算时点:通常分三次结算,电视台与尚世影业签订发行合同的一定时间内

(30-60 日),需支付尚世影业一定比例(通常为 30%)的基础节目费,当电视

台收到全套播出带、发行许可证和播放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30-60 日),需支付

尚世影业一定比例(通常为 40%)的节目费,尾款(通常为 30%)于电视台播

完该剧的一定时间内(30-60 日)支付。

结算方式:电视台向尚世影业结算通常以银行转账为主,部分电视台以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

回款的及时性:上述回款的及时性因各台支付能力而有所差异,但一般不会

超过一年。

(2)尚世影业作为发行方与投资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点:尚世影业获取发行收入的次月,向投资方提供上月发行收入计算

数据及到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在得到投资方确认以后,尚世影业向投资方支付

上月发行收入分成。付款时效的一般要求为自第一笔收入确认的前三年,每月分

53

配一次。自第四年起,每半年分配一次。

结算方式:通常为银行转账。

回款的及时性:该情形不涉及回款。

(3)尚世影业作为投资方与发行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点:发行方获取发行收入的次月,向尚世影业提供上月发行收入计算

数据及到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在得到尚世影业确认以后,发行方向尚世影业支

付上月发行收入分成。回款时效的一般要求为自第一笔收入确认的前三年,每月

分配一次。自第四年起,每半年分配一次。

结算方式:通常为银行转账。

回款的及时性:上述回款及时性较好,一般无长期拖欠情况。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世影业应收发行方约 4,860 万,所有款项的账龄均在一年之内。

(二)联合拍摄电影

1、分成比例

若播放的电影为国内投拍电影,净票房收入为影片总票房收入扣去国家电影

专项基金(5%)和各省市的增值税税金等规定税项后的收入。剩余净票房收入

为投资制作及发行方可获得收入,一般不低于净票房收入的 43%。剩余净票房收

入扣除发行方收取的费用后,投资方再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净票房收入=总票房收入×(1-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增值税金)

剩余净票房收入=净票房收入×43%

投资方分成=(剩余净票房收入-发行费用)×投资比例

举例来说,如果某电影尚世影业投资 50%,全国影院平均增值税税金为 6%,

发行方费用为净票房收入的 3%,总票房收入 1 亿,则其可得分成为 1 亿×

(1-5%-6%)×(43%-3%)×50%=1,780 万。

2、结算时点、方式及回款的及时性

54

结算时点:电影完成拍摄后,尚世影业一般会委托主制作方或第三方公司来

负责电影的发行工作。发行方按照院线提供的结算单进行结算,一般在次月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院线结算单及在影片下映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片独立总

结的结算单,并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通常为银行转账。

回款的及时性:由于电影放映涉及全国各地不同影院及院线,回款的及时性

存在一定地域差异。发行方根据委托发行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同所有制片方进行结

算,票房结算一般可在影片下映的三个月内完成。具体回款的周期长短会由于发

行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不会超过一年。

举例来说,尚世影业委托发行方发行的尚世影业投资比例在 50%以上的主投

电影《绝命航班》于 2014 年 4 月初下映,该发行方在 6 月向尚世影业出具了结

算单,双方确认了影片最终的全国票房金额。尚世影业于同年 9 月底收到大部分

的票房分账回款。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尚世影业电视剧和电影联合拍摄模式

的具体分成比例、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均依据相关合同严格履行,符合会计收

入确认准则,回款具有及时性。

十七、请百视通结合尚世影业行业管理、“一剧两星”、市场需求、竞争情

况、销售渠道、剧本供应情况、盗版行为应对措施、人才储备等方面,进一步

补充披露尚世影业 2015 年及以后年度电视剧和电影营业收入预测的测算依据、

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行业管理

影视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目前的行业监管主要体现为制作许可制度和内容管理

制度。

5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电视剧内容管理规

定》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

管理和监督工作。”除制作许可和内容管理外,行业监管贯穿于影视制作与发行

的全过程,确保影视剧生产发行符合政策导向。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和《电影企业

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43 号),国家同样对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等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

国家在资格准入、内容审查、行政许可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对公司影视剧业务

策划、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构成比较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如果资

格准入和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

机构、进口影视剧将会对国内市场带来更大冲击;另一方面,一旦违反该等政策,

公司将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

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市场禁入。

(二)一剧两星

2015 年 1 月起,各卫视的电视剧播出将实行“一剧两星”的政策,即一部

电视剧最多只能同时在两家上星频道播出,每家卫视晚间黄金档也只能播出两集

电视剧。

从电视剧行业总体而言, 一剧两星”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电视剧的播出,

而是为了防止电视剧播出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及更好地实现电视媒体功能的多样

性,推动电视剧产业从数量增长转型升级到品质提升,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电视剧

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黄金时段播出电视剧时间受到限制,各电视频道将更注重

播出电视剧的精品质量,对优秀电视剧的争夺会更加激烈,各台将集中资金购买

质量更高的电视剧,电视剧市场明显向优势剧目、品牌公司倾斜,一线电视台购

买精品剧的价格反而有上升的趋势。另外,以视频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渠道的资

金实力大幅增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地位和盈利水

56

平,纷纷高价竞争优质内容资源,新媒体渠道的发行收入呈上升趋势,已经构成

电视剧发行总收入的重要部分。

(三)市场需求

1、电视剧总量供大于求

全国每年获得发行播出许可的电视剧数量只占申报数量的小部分,有限的电

视渠道及以视频网站为主的新媒体对已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也未能实现全

部消化,部分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将在未来 3 年内由于市场原因滞销。据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我国每年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产量和播

出比为 5:3 左右,其中已获得发型许可的电视剧仅有约 50%能进入卫视综合频道

黄金时段播出。2013 年全年共有 441 部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其中只有 209

部上线播出,仅占总数的 44%左右,供大于求的状况较为严重。

2、精品电视剧供不应求

虽然电视剧行业总体产量供应充足,呈现供大于求的现象,高质量电视剧仍

然非常稀缺,受到各卫视及新媒体播出平台的抢夺。即使不是首播或者独播,优

质的电视剧资源仍然能为电视台提高收视份额,为电视台带来广告创收。尤其是

在“一剧两星”新政策的推动下,优质剧与普通剧之间的价格差距有望进一步扩

大,精品剧价格优势将会得到进一步体现。

(四)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高度分散,绝对优势企业较少

根据艺恩咨询的《2013-2014 中国电视剧市场研究报告》,国内持有电视剧制

作许可证机构数量超过 6,000 家,近年来一线梯队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格局基本保

持稳定。我国尽管电视剧制作机构数量众多,但行业龙头企业领先优势不明显,

制作能力较强的大公司每年有 7 至 10 部左右的剧集发行,大量电视剧公司平均

制作集数在 3 集左右,平均部数仅为 0.1 部左右,反映出我国电视剧市场集中度

不高、明显优势企业较少的特点。

虽然目前我国电视剧市场集中度不高,但是未来电视剧市场集中度有望提高。

57

尚世影业依据其平台资源和品牌优势,集聚行业内的优质内容资源,不断争强自

身竞争力,并将最终提高市场份额。

2、电视剧内容类型同质化较为明显

市场上播出的电视剧内容较为集中,通常为某一类型电视剧火热之后,出现

大批“雷同”及“跟风”剧,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为 2006 年《亮剑》带动的抗

日战争剧、2009 年《潜伏》引领的谍战片和 2012 年《甄嬛传》带动的宫廷剧热

潮。从 2013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每月公示的电视剧审批通过情况来看,当代都

市题材和近代革命题材是全部题材中占比最高的两种电视剧类型,分别占获得发

行许可电视剧数量的 45%和 12%,电视剧内容同质化较为明显。

公司坚持走精品路线,作品定位清晰且部部制作精良。在目前影视作品重复、

同质化竞争严重的市场上,公司的作品每每一经推出就广受追捧,创造较高的收

视率和口碑。尚世影业自成立以来,几乎所有投资制作的电视剧首轮播出即能迅

速登陆全国主流卫视黄金档,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成为尚世影业盈利的重要保

证。

(五)销售渠道

电视剧的销售对象为各大电视台、音像出版社以及以视频网站为代表的新媒

体公司等,其中,各级电视台是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最主要客户,新媒体公司占比

逐渐增加。电视剧能否成功销售、销售价格高低与电视台对电视剧的购买和播放

需求直接相关。随着播放平台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中央及各省级电视台、强势

新媒体渠道为代表的覆盖率高的播放平台更倾向与尚世影业这样的口碑良好、制

作水准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制作机构合作。目前,尚世影业与大部分省级卫视均

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尚世影业出品的电视剧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院线和旗下的电影院构成了电影业务的主要销售渠道。根据我国相关政策,

电影制作机构需要通过院线进入影院上映。电影拍摄完成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后,由电影制作公司或发行公司委托院线公司负责影片的放映工作,院线公

司根据旗下所属影院的情况对影片放映进行统一的安排及管理。尚世影业除了和

各大院线及其旗下电影院保持着良好关系,同时也在不断加强电影发行团队的建

58

设。

(六)剧本供应情况

剧本是“一剧之本”,是影视作品成功的基础,因此多年来尚世影业一直注

重对热门网络文学著作及优秀剧本的积累,对有潜力编剧的挖掘及与成熟编剧的

合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保证剧本的质量,尚世影业的文学著作部多位资深责任编剧从题材选取、

创意讨论到剧本创作全程。尚世影业对题材的筛选主要分几部分:

1、线上选题策划,即由尚世影业文学著作部的多位资深责任编辑负责对大

部分网络文学著作及纸质出版小说进行筛选;

2、从多家知名影视院校挑选的大学生评论组对剩余部分作品交叉评估并出

具意见;

3、对近年来电视剧市场热门的作品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出当下以及未来一

段时间内观众的喜好及市场的走向,并以此为依据,对该范围内的元素进行筛选。

文学著作部从剧本源头挖掘物色寻找剧本。已经播出的《产科男医生》、《长

大》、《谈判冤家》、正在摄制阶段的《请对我撒谎》、《再见老婆大人》都是文学

著作部从文学原著或剧本阶段就开始抓的项目,对剧本孵化的进程和质量起了关

键作用。

(七)盗版行为应对措施

侵权盗版行为很难杜绝,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商家、观众提高版权意识,

力图建设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为影视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了更好的

环境。尚世影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版权保护工作,实时监控电

视剧在电视台、新媒体等客户的播映情况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了针对其电视剧版权的盗版行为。

(八)人才储备

尚世影业目前具备了年产 8-10 部(240-400 集)电视剧的制作能力,也具有

与现有制作能力匹配的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制作、项目发行的专业人才。

59

但随着尚世影业影视剧产能的不断扩大,其对上述各类人才的需求会不断加大,

而影视行业对专业人才的争夺势必日趋激烈。尚世影业计划首先通过内部培养或

者外部招聘方式储备自身所需的各类内部人才。由于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尚

世影业能够有效地集聚业内优秀资源,并且能够迅速组织到生产经营中需要外聘

的专业人才。

(九)2015 年及以后年度电视剧和电影营业收入预测

2015 年以及以后的电视剧和电影营业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影视剧项目收入 71,151.44 85,572.90 98,345.40 110,850.64

增长率 22.17% 20.27% 14.93% 12.72%

其中:电视剧收入 62,857.13 73,656.02 80,351.73 83,428.71

电影收入 8,294.31 11,916.88 17,993.67 27,421.93

在进行影视剧收入预测的时候,评估充分考虑行业管理、“一剧两星”、

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分析如下:

1、电视剧收入预测

尚世影业电视剧业务主要分为主投、参投和引进剧三种经营模式。

(1)主投和参投电视剧

随着剧本资源和制作经验的积累,尚世影业对项目的整体把控能力稳步提

升。尚世影业将以主投电视剧项目作为业务发展重心,来推动电视剧业务的营

收增长,预计每年超过 85%的电视剧收入将来自主投电视剧项目。

尚世影业对外投资电视剧项目,根据市场状况及企业的投入,分别对每年

主投、参投及引进的电视剧的部数,每部所产生的收入,以及每部影视剧尚世

影业投资的占比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确定电视剧的分成收入。计算公式为:

电视剧分成收入=(预计总发行额-发行佣金)×公司占比

其中,根据合作协议,由尚世影业主投并发行的电视剧合作项目,尚世影

业可收取占总发行额 15%的发行佣金。并且相关合作方的收入,由尚世影业代

收代付。即尚世影业主投并发行的电视剧项目收入包括:电视剧分成收入、发

60

行佣金以及过账收入,其总和即为电视剧的预计总发行额。电视剧的预计总发

行额根据预估发行的电视剧集数以及单集售价确定。即:预计总发行额=集数×

单集售价

影视剧行业存在审查备案的风险,但尚世影业作为具有广电系背景的影视

剧公司,对拟投拍的影视剧项目的题材以及内容方向把控有着严格的要求,并

在所有影视剧项目的立项初期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历史上尚世影业所

拍摄的项目均完成审核备案,本次评估也不考虑拍摄的影视剧被禁播的可能。

根据分析,“一剧两星”会促进电视剧制作市场优胜劣汰,提高优势企业

的市场集中度,使目前的一批优质品牌制作公司有机会进一步做大做强。尚世

影业坚持走精品路线,作品定位清晰。自成立以来,尚世影业几乎所有投资制

作的电视剧首轮播出即能迅速登陆全国主流卫视黄金档。因此“一剧两星”对

尚世影业不具有明显重大不利影响,但无疑给尚世影业未来的精品剧的推出,

在剧本的获取、人才的储备等方面增加了要求。

当前影视剧行业明显的供大于求,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压一般的影视作品的

利润水平。行业竞争高度分散,优势企业竞争较少,又给影视剧创作企业提供

广阔的市场拓展空间。侵权盗版行为在新媒体市场拓展方面会有一定影响,但

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盗版行为对影视剧行业的影响正逐步

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改善。

综合以上行业管理、“一剧两星”、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本次评

估对未来的单集销售价格采取了谨慎预测,具体如下:

主投电视剧单价预测

单位:万元/集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精品剧 210 213 222 233

一流剧 190 198 200 203

普通剧 150 160 165 170

尚世影业一直注重对热门文学著作及优秀剧本的积累,并从 2014 年下半年

开始加大了对剧本版权的投入,共计购买小说改编权 7 部,并自行策划影视剧剧

本 1 部,充足的剧本储备为未来几年生产提供了保障。尚世影业目前具备了年产

61

8-10 部主投电视剧的制作能力,也具有与现有制作能力匹配的项目开发、项目运

营、项目制作、项目发行的专业人才,为尚世影业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但未来行业对剧本及人才的争夺也会日趋激烈。因此,在对未来影视剧主投集数

投入上,评估也采取了稳健的预测,具体如下:

主投电视剧计划表

项目 分类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部数 3 3 3 4

精品剧

集数 114 114 114 152

部数 4 4 4 4

一流剧

集数 152 152 152 152

部数 2 3 3 3

普通剧

集数 76 114 114 114

部数 9 10 10 11

合计

集数 342 380 380 418

(2)引进剧

引进剧的经营模式为公司在综合判断电视剧的定位、特点等因素后,从境外

市场取得电视剧发行权,由公司进行报批及大陆电视台发行。参照投拍的电视剧

预测思路与方法,对引进剧进行预测。

综上,2015 年及以后电视剧业务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主投电视剧收入 55,412.26 63,557.40 69,440.82 71,607.20

参投电视剧收入 5,214.87 7,668.62 8,280.91 8,991.51

引进剧收入 2,230.00 2,430.00 2,630.00 2,830.00

合计 62,857.13 73,656.02 80,351.73 83,428.71

2、电影业务收入预测

电影业务收入为电影票房分账收入,根据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

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电影行业投资风险较大,本次评估对电影业务收入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方法进

行预测。2015 年及以后尚世影业主投电影投拍数量及批片数量如下:

单位:部

62

项目/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主投电影部数 2 4 6 8

批片电影部数 3 3 3 4

合计 5 7 9 12

结合影片的未来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对 2015 年及以后电影业务收入预测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电影收入 8,294.31 11,916.88 17,993.67 27,421.93

采用上述方法,对未来的各年影视剧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2016 2017 2018

影视剧项目收入 71,151.44 85,572.90 98,345.40 110,850.64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东洲评估认为:结合尚世影业行业管理、“一剧两星”、

市场需求、竞争情况、销售渠道、剧本供应情况、盗版行为应对措施、人才储备

等方面,尚世影业 2015 年及以后年度电视剧和电影营业收入预测的测算依据及

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

十八、申请材料显示,五岸传播的盈利模式包括:买断或代理上游版权后

再出售、收取上游服务咨询费、收取下游服务咨询费、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

售提成。请百视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五岸传播四种盈利模式分别产生的销售收

入及占比。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五岸传播的业务定位与业务模式,五岸传播的营业收入按来源可以分为

四类,这四类收入来源与财务核算中的收入分类对应关系如下:

财务核算中对应的

序号 业务模式 模式介绍

收入分类

通过买断或代理等形式获取上游版权方版权

买断或代理上游

1 内容的版权或者发行权后,进行再发行或再 版权发行收入

版权后出售

授权而实现的收入

收取上游 协助版权内容拥有方整理、制作,存储版权

2 制作收入

服务咨询费 作品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而实现的收入

63

财务核算中对应的

序号 业务模式 模式介绍

收入分类

为内容渠道方进行渠道分析、发展策略、媒

收取下游 展会收入、

3 介咨询、节目定制等全方位全媒体服务而实

服务咨询费 其他咨询收入

现的收入

通过聚合上游版权方及下游渠道方的各自需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收取上下游推广费

4 求,在线上平台进行自由交易,五岸传播收 31 日,尚未在此盈

及销售提成

取推广服务费及销售提成而实现收入 利模式下形成收入

除上述媒体版权的发行及相关的衍生业务外,五岸传播曾经尝试通过广告业

务,来探索版权运营的新路径。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动以及业务定位的调整,五岸

传播将更多的资源聚焦到核心的版权经营业务,故广告业务逐渐停止(详见本回

复说明第十九条之回复)。2012-2014 年,五岸传播合并口径下广告业务的收入分

别为 7,640.14 万元、3,589.86 万元和 164.15 万元。

不考虑已经停止的广告业务收入后,报告期内五岸传播合并口径下营业收入

按业务模式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类别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买断或代理上游版权后出售 9,502.05 77.59% 5,237.69 85.25% 14,495.92 93.48%

收取上游服务咨询费 2,084.04 17.02% 260.38 4.24% 344.57 2.22%

收取下游服务咨询费 661.17 5.40% 645.72 10.51% 665.75 4.29%

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售提成 - - - - - -

合计 12,247.27 100.00% 6,143.79 100.00% 15,506.23 100.00%

注:报告期内,五岸传播在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售提成这类盈利模式下尚未形成收入,主要是因为

该类业务尚在筹备中。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立信审计认为:报告期内,五岸传播买断或代理上游

版权后出售、收取上游服务咨询费、收取下游服务咨询费的三种业务模式营业收

入真实、准确;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售提成系五岸传播计划开发且正在筹备的

新业务模式,因此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

64

十九、申请材料显示,五岸传播 201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12 年大幅

下降的原因是终止了与版权经营无关的业务。请百视通补充披露上述业务的具

体内容、盈利情况、终止原因、终止方式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动分析

根据《拟购买资产五岸传播审计报告》以及《拟购买资产五岸传播补充审计

报告》,报告期内五岸传播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广告收入 7,640.14 3,589.86 164.15

买断或代理上游版权后出售收入 9,502.05 5,237.69 14,495.92

收取上游服务咨询费收入 2,084.04 260.38 344.57

收取下游服务咨询费收入 661.17 645.72 665.75

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售提成收入 / / /

营业收入合计 19,887.41 9,733.65 15,670.38

净利润合计 516.54 163.29 2,669.64

报告期内,五岸传播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变动主要是因为五岸传播 2013 年

的广告业务收入较 2012 年下降 53%,2014 年较 2013 年下降 95%。前述大幅变

动主要是业务定位的调整所导致。为专注发展优势业务,五岸传播逐步将更多的

资源分配到版权经营及相关衍生业务中,并逐步停止了广告业务。

此外,2012 年五岸传播签订了两项单笔金额较大的业务合同,导致 2013 年

五岸传播买断或代理上游版权后出售业务收入较 2012 年下降 45%。

2014 年 8 月份,文广集团为提升经营效率,增强版权经营方面的对外议价

能力,实施战略转型,整合集团内部版权资源,统一由五岸传播对外发行,该举

措使五岸传播 2014 年较 2013 年版权交易营业收入出现大幅增长。

(二)与版权经营无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与版权经营无关的业务系指五岸传播曾经经营的山东

教育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告业务。开展该项业务经营的主要出发点是利用五岸传播

65

自身版权库中的优质节目资源,丰富三线卫视频道的节目编排,并通过线上和线

下运营相结合形式,赢取广告经营收益,拓展公司新业务收入。

(三)广告业务的盈利情况

报告期内,五岸传播上述广告业务的经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 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收入 7,640.14 3,589.86 164.15

成本 7,991.67 3,662.58 72.17

毛利 -351.52 -72.73 91.98

报告期内,由于广告业务竞争激烈及公司业务转型,五岸传播的广告业务逐

年大幅下降,五岸传播广告业务的毛利在 2012 年及 2013 年均为负数,2014 年

度广告业务营业收入进一步下降至 164.15 万元,主要系执行未履行完毕的业务

协议带来的收入,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五岸传播无新签广告业务合同。

(四)终止原因

2013 年,一线卫视大型综艺节目崛起,广告经营能力有了飞跃式突破,但

二、三线卫视,尤其三线卫视的广告经营空间大大萎缩,同时广告经营政策进一

步收紧,经营政策也强化了对专题广告的播出要求。

鉴于广告业务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不如预期,并与版权运营主业相去较远,五

岸传播于 2013 年就开始着手启动终止该项合作业务,并于 2014 年 9 月与山东教

育电视台经友好协商后终止了该项业务。

(五)终止方式

2014 年 9 月,五岸传播与山东教育电视台协商,协议解除原合作协议。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2013 年五岸传播由于经营环境的变

动以及业务定位的调整,将更多的资源聚焦到核心的版权经营业务,故逐步终止

与核心业务无太大关联的广告业务,从而导致 201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12

年大幅下降。依据过往业绩分析,该业务自身盈利情况不佳,终止该业务不会对

五岸传播及存续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66

二十、请百视通结合五岸传播所属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客户拓展、

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五岸传播 2015 年及以后年度 SMG 节目

发行收入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就 SMG 节目发行收入变动对五岸传播

评估值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行业竞争情况

五岸传播是国内广电系统内较早从事市场化版权运作的公司。除五岸传播外,

央视、江苏广电和北京电视台均有类似五岸传播的发行公司。其他,如浙江广电

等为数不多的几家电视机构以台的名义销售特定的自制节目。

与竞争对手相比,五岸传播成立时间长,销售区域立足国内、辐射全球,销

售内容不仅包括文广集团旗下的节目,还包括其他版权方的产品,已经逐渐向第

三方版权交易枢纽拓展。同时,五岸传播在行业内最先布局线上销售,已储备一

定数量级的数字化版权库。

因此无论在品牌效应、专业程度、交易内容、交易规模、线上布局等各方面,

五岸传播均具有竞争力。

(二)市场占有率分析

五岸传播所属的版权交易行业属于媒体行业中的新兴行业,从公开市场无法

获取市场规模、竞争对手经营情况等信息。

目前全国各级电视频道共计约 3,500 家。一线卫视频道的节目大多为自制或

委托制作,二、三线卫视和省级地面频道、省会台频道、地市级台频道,对影视

节目和电视栏目有购买需求,有购买力的约为 1,000 家左右。成立 10 年来,五

岸传播的版权交易已经覆盖了三分之二以上有购买力的电视频道,同时五岸传播

也积极满足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和播出平台对华语节目版权产品的需求。

在素材和数字化版权内容销售方面,五岸传播也处于领先地位,是业内最早

布局线上素材和数字化版权交易的企业。

67

综上,五岸传播的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

(三)客户拓展

五岸传播发展至今,始终坚持从不同纬度深入挖掘版权价值,不断拓展版权

输出的新兴渠道。2013-2014 年期间,公司新拓展客户约 90 家,以国内客户为主。

其中,国内方面主要与市县级电视台,以及省台中不同频道的合作较多;国际方

面则以深入和巩固美国、东南亚等地区的客户为主。

(四)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2015 年度五岸传播新签订合同及执行情况如下:

新签合同数量(个) 新签合同金额(万元) 新签合同确认收入金额(万元)

SMG SMG SMG

全部 合同数 占比 全部 新签合 占比 全部 新签合同 占比

量 同 确认收入

113 91 81% 1766 1570 89% 578 486 84%

五岸传播在文广集团内部版权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外部业务,通过线上

线下版权资源的互动,将逐渐成为国内版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

(五)SMG 节目发行收入的评估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

SMG 节目发行收入,主要指五岸传播将文广集团授权或者其他已合法取得

的版权,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给其他公司或单位,取得的版权经营收入。

根据文广集团与五岸传播于 2014 年 7 月签订的《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

议》的约定,文广集团版权经营业务统一授权五岸传播独家经营,授权经营期限

至 2019 年 7 月止。

本次评估对 SMG 节目发行收入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节目类别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SMG 节目发行收入合计 12,536.00 13,164.00 13,821.00 14,512.00

增长率 14.1% 5.0% 5.0% 5.0%

其中:非成片节目发行收入 1,854.00 1,947.00 2,044.00 2,146.00

增长率 5% 5% 5% 5%

成片节目发行收入 10,682.00 11,217.00 11,777.00 12,366.00

增长率 15.8% 5% 5% 5%

68

在对 SMG 节目发行收入预测的时候,评估充分考虑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占

有率、客户拓展、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分析如下:

SMG 节目可大致分为两类:非成片类节目和成片类节目,前者指需经过一

定后期加工制作再行出售的节目,后者指无需经过后期制作、可直接进行播放的

节目。

非成片节目主要包括 SMG 各档新闻、纪实、综艺、财经类栏目,该类节目

属于五岸传播历史业务范畴,结合已签订的合同和 2014 年已实现收入的实际情

况,预计 2014 年全年非成片节目的发行收入为 1,766 万元。

成片类节目主要包括 SMG 制作的无需经过后期制作的节目,目前主要包括

五星体育节目、东方卫视季播类节目及新媒体节目等。

本次评估对预测期内的收入总体按照 5%的增长率预测,分析如下:

版权交易行业属于媒体行业的新兴领域,五岸传播是国内较早从事市场化版

权运营的公司。依托文广集团丰富版权资源的同时,五岸传播正逐渐向第三方版

权交易枢纽拓展。目前五岸传播的版权交易范围覆盖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购买

力的卫视及省市级频道,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五岸传播立足国内的同时,

积极向境外市场拓展,销售覆盖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发行渠道上,基于传统

的线下交易,五岸传播正逐步开拓线上版权交易平台,为今后发展奠定基础。

2013-2014 年期间,五岸传播新拓展客户约 90 家,主要以国内客户为主。

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上述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未来的客户拓展等

因素,对预测期内的收入总体按照 5%的增长率预测。

2015 年成片节目发行收入增长幅度超过 5%主要原因是新增五星体育节目版

权收入。五星体育节目主要是五星体育频道播放的相关 SMG 版权节目,包括各

类体育赛事、体育栏目等,此前非五岸传播业务范畴,由频道公司直接对外发行。

根据五岸传播与文广集团签署的版权授权协议,2015 年之后五星体育节目的版

权由原来的频道公司自身发行改为由五岸传播经营,因此结合频道公司此前的版

权节目发行收入情况,以及未来管理层的预测,该项目的发行收入 2015 年预计

为 1,000 万元,导致 2015 年成片节目发行收入增长较大。

69

(六)SMG 节目发行收入变动对五岸传播评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1、敏感性分析的前提假设

(1)敏感性分析设五档,SMG 节目发行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0%,5%,

10%,15%;

(2)根据营业收入的变动,按照原预测口径调整相应的成本、费用等;

(3)不考虑对折现率的变动。

2、敏感性分析结果

SMG 发行收入变动对五岸传播评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SMG 节目发行收入增长率 -5% 0% 5% 10% 15%

2014 年 1,923.00 1,923.00 1,923.00 1,923.00 1,923.00

2015 年 1,954.00 2,103.00 2,252.00 2,403.00 2,549.00

2016 年 1,747.00 2,048.00 2,364.00 2,695.00 3,042.00

净利润

2017 年 1,523.00 1,971.00 2,466.00 3,007.00 3,599.00

2018 年 1,300.00 1,887.00 2,567.00 3,349.00 4,242.00

2019 年及以后 1,300.00 1,887.00 2,567.00 3,349.00 4,242.00

评估值 16,100.00 20,000.00 24,500.00 29,700.00 35,400.00

评估值调整幅度 -34.29% -18.37% 0.0% 21.22% 44.49%

从上述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SMG 节目发行收入的变动,对五岸传播估值

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在用收益法评估确定五岸传播折现率时,充分考虑了该等

因素,给予其 1.5%的个别风险(整体个别风险取值为 3%)。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

1、SMG 节目发行收入的变动对五岸传播评估值影响显著;

2、五岸传播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过程综合考虑了行业竞争情

况、市场占有率、客户拓展、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 SMG 节目发行收入影

响的因素,评估测算依据、过程及结果具有合理性。

70

二十一、请百视通补充披露五岸传播收益法评估所选取的可比公司的具体

情况,并结合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型、业务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补充披露本

次评估选取可比公司的可比性以及对折现率和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

五岸传播主要从事境内外媒体版权的发行、代理、合作及相关的衍生业务,

致力于打造媒体全行业的版权整合与发行平台以及全媒体服务商。

五岸传播业务及盈利模式主要为媒体版权的买断或代理上游版权后再出售、

收取上游服务咨询费、收取下游服务咨询费、收取上下游推广费及销售提成等。

目前在国内尚无与其业务及盈利模式完全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

考虑上述因素,本次在折现率计算选取行业贝塔系数时,选取了最为接近该

公司业务的“传媒行业—营销服务业”的 6 家上市公司数据作为参照,具体如下:

业务规模 财务结构

序 2014 年 1-6 月 2014 年 6 月 30 日 剔除财务杠

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类型

号 主营业务收入 付息债务占 杆贝塔系数

(亿元) 当天市值比率

中视传媒 影视业务、广告业务、

1 3.11 0.00% 1.0827

(600088) 旅游业务

北巴传媒 广告传媒业务、汽车服

2 13.91 2.00% 0.9105

(600386) 务业务

影视内容销售、影视版

当代东方 权分销、电视栏目制作

3 0.12 0.00% 0.7659

(000673) 发行、会议及展览服

务、代理服务

品牌管理、媒介代理、

省广股份

4 自有媒体、公关活动、 26.22 0.11% 0.8005

(002400)

杂志发行

蓝色光标 服务业务、广告业务、

5 26.27 3.08% 0.7166

(300058) 销售业务

终端营销服务、活动营

华谊嘉信

6 销服务、媒体传播服 6.4 0.00% 0.9510

(300071)

务、促销品业务及其他

注:数据来源于同花顺资讯

71

(二)上述上市公司的可比性

上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中都存在媒体传播等传媒营销业务。五岸传播主要

从事的是视听节目版权中栏目方面的代理分销,其上游产品是电视台制作的各类

型节目,其业务模式也属于传媒营销的一种。

虽然没有业务及盈利模式完全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但上述上市公司从经营

的范围来看和五岸传播是最为接近的,已经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五岸传播的行业特

点,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三)可比公司对折现率及评估值的影响

以上述上市公司作为可比,经同花顺资讯系统查询,行业剔除杠杆的贝塔系

数为 0.8019。

从财务结构上看,上述上市公司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付息债务占当天市

值比率(D/E)平均为 1.42%,五岸传播为 0.00%,两者差异较小。并且本次评

估选取的贝塔系数已经剔除了财务杠杆的影响。

从规模上看,五岸传播的营业收入相对上述上市公司规模较小。而贝塔系数

反映的是该行业的系统风险系数,从上表可以看出,贝塔系数与企业自身的经营

规模(如销售收入)呈弱相关性。

因此本次评估选择的行业贝塔系数是合理的。

考虑到上述可比上市公司虽然都具备传媒营销业的特点,但其经营方式及产

品特点和五岸传播仍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评估在个别风险的选取过程中,分

别从版权来源集中度、行业竞争方面等对五岸传播个别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根据

各因素对个别风险影响综合判断后得出企业个别风险取值为 3%,并最终折现率

取值为 12.7%。因此本次评估对折现率的计算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五岸传播和上

述上市公司的差异性,折现率的选取是谨慎的。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东洲评估认为:

1、鉴于五岸传播的业务及盈利模式在国内尚属于新兴业态,目前无与五岸

传播完全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本次评估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已经在最大程度上

72

接近五岸传播的业务特性,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本次评估在选取折现率时,已在企业个别风险中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因此,本次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体现了一定的稳健性及谨慎性。

二十二、申请材料显示,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文广互动为上海广播电视台

所属 15 套频道开展内容提供、营销推广与分发等服务业务,并授权文广互动与

各地有线网络运营商合作开发用户,并按用户付费收入进行分成结算。近年来,

文广互动强化市场营销,与当地运营商联合推广。请百视通补充披露:1)文广

互动节目内容的播控主体,播控主体是否对文广互动收取费用。2)文广互动与

各地有线网络运营商、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业务收入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3)文

广互动与有线网络运营商联合推广的模式对上述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文广互动节目内容的播控主体及是否收取费用

文广互动节目内容的播控主体是上海广播电视台。

上海广播电视台对文广互动节目内容使用其平台作为载体按租赁费形式收

取费用,相关费用以上海广播电视台播控运营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

签署商务合同,依据合同条款支付结算。

(二)与有线网络运营商及上海广播电视台关于业务收入的分成比例及结

算方式

文广互动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不存在业务收入分成。

文广互动与各地有线网络运营主体合作开展的业务包括付费频道节目内容

和互动点播两种业务形式。

1、付费频道节目内容

文广互动将其集成的付费频道节目内容与各地有线网络运营主体根据合同

73

约定按节目内容、时间向有线网络运营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模式有三种:一是根

据当地市场规模收取约定费用;二是“约定费+分成”,即根据当地市场规模在约

定的期限内收取约定费用,若用户缴付的实际收入超出约定费用,对超出部分双

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三是根据用户缴付的实际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分成。各地有

线网络运营主体将文广互动集成的付费频道节目内容与其他数字付费频道集成

平台提供的付费频道节目内容共同组成各类产品包在市场上销售。

文广互动集成的付费频道节目内容在有线网络运营主体渠道被单独定价或

组包定价独立销售时一般按约定的比例分成。随着高清化、有线宽带等业务的发

展,各地有线网络运营主体开始大力推广高清付费频道与高清机顶盒、宽带业务

的多种组合套餐。凡进入套餐销售的,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出分成具体额度。约

定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时间进行收取,分成费用按照每月、季度出具的销

售报表进行结算。

2、互动点播业务

主要按打包和按次点播方式进行销售,即基础包、特色包和按次业务。对于

基础包的合作模式,文广互动与当地有线网络运营主体按约定分成的方式进行结

算。针对特色化产品设立的特色包,和按次点播业务,文广互动与当地有线网络

运营主体进行约定的比例分成,并按照月、季度出具的销售报表进行结算。

(三)文广互动与有线网络商联合推广的模式对上述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

的影响

文广互动是节目内容提供商和有线数字付费频道的集成运营商,不直接面向

终端客户销售。为了提高用户渗透率、品牌影响力、扩大用户订购,文广互动会

结合节目内容与有线网络运营主体联合策划一些线下营销推广活动。这种营销推

广活动并非双方通过合作协议、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不影响双方的分成比例及结

算方式。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立信审计认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及其子公司文广互动与上海电视台系关联方,

上海电视台作为文广互动节目内容的播控主体,对文广互动节目内容使用其平台

74

作为载体按租赁费形式收取费用,相关费用以上海广播电视台播控运营成本为基

础协商确定。

2、文广互动与各地有线网络运营主体均系按照其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收入

分成模式、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3、文广互动与有线网络运营主体合作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不影响双方分成

比例及结算方式。

二十三、请百视通结合文广互动新技术发展、竞争情况、客户可拓展性、

新业务开展情况等,补充披露文广互动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

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新技术发展及客户可拓展性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 年 7 月发布的《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

(2014)》,至 2013 年底,我国有线电视用户共 2.29 亿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约

1.72 亿户,付费数字电视 3,500 万户,渗透率为 15.3%,付费数字电视用户规模

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数字视频行业技术日新月异,视频收视由单一的广电传输模式转变为多种传

输方式并行;发展高清互动是各视频传输通道的必然趋势。高清交互是有线网络

商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有线网络商通过高清整体转换的方式向用户

发放高清交互机顶盒,普及、推广高清交互业务。

随着有线网络数字化整转的推进,全国有线电视数字化已超过 80%。根据市

场发展需求,有线网络的高清二次整转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清整转比例已超

过 20%,高清机顶盒用户近 4,000 万,为高清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拓展了市场空间。

文广互动经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集成分销的 10 套标清付费频道于 2014 年 8 月获

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同意转为高清付费频道播出,使其集成播出的高清付费

75

频道达到 11 套,成为全国最大的高清付费频道集成平台。

目前,全国有线电视双向网络覆盖用户超过 1.08 亿户,实际开通双向业务

的用户超过 3,400 万。随着有线三网融合的全面放开,有线宽带业务的大力拓展

为有线电视互动点播业务提供了网络、平台和硬件的基础;而各地有线网络商

DVB+OTT 平台的建设及智能终端的推出也为高清双向业务及增值应用带来了

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整转、双向化改造继续推进,文广互

动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高清电视用户、互动点播用户数还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竞争情况

文广互动目前主要的挑战和压力是来自互联网电视。随着 OTT 技术的成熟

及智能机顶盒、智能电视的上市,互动点播或被转为众多 APP 应用之一,或被

完全取代。在此背景下,互联网视频公司也开始涉足有线网络进行内容合作,这

无疑会给互动点播平台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新业务开展情况

随着数字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终端、智能电视等的发展,基于数字

电视频道而开展的多屏多网的线上线下服务,构建与用户的互动化、便捷化服务

体系,为文广互动探索新的产业运营服务业务、开拓新的盈利模式创造了基本条

件。文广互动目前已成立了基于游戏风云频道开展游戏相关业务运营服务和基于

极速汽车频道开展汽车服务业务的两家子公司,在网络游戏运营与电竞赛事服务、

汽车产业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文广互动将结合其他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

探索更多的相关产业服务运营模式,拓展新的盈利来源。

(四)文广互动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对文广互动的未来营业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主营业务收入 40,524.00 46,561.00 52,845.00 58,836.00

增长率 17.96% 14.90% 13.50% 11.34%

一、付费电视收入(含互动点播收入) 17,502.00 19,252.00 21,177.00 23,295.00

增长率 15.00% 10.00% 10.00% 10.00%

二、频道节目内容产业化运营 23,022.00 27,309.00 31,668.00 35,541.00

76

项目\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增长率 20.31% 18.62% 15.96% 12.23%

在进行营业收入预测的时候,评估充分考虑新技术发展、竞争情况、客户可

拓展性、新业务开展情况,分析如下:

文广互动的主要业务包括数字付费频道内容集成、营销推广与分发、互动点

播业务及基于专业频道节目内容的产业化运营。

1、付费电视相关业务及其收入预测

(1)集成平台与数字付费频道相关服务业务

上海广播电视台“SiTV 付费电视”系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全国四家

付费频道集成平台之一。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下,文广互动为上海广播电视台

及其他省级电视台的全国数字付费电视频道、高清卫视、全国购物频道等分别提

供频道集成、技术灌录、加密上星、上星传输和营销推广等集成与分发服务业务。

近年来,文广互动迎合电视频道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不断

完善分销体系和商业模式,深化与全国各地有线网络运营商的客户关系,强化市

场营销推广和用户服务,所集成付费频道在全国各地的用户数逐年增加,实现了

良性发展。

同时,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下,文广互动为上海广播电视台所属 15 套全

国数字付费频道开展内容提供、营销推广与分发等服务业务。

(2)互动点播相关服务业务

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下,文广互动的互动点播业务自 2010 年在上海推出

以来,不断向全国推广,目前已与全国超过 20 家省级有线网络公司实现平台对

接。通过对引进内容、独家自制内容的集成,打造了丰富的节目类型,其内容涵

盖了影视剧、少儿、娱乐、纪实、体育、新闻、游戏、健康、时尚、旅游等。

近年来,文广互动的互动点播业务在原有的单向内容提供服务模式基础上,

逐步向双向互动服务模式转型;并基于点播平台系统,开发新的增值服务,如游

戏、购物、理财等。通过实现驻地化运营,与当地网络公司共同开展各种营销活

动,逐步建立起“技术+产品+营销”的服务体系,互动点播业务的市场覆盖范

77

围和付费用户数不断增长。

(3)评估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对付费电视收入按照各年度统计的实际用户数和平均 ARPU 值测

算。本次评估考虑到未来标清电视市场将逐步过渡到高清市场,而 VOD 的点播

市场的受众群则有标清和高清用户带出,因此本次评估在对未来年度的收入预测

中,充分结合目前文广互动付费频道节目内容在全国范围的覆盖率、有线电视数

字化程度、有线网络的高清二次整转、有线三网融合的全面放开、各地有线网络

商 DVB+OTT 平台的建设及智能终端的推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来自互联网电视

的挑战和压力,在对未来年度收入预测时,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假设未来文广互

动的实际用户数将会有小幅的增长,ARPU 保持不变。

2、专业频道节目内容的产业化运营

基于专业频道的产业化运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线下的相关产业服务收入,

包括:游戏风云的游戏相关业务收入、极车传媒的汽车服务业务收入,整合营销

服务收入、技术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等。本次评估结合文广互动、游戏风云、

极车传媒以前年度的历史数据,并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发展趋势,分别对线下各版

块的相关业务收入作出预测。

(1)游戏相关业务

游戏相关业务收入来自于游戏风云开展的游戏相关业务,包括游戏产品的运

营和游戏电子竞技赛事运营等。近年来中国网络游戏行业持续增长,2013 年行

业整体增长 38%,2014 年一季度同比增长 23.5%,本次评估综合考虑了游戏风

云自身的发展与行业整体 20%左右的增幅,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按照 15%的增

长率对未来年度进行预测。

(2)汽车服务业务

汽车服务业务收入来自于极车传媒开展的和汽车产品相关产业的衍生服务

业务,考虑到该业务处于创立初期,其运营收入基数较低,预期增长性较好。根

据历史收入实现情况和管理层的预测,预计 2014 年全年收入约为 3,129 万元,

故 2015 年增长率按照 30%预测,考虑到未来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以后年度增幅

78

逐步收窄。

(3)频道线下整合营销服务收入

对于频道线下整合营销服务收入,主要是基于专业付费频道节目内容而开展

的线下产业综合应用服务。专业频道所对应的产业化服务市场空间巨大,文广互

动自 2014 年起又陆续启动了法制天地、魅力音乐、全纪实、金色等频道的产业

化运营模式探索,利用专业频道媒体资源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媒体与产业市场

结合的业务体系,开拓法律服务、音乐、旅游、健康等产业运营服务盈利模式。

根据历史收入实现情况和管理层的预测,预计 2014 年全年收入约为 8,486 万元,

未来有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4)技术收入及其他

技术收入主要是指提供数字加密等额外服务,其他收入来源于文广互动提供

的一些额外技术支持服务及各个板块产业资源整合所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次评估

结合文广互动的历史数据,并考虑其自身的发展趋势予以预测。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东洲评估认为:文广互动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

入的测算过程综合考虑了文广互动历史数据、行业整体规模增长、新技术发展、

竞争情况、客户可拓展性、新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评估测算依据、过程及结果

具有合理性。

二十四、申请材料显示,东方希杰以自建物流体系配送高单价、生鲜食品

等特殊货品,以第三方物流体系配送其他货品;传统商品由东方希杰发货,其

他产品(生鲜、贵重商品等)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请百视通补充披露:1)东方

希杰售卖的生鲜商品、贵重商品的配送方,是否使用自建物流体系。2)报告期

内东方希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3)报告

期内东方希杰是否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9

(一)东方希杰售卖的生鲜商品、贵重商品的配送方,是否使用自建物流

体系

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对客户的消费体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物流配送管理,东方希杰通过 ERP 系统和 WMS 系统将整个物流配送

环节纳入公司管理体系。配送过程中,根据地域分布、商品属性及物流团队自身

特点等因素,东方希杰及其供应商灵活选择东方希杰自建物流团队或评定合格的

第三方物流公司,以最优配送方案提升客户消费体验,控制物流成本,提升整体

服务质量。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销售商品的属性及入库、仓管、流通成本的不同,东方

希杰将商品分为传统商品(入库商品)和特殊商品(非入库商品)。通常生鲜类

产品、部分贵重商品和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被界定为特殊商品,不进入东方希杰

仓库,其余品类作为传统商品统一入库管理。对于传统商品,东方希杰根据 ERP

订单数据统一调配自建物流团队或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配送。特殊商品由第三方

物流公司或东方希杰自建物流团队根据东方希杰的配送指示,去供应商仓库提货

并配送。

为东方希杰提供配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均由东方希杰决定与其的合作

关系。东方希杰对第三方物流团队的选择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资质、代

收货款业务能力、覆盖范围、配送运能、配送时间、支持配送商品类型、查件和

处理异常服务电话系统、业务专属系统对接开发等。此外,东方希杰与其合作的

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物流服务合同中对物流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包括提货及时率、

配送完成率、投诉、信息数据上传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奖惩机制有明确的

约定,东方希杰每日对第三方物流公司上述指标进行一次考核,每一项未达标,

东方希杰有权利扣除当月一定比例的运费。东方希杰对无法达到考核要求的第三

方物流公司除了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外还逐步降低其货量,如连续考核无法达标则

终止与其合作。目前与东方希杰合作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多为行业内领先的标杆企

业,并且与东方希杰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报告期内东方希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采取的质量

控制措施

80

1、东方希杰销售模式

东方希杰目前通过电视、网络、目录、IPTV 等平台开展电视购物和新媒体

购物业务,属于电子商务行业。其中电视购物平台是目前东方希杰最重要的运营

平台,2014 年东方希杰营业收入中电视购物收入占比为 64.39%,而网站购物和

移动购物收入占比为 20.62%。

东方希杰的网站购物和移动购物为其电视购物业务的衍生和拓展,不存在向

第三方品牌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情形,全部属于自营模式。东方希杰电视购物、

IPTV 购物、目录购物渠道销售商品基本采用代销模式,每月东方希杰根据实际

销量,与供应商核对销售数据,供应商根据销售商品金额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

东方希杰对客户开具零售发票,前述销售渠道也不存在为第三方卖家提供交易平

台的情况。因此,东方希杰不存在非自营模式和非自营收入。

2、东方希杰针对销售渠道采用不同的质量控制措施

东方希杰的质量控制措施根据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分,电视/IPTV 销售商品与

网络/目录销售商品拥有不同质量控制措施,但各渠道销售商品的质量标准是一

致的。2014 年东方希杰的电视购物的销售收入达 451,818.82 万,占比为 64.39%,

IPTV 渠道销售商品 29,766.92 万元,占比为 4.24%,网络渠道(包括网站和 APP)

销售商品 144,716.77 万元,占比为 20.62%,目录购物渠道销售商品合计 35,121.62

万元,占比 5.01%。

(1)电视/IPTV 销售商品

东方希杰首先对所有电视/IPTV 销售商品进行商品编号,并在此基础上对每

一商品进行质量跟踪控制。通过新商品检查、售前批次管理、售中反馈跟踪和综

合管理四个环节完成对电视销售商品的质量控制:

1)新商品检查

对新商品的供应商资质进行认定,并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在各项指标

达到公司要求后,方可通过电视渠道销售该商品。

2)售前批次管理

81

对每批次入库货物进行入库抽检和库存抽检。对于生鲜等不入库的特殊品类

进行每批次供应商现场质量考察确认。对材质不易判定的商品(皮制品、羊毛及

羽绒类),在商品入库时抽查送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3)售中反馈跟踪

对月不良率排名后十名商品及不满率高的商品进行质量跟踪,并提出质量改

善方案。

4)综合管理

每季度按品牌发布商品质量情况,每半年对重点商品进行抽检。累计三次出

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直接出局。

(2)网络/目录销售商品

由于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品类多、单一品类销量小,对所有商品逐一进行质

量检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的质量控制主要采取售中反

馈跟踪的方式。东方希杰根据销售商品的供应商、品类或品牌对网络与目录销售

商品进行分类,并在此分类基础上通过库内商品质量巡检、供应商仓库、工厂考

察等方式对不满率高的商品进行质量跟踪。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则根据东

方希杰制定的制度处理。

(三)报告期内东方希杰是否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

报告期内,东方希杰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且目前尚在进行中的与产品质量

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下:

序 截至 2014 年 12

案由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号 月 31 日状态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装修

(2014)普民四 东方购物/ 返工损失 1.2 万元,赔偿因

装饰装修

1 (民)初字第 李根秀 上潜荣欣装 工期延迟违约金 0.54 万元, 尚在审理之中

合同纠纷

2230 号 潢有限公司 赔偿房屋空置租金损失 1.2

万元

2 电视购物 (2014)杨民一 李寅 东方购物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399 尚在审理之中

82

序 截至 2014 年 12

案由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号 月 31 日状态

合同纠纷 (民)初字第 元,赔偿十倍货款 3,990 元,

7237 号 赔偿安装配件款 172 元

请求判令东方购物退还食

东方购物/ 品价款 6,430 元;请求判令

(2014)杨民一

网络购物 上海澳琳达 东方购物赔偿 64,300 元,上

3 (民)初字第 王建荣 尚在审理之中

合同纠纷 健康食品有 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

7747 号

限公司 司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

请求判令上潜荣欣装潢有

(2014)浦民一 东方购物/ 限公司限期对原告房屋装

装饰装修

4 (民)初字第 王蓓 上潜荣欣装 修项目进行整改,并赔偿原 尚在审理之中

合同纠纷

44323 号 潢有限公司 告经济损失 1 万元;请求判

令东方购物承担连带责任

2、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东方希杰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购物发生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

罚事项如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沪工商杨案处字

【2014】第 1002014100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东方购物销售不合格空气净

化器之违法行为,责成东方购物改正,上缴违法所得 471.45 元,罚款 3,152 元。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0 月出具的《证明》,就上述

行政处罚,东方购物已按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足额

缴纳相应罚款,东方购物上述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重大工商违法违规行为。

3、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处罚

报告期内,东方希杰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处罚事项。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吸并方法律顾问及立信审计认为:

1、东方希杰将商品分为传统商品(入库商品)和特殊商品(非入库商品),

通常生鲜类产品、部分贵重商品和网络与目录销售商品被界定为特殊商品,特殊

商品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或东方希杰自建物流团队根据东方希杰的配送指示,去供

应商仓库提货并配送;

83

2、东方希杰目前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电视购物、IPTV 购物、网络购物和目

录购物等,该等销售模式均属于自营模式,因此,东方希杰不存在非自营收入。

东方希杰的质量控制措施根据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分,电视/IPTV 销售商品与网络

与目录销售商品拥有不同质量控制措施,但各渠道销售商品的质量标准是一致的;

3、报告期内,东方希杰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对东方希杰

的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五、请百视通结合东方希杰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销售

渠道等,补充披露东方希杰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市场需求

东方希杰目前通过电视、网络、目录、IPTV 等平台开展购物业务,属于电

子商务行业。东方希杰通过严格的品类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管理品牌

形象,为上海、华东乃至全国广大消费者提供各种商品。

居民财富的增长和消费能力的提升意味着电子商务企业将面临不断增长的

潜在客户群体。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国内生产总值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011 年-2013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 10.2%和 13.7%。随着物流配送体

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为 10.1 万亿,同比

增长 25.2%。电视购物子行业经过二十余年发展更是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产业链,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2013 年电视购物市场规模的增长率为 18.2%。

(二)竞争情况

随着信息技术的升级,消费者对购物体验和商品质量及多样性的要求不断提

高,电子商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截至 2013 年底,以网络购物业务为主的电子

商务企业数量已高达 29,303 家,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占

84

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以电视购物为主的电商行业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子行业,

在竞争格局上表现出了类似的行业聚集特点。根据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统计3,2013

年家庭购物行业(以电视购物为主)营业收入前三名的公司(包括东方希杰)占

据了 49.6%的市场份额。

电视购物行业新进入者较少,竞争主要体现为现有竞争对手间的市场份额争

夺以及网络购物等其他电子商务模式的对传统电视购物模式的挑战。由于电视购

物特殊的行业监管环境,竞争者数量和资质都不同于网络电商。电视购物需要以

电视播出机构的频道资源为依托,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

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及《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的相

关规定,电视购物节目制作资质及电视频道资源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同时电视

购物企业还需满足较高资金、人员和运营能力等方面的行业要求。截至 2014 年

年底,获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仅有 33 家4。

(三)市场占有率分析

在东方希杰所处的细分行业中,行业集中度较高且竞争者数量较少。其中包

括东方希杰在内的行业前三名企业占据了市场份额的较大份额。东方希杰作为

2004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范电视购物产业后第一批获准开播的以电视购物为

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丰富的节目制作运营、商品开发和质量管理经验。经过

近 10 年的发展,东方购物节目经过卫星传输覆盖了全国 10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

市,注册用户 750 余万人。2014 年度东方希杰实现营业收入 70.1 亿元,处于行

业领先水平。东方希杰在消费者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誉,保证了东方希杰较

高的市场占有率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四)销售渠道

从销售渠道来看,东方希杰以电视购物为主,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新媒体购

物(包括网站、移动端 APP 及 IPTV)以及目录购物模式。2014 年电视购物销售

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64.39%,达到 451,818.82 万元,此外,新媒体购物(包

括网络和 IPTV 购物)及目录购物销售占比分别达到 24.87%和 5.01%。

3

引用自《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4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和《付费频道名录》整理

85

(五)收入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对 2015 年以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5 2016 2017 2018

主营业务收入 787,037.00 887,309.00 1,014,243.70 1,159,571.67

增长率 13.73% 12.74% 14.31% 14.33%

1、零售业务收入 747,370.00 842,179.00 963,417.70 1,103,452.67

2、批发业务收入 15,042.00 16,546.00 18,201.00 20,021.00

3、其他业务收入 24,625.00 28,584.00 32,625.00 36,098.00

本次评估对未来营业收入预测中,结合了行业市场需求、竞争情况、渠道拓

展等,分析如下:

(1)零售业务收入

即通过电视、网络、目录等渠道向客户出售商品。零售板块主要由普通商品

零售收入、汽车销售业务收入、旅游业务收入及刚起步的家庭装潢业务收入组成,

其中:

1)普通商品零售收入

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东方购物的合并收入,未来收入预测根据渠道的扩展,分

为原有商品销售收入、新增 IPTV 商品销售收入和新增外地落地商品销售收入,

具体如下:

①原有商品销售主要是电视频道、网站、移动端的销售商品收入,2013 年

较 2012 年增长率约为 10%左右。

经核实,目前落地区域包括上海市、北京市以及江苏、浙江、山东、云南、

江西、山西、陕西、西藏自治区等 10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我国电视购物行业经

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产业链,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根据前瞻

产业研究院的统计,2012 年电视购物市场规模同比增长 27.10%;2013 年电视购

物市场规模同比增长 18.19%。

另外,据统计 2010 年末上海全市户籍人口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 331.02

万人,年均递增率为 3.4%,预测至 2015 年,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 400 万人,

占比 28.5%。2013 年民政部门共办理结婚登记 14 万余对。根据对东方希杰顾客

86

消费行为的调研,婚庆(婚房装修、婚宴、婚戒、婚纱摄影及租赁、蜜月旅行)

平均消费水平为 23 万元/对,年消费规模达 322 亿元。基于上海市场的特征,即

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潜在养老市场逐年增加,以及服务类消费市场规模持续增加。

未来在商品的运营策略将逐渐丰富产业链,拓展养老、婚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

东方希杰未来运营策略主要为增加高重复购买率、高差异化商品比重,减少

低重复购买率、无市场差异化商品占比,以通过数据分析来精准描绘顾客需求,

以基于顾客需求的全媒体商品企划来提高直播效率。

因此,原有商品销售未来基本保持 10%左右增长较有保障。

②新增 IPTV 商品销售收入:东方希杰是中国最早进入也是最大的 IPTV 新

媒体购物市场的服务商,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已覆盖了上海和浙江市场。

2013 年实现了 2.5 亿元的交易规模,年增长速度超过 25%,通过 IPTV 购物用户

的分析发现:IPTV 顾客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家庭可支配收入更高,消费能力更

强,所以远超有线电视购物用户的增长,发展潜力巨大。

东方购物节目目前通过上海 2 套直播频道,同步上海的电视购物频道信号。

为了创新电视购物频道的发展,尝试新的播出模式,东方希杰 2014 年下半年在

上海地区先行新增 3 个 24 小时的 IPTV 电视购物轮播平台,通过专业化垂直化

平台的运营方式,细分用户市场,并与其他购物频道实现差别化运营播出。在未

来 5 年中,将继续确保频道位置和影响力,按照上海的 IPTV 用户发展规划和部

署和高清化的改造,到 2019 年实现上海地区 400 万用户的覆盖,销售额以每年

20%以上的规模增长。

按照东方希杰 2013 年已覆盖 2 个购物频道 2.5 亿元收入测算,新增 3 个 IPTV

电视购物轮播平台收入正常情况下应达到 3.75 亿元的收入,预测 2015 年处于初

期的筹建阶段、2016 年处于上升期、2017 年将达到现有 2013 年频道销量约 1.25

亿元/个/年的收入水平,2018 年进一步增长至符合当年的市场预计量的完全成熟

水平(按照上海市场 2014 年起每年增速约 20%的水平谨慎预测)。

③新增外地落地商品销售收入:东方希杰外地落地收入主要来源于新增的北

京和陕西的频道购物收入。据核查,陕西地区现有其他电视购物公司的 1 个频道

87

在 2012 年和 2013 年销售额可达 1 亿元,未来该块落地收入每年 1 亿元的实现较

有保障,预测 2015 年约为 8000 万,2017 年达到正常 1 亿元水平,以后每年基

本原有商品销售的 10%水平增长。

对于北京落地业务规划:2014 年实现北京频道覆盖,北京地区 530 万用户

覆盖。东方希杰于 2014 年 7 月实现北京落地。2015 年开始,把上海地区视频制

作经验复制到北京,建立辐射华北地区的视频内容制作中心。参照上海的经验模

式,对北京市场的新客户、累计客户、活跃顾客、人均消费额进行估计,测算北

京市场的销售收入。基于该地区的消费能力,未来年度收入预测按照每年 10%

水平增长。

2)汽车销售业务收入

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上海东方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永达”)

收入的合并,主要经营模式为在电视为主的媒体播放购物节目,同时采用线下与

线上结合的活动进行营销。东方永达历年发展较为稳定,收入持续增长,未来年

度收入预测考虑适度增长。

3)旅游业务收入

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东方购物(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购

物旅行社”)收入的合并。

根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出国旅游人数连

续 10 年强劲增长后,2012 年中国已超越德国和美国等,成为世界最大国际旅游

消费国。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计,2013 年中国内地居民出境共 9,819 万人

次,同比增长 18%。

按照国家旅游局统计的游客预订等市场先行指标来看,2014 年春节出国旅

游意愿高达 39.3%,港澳台游意愿也高达 35.4%,首次超越国内跨省游(32%)。

消费升级带动下,出境游市场将持续扩大。东方购物旅行社未来在运营时,以电

视宣传为主,设立旅游专业平台及销售团队,包含境内、境外旅游产品、机票以

及酒店销售等;加上东方购物旅行社境内境外业务的联合发展,东方购物旅行社

利用原有客户资源,预计未来发展速度较快,故该部分收入未来预测会出现较大

88

幅增长。

4)家庭装潢收入

东方希杰通过东方购物在上海与知名的装修公司,如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合作,共同推出的装修服务业务。家庭装潢作为

东方希杰 2014 年新开始的业务板块,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相关数据统计,

2013 年国内家装行业增长率上升了 30%,而每天在百度家居行业搜索量近 400

万。该数据说明,网购正在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习惯,所以说家居装潢与移动

互联网之间是密不可分的。未来的营业收入根据城市数量、施工能力(月)、家

庭数、平均金额等确定。

综合上述分析,对东方希杰零售业务收入增长的预测充分考虑了行业竞争、

新业务拓展、销售渠道拓展等情况,零售业务收入增长是具备合理性的。

(2)批发业务收入

批发业务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东方购物的合并收入,该板块收入全部为商品批

发收入,批发业务客户主要有两类客户,一类是是指东方希杰在上海以外的国内

其他省市成立的从事家庭购物业务的合资公司,另一类是行业客户。

通过历史增长情况,本次评估对东方希杰批发业务收入增长率预测与历史增

长情况持平。

(3)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东方购物)的合并收入,主要由房产业务

收入(2014 年开始从零售板块纳入其他板块核算)、代销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

入三块业务组成,具体如下:

1)房产营销收入

系东方希杰子公司(上海东方侨圣房产电视营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侨圣”)

收入的合并,该部分收入系根据房产节目制作服务合同上的价格收取费用,按

次结算。

国家统计局公布 2013 年房地产投资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实现商品房销售

89

额达 81428 亿元,增长 26.3%,相比上年同期提高 16.3 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

面积 130551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 17.5%,住宅销售额增长 26.6%。

从待售面积来看,则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35%。

房地产与网络的紧密结合已然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利用网络媒体平台,能

找到最优质的房源,也能了解到最新的楼盘信息。东方侨圣收入主要是依靠强

大的媒体宣传所带来的房产电视销售制作服务收入,在现有正常房地产销售模

式市场中,东方希杰的媒体宣传、大量的客户资源,将让房地产销售模式有了

新的发展,评估时 2014 年预计全年为 1300 万元,未来年度有较快的销售服务

增长。

2)代销服务收入

目前主要是涉及保险佣金服务收入,未来会增加其他产业的代销收入。代销

服务收入金额较小,评估时 2014 全年预计为 800 万元。未来年度考虑其他行业

的涉足,考虑一定金额的增加。

3)其他收入

涉及制作收入、保底收入、返利收入、包装物收入、目录收入、促销收入、

运营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以及其他种类收入,其中较大的有包装物收入,该

收入主要是供货商销售的商品使用公司的外包装产生的收入;促销收入,该收入

系开展促销活动收取供货商的促销费用收入。其他收入考虑公司的客户群体和经

营模式与商品零售的客户群体有相关性。评估时预计 2014 年全年金额为 18500

万元,未来年度预测一定增长。

综合上述分析,本次评估对东方希杰其他业务收入考虑了市场需求等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增长是具备合理性的。

因此,综合上述各项分析,本次评估对东方希杰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

入的预测,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新业务拓展以及销售渠

道拓展等情况的影响,具备合理性。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东洲评估认为:东方希杰 2015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

入的测算过程综合考虑了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评估测算依据、过程及结

90

果具有合理性。

二十六、申请材料显示,东方希杰系中外合资企业。请百视通补充披露东

方希杰的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补充披露申报许可

的相关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

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一

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

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

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

效”。

东方希杰现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沪合资字【2004】0198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东方希杰

的股权变更须报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因股权变更而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经

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后生效。

根据东方希杰的说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商务部门的要求,积极办

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东方希杰股权变更所涉主管商务部门的审批手续,保证在

中国证监会向百视通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就股权转

让、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修改等事项至其主管商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批准手续。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

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东方希杰将就股权转让、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修改等

事项至其主管商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目前不存在办理上述

91

手续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董事会。请百视通补充披露东方希杰现有董事会的构成,及交易完成后的董事

会构成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现有董事会构成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希杰董事会共有 11 名董事,其构成及产生方

式如下:

序号 姓名 董事会职务 产生方式

1 王建军 董事长 由文广集团委派

2 吴斌 董事 由文广集团委派

3 李岷纲 董事 由文广集团委派

4 金兴守 董事 由文广集团委派

5 童小幪 董事 由 HOMELAND EVOLVEMENT 委派

6 曹彦凌 董事 由 HOMELAND EVOLVEMENT 委派

7 李海善 董事 由 CJ O Shopping 委派

8 朴根太 董事 由 CJ O Shopping 委派

9 黎瑞刚 董事 由 CHS HOLDINGS 委派

10 刘天民 董事 由 CHS HOLDINGS 委派

由亿友商贸、同方创新、同利创业、詠利投资、

11 杨荇农 董事 CTC I、TAI SHAN I、TAI SHAN II 和 SBCVC

共同委派

(二)交易完成后董事会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百视通将持有东方希杰 84.15%的股权,CJ O Shopping 将

持有东方希杰 15.85%股权。就前述情况,百视通已与东方希杰的合营方 CJ O

Shopping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席位进行磋商,目前双方已

就该等事项达成以下初步意向: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

事构成,其中,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拟委派四名董事,CJ O Shopping 拟

委派一名董事。存续公司与 CJ O Shopping 后续将根据相关外资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依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签署相关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并报东方希杰主

92

管商务部门进行审批。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百视通已与东方希杰的合营方

CJ O Shopping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席位进行磋商,目前

双方已就该等事项达成了初步意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与 CJ O

Shopping 后续将根据相关外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签

署相关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并报东方希杰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审批。百视通与

CJ O Shopping 关于交易完成后东方希杰的董事会构成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十八、请百视通补充披露:1)尚世影业、五岸传播、文广互动的行业地

位。2)东方希杰“遥遥领先其他同行业公司”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尚世影业的行业地位

尚世影业主营业务为影视剧投资、制作及发行,以及艺人经纪等影视衍生业

务。

根据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 2013 年度的业绩公告,可比

公司综合经营情况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 营业额

公司名称 业务范围

号 (亿元)

1 华谊兄弟 20.14 投资及运营电影、影视剧、艺人经纪、唱片、娱乐营销

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电影投资、制作、宣发,影视剧

2 光线传媒 9.04

投资、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互联网、游戏等

影视剧制作、发行,影视基地建设、影城院线、新媒体、

3 华策影视 9.20

广告开发、产业投资

4 新文化 4.82 电影投资、制作、宣发,影视剧投资、发行

5 长城影视 4.39 影视剧、电视纪录片、刊物、广告、发行、影视学校

6 华录百纳 3.78 影视剧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

7 金英马 2.25 影视策划、制作、宣传、发行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演出及经

8 御嘉影视 0.84

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93

尚世影业 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5.73 亿元,与上述可比公司相比处于

中游地位。上述部分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较广,涉及影视剧、电影、音乐、互联

网游戏等其他领域的业务,尚世影业则更多的专注于精品影视剧细分市场的投资、

制作及发行,就该细分领域而言,尚世影业具备良好的竞争力。

1、内容质量方面的竞争力

自成立以来,尚世影业投资制作的电视剧均顺利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获

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且绝大部分都在卫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尚世影业投

拍及发行(含海外批片项目)的电影项目均顺利在全国范围公映。前述情况反映

出尚世影业的精品影视剧内容制作精良,舆论导向积极。

2、人才及剧本著作权情况

尚世影业在职在编的制片人 10 人,拥有 8 位艺人签署了排他的经纪全约,1

位艺人签署了影视经纪约,同时尚世影业通过委托编剧创作剧本的方式,共拥有

27 部剧本著作权。在细分领域中,尚世影业在签约制片人及艺人数量、剧本储

备等方面富有竞争力。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尚世影业与上述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有所差异,

其更专注于精品电视剧细分领域的业务经营,单纯从收入规模而言,尚世影业与

上述可比公司相较,处于中游位置。就精品影视剧细分市场的投资、制作及发行

领域而言,尚世影业具备良好的竞争力。

(二)五岸传播的行业地位

五岸传播是国内广电系统为数不多的第一批市场化版权运作公司,主要从事

境内外媒体版权的发行、代理、合作及相关的衍生业务,致力于打造媒体全行业

的版权整合与发行平台以及全媒体服务商。经过十年发展,五岸传播逐步建立了

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版权内容资源和发行渠道。

五岸传播的业务及盈利模式在国内尚属于新兴业态,在北美市场尚有一些成

熟的同类型公司,但国内市场来说,尚未形成成熟的行业。除五岸传播外,央视、

江苏广电和北京电视台均有类似五岸传播的发行公司,但独立市场化运营程度较

低,且该等公司信息从公开渠道难以获取。

94

与竞争对手相比,五岸传播成立时间长,销售区域立足国内、辐射全球,销

售内容不仅包括文广集团旗下的节目,还包括其他版权方的产品,已经逐渐向第

三方版权交易枢纽拓展。同时,五岸传播在行业内最先布局线上销售,已储备一

定数量级的数字化版权库。因此,就内容资源及发行渠道而言,五岸传播均具处

于行业领先地位。

1、内容资源优势

五岸传播目前可销售电视片库约 100 万盘(节目磁带载体),80 多万小时,

各数字化电视内容共约 27.9 万小时,超过 240 万条,数字化广播节目约 19 万小

时,100 多万条。

2、发行渠道优势

线下业务方面,五岸传播已和全国约三分之一的大型国内广播电视专业客户

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覆盖了中国大陆地区所有 22 个省、5 个自治区、4 个直

辖市的 300 多家卫视及省市级电视台,以及以乐视、爱奇艺、搜狐等主流视频媒

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

此外,五岸传播将本土优秀节目版权推向海外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遍及港

澳台、东南亚、北美、欧洲、非洲等全球大部分区域的主流电视台(如:香港

TVB、美国 FOX、日本 NHK、英国 BBC 等),以及 Youtube、Twitter 为代表的

新媒体平台,并连续六次被评为“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

线上业务方面,五岸传播正计划并筹备其以短视频、视频素材数字媒体版权

的电商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版权信息、咨询和交易的一站式服务,有效拓

宽其线上渠道。该等以短视频、视频素材为主的电商交易平台在国内尚属首例。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鉴于五岸传播的产品、业务形态及盈利模式较为

创新,在国内尚未形成成熟的行业,市场公开渠道亦无法寻获同类可比公司的信

息。从五岸传播的内容资源及发行渠道而言,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文广互动的行业地位

经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文广互动的主要业务包括数字付费频道内容集成、

95

营销推广与分发、互动点播业务及专业频道节目内容的产业化运营。文广互动是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 4 家付费频道集成平台之一,同时,文广互动是 4 家集

成平台中唯一开展有线电视互动点播业务、频道内容产业化运营业务的公司。文

广互动集成的上海广播电视台所属 15 套数字付费频道在中国大陆 31 个省、市、

自治区全部落地,居行业领先。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批准的全国高清付费频道共 14 套,文广互动集成分销的有 11 套,占比 78.6%。

文广互动集成、分销的数字付费频道(包括高、标清付费频道)覆盖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同时,文广互动实现了在 20 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互动

点播业务。

近年来,文广互动先后以游戏风云频道、极速汽车频道为基础开展基于专业

频道的产业化运营模式探索,围绕数字电视频道节目内容开展相关产业运营服务,

不断拓展新的盈利来源。专业频道所对应的产业化服务市场空间巨大,文广互动

自 2014 年起又陆续启动了魅力音乐、全纪实、金色、动漫秀场、生活时尚等频

道的产业化运营模式探索,利用专业频道媒体资源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媒体与

产业市场结合的业务体系,开拓音乐、旅游、健康、动漫、生活时尚等产业运营

服务盈利模式。

根据 2013 年度上市公司业绩公告,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的综合经营情况

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 营业额

单位名称 业务范围

号 (亿元)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电视综艺、专栏等广播电视

1 乐视网 23.61 节目;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网络终端设备及视频平台增

值服务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广播电视节目

2 华数传媒 18.01 传输、数字电视业务、网页设计制作、网络技术咨询;

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批准的商用

3 数码视讯 3.87

密码产品开发、生产、销售

数字付费频道内容集成、营销推广与分发、互动点播业

4 文广互动 2.91

务及专业频道节目内容的产业化运营

文广互动 2013 年营业收入为 2.91 亿元,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相比,规模较

小。但作为行业中为数不多的市场化、专业化并独立运作的数字付费频道内容产

96

业化运营商,在该细分领域具备领先优势。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文广互动规模相对较小。

在文广互动主营的细分领域内,其高清频道占有量、互动点播业务方面占有领先

优势,处于中上游地位。

(四)东方希杰“遥遥领先其他同行业公司”的依据

东方希杰目前通过电视、网络、目录、IPTV、APP 等平台开展电视购物和

新媒体购物业务,属于电子商务行业。其中电视购物平台是目前东方希杰最重要

的运营平台,2014 年东方希杰营业收入中电视购物收入占比为 64.39%。

在以电视购物业务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中,截至 2014 年底,我国获得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共有 33 个5,其中以东方希杰、快乐购为

代表构成的行业第一梯队,已经建立并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占

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根据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统计6,2013 年家庭购物行业(以

电视购物为主)营业收入前三名的公司(包括东方希杰和快乐购)占据了 49.60%

的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较高。

同为行业领先企业,东方希杰与快乐购于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的主要营业

数据的对比如下:

东方希杰 快乐购 前者较后者高出

指标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701,706.71 645,912.95 277,323.51 314,987.52 153.03% 105.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8,992.11 34,046.49 16,368.13 18,487.64 138.22% 87.14%

净利润(万元)

会员数(万人) 750 641 542 503 38.38% 27.37%

会员转化率 15.80% 16.00% 4.74% 4.68% 11.06% 11.32%

注 1:上述数据来自于东方希杰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

注 2:东方希杰和快乐购 201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东方希杰 201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快乐购 2014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3:东方希杰及快乐购 2014 年度会员人数系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数据;

5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和《付费频道名录》整理;

6

引用自《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97

注 4:会员转化率的差异系两家公司转化率直接相减。

如上表所示,近年来东方希杰在销售规模、盈利能力、会员绝对数、转化效

率等重要业务方面均显著超过同行业公司,在集中度较高的家庭购物行业中具有

较为明显的领先优势地位。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电视购物业务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中,东方希

杰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会员绝对数、转化效率等业务指标显著领先于同行业

公司。

二十九、请百视通补充披露尚世影业、五岸传播、文广互动、东方希杰 2014

年预测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实现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尚世影业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4 年预测 2014 年实际 差异金额 差异率

营业总收入 60,938.02 55,345.45 -5,592.57 -9.2%

净利润 12,027.97 12,028.75 0.78 0.0%

注:差异率=(实际数-预测数)/ 预测数 *100%,下同。

尚世影业 2014 年度营业收入实际数比预测数减少 5,592.57 万元,差异率为

-9.2%。2014 年净利润实际数比预测数超出 0.78 万元,实现了原盈利预测目标。

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如下:

1、尚世影业主投电影项目的票房低于预期;

2、原定于 2014 年 12 月初上映的一个电影批片项目因故推迟了档期。

具体而言,尚世影业因为原定的电影档期推迟,相应的成本结转延后,且原

预计的宣传发行预算未能在 2014 年确认,原预计的工资薪酬及劳务费节约,同

时由于尚世影业的资金利息收入超出评估的谨慎预测等各项因素,最终导致尚世

影业 2014 年实际净利润比预测数多 0.78 万元。

98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立信审计及东洲评估认为:尚世影业 2014 年实际营

业收入较预测数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但实际净利润略超预测值,实现了盈利预

测目标。

(二)五岸传播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4 年预测 2014 年实际 差异金额 差异率

营业总收入 14,187.00 15,436.99 1,249.99 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23.00 2,838.94 915.94 47.6%

五岸传播母公司 2014 年营业收入实际数比预测数增加了 1,249.99 万元,超

出预测营业收入 8.8%;净利润实际数比预测数增加了 915.94 万元,比预测净利

润上涨 47.6%。

五岸传播 2014 年营业收入实际数与预测数差异较小,实际净利润超出预测

数较大,主要是由《中国梦之声 2》项目成本节约造成的。该项目收入约 8,490

万元,评估预测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员工绩效奖励而计入销售费用,但

2014 年底因绩效考核体系优化调整原因,导致年终绩效考核中剔除了该项收入,

同时减少了原先匹配的费用开支,结合其他的费用下降等各项因素,最终导致净

利润增加了 915.94 万元。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立信审计及东洲评估认为:五岸传播 2014 年实际营

业收入、实际净利润均超过预测数,实现了盈利预测目标。

(三)文广互动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4 年预测 2014 年实际 差异金额 差异率

营业总收入 34,354.00 34,256.11 -97.89 -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17.96 4,527.24 409.28 9.9%

文广互动 2014 年营业收入实际数较预测数下滑 97.89 万元,差异率仅为

-0.3%,基本实现了原预测的营收目标;文广互动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实

际数超出预测数 9.9%。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立信审计及东洲评估认为:文广互动 2014 年基本实

现原预测营业收入目标;实际净利润超过预测数,实现了盈利预测目标。

99

(四)东方希杰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4 年预测 2014 年实际 差异金额 差异率

营业总收入 692,000.00 701,706.71 9,706.71 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012.07 38,992.11 -5,019.96 -11.4%

东方希杰 2014 年营业收入实际数比预测数增加 9,706.71 万元,超出预测数

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际数比预测数下降 5,019.96 万元,低于预测

数 11.4%。净利润低于预测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主动适应行业竞争和加快业务转型调整,加大对新媒体业务的投

入,为未来的业务增长提前布局。

随着技术更新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出多元化的竞争

态势,电视购物公司不仅面临同行企业竞争,还将面临大型网络购物企业、以及

从线下实体店转向线上销售等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快乐购(300413)在其

上市公告书中称,快乐购 2014 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11.96%;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 11.46%。

东方希杰作为领先的电视购物企业积极主动应对市场的变化,加速布局业务

转型升级,2014 年度下半年加大了包括网上商城、APP 在内的新媒体销售业务

的推广力度,导致当期网上商城和 APP 销售成本和相关销售费用增加,超出原

盈利预期。东方希杰在新媒体购物方面的业务布局成果较为明显,APP 端 2014

年下半年收入相较上半年实现翻番。

(2)应对行业竞争,加大了团购的让利力度。针对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团

购让利销售,在增加行业影响力和吸引客户的同时,短期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东方希杰 2014 年净利润实际数虽比预期下降 11%,但仍保持同比增长

14.53%,相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下降,仍处于优势地位。

东方希杰 2014 年主动适应行业竞争,加大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短期内加

大了新媒体购物业务开拓和团购销售的成本投入和费用开支,该成本、费用的投

入主要系为了提高未来的竞争能力和成长空间,系前瞻性的主动布局,有利于东

方希杰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上述因素导致的利润波动属短期现象,随着公司的

100

新媒体战略和地域扩张战略的推进,东方希杰未来的盈利预测仍有望实现。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立信审计及东洲评估认为:东方希杰 2014 年实现了

原预测营业收入目标,实际净利润虽未达预期目标,但仍实现了良好的增长,未

来业务发展战略清晰,为未来适应竞争格局以及业务转型奠定了基础,以后年度

盈利预期仍然有望实现。

三十、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尚世影业和东方希杰存在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关的政府补助。请百视通补充披露政府补助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可持续性及对

评估值和未来净利润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尚世影业

尚世影业在 2012 年至 2014 年收到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奖励、补贴及补助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奖励、补贴及补助事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

1 三品奖奖励款—《丈母娘来了》 - 1,000,000.00 -

2 三品奖奖励款—《浮沉》 - 650,000.00 -

(1)

3 三品奖奖励款—《悬崖》 - 800,000.00 -

4 三品奖奖励款—《一生只爱你》 - 400,000.00 -

5 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 274,653.00 - - (2)

6 其他 - 100,000.00 -

合计 274,653.00 2,950,000.00 -

注:三品奖系指针对评选为精品、优品、新品等作品给予的奖励。

(1)尚世影业 2013 年因《丈母娘来了》、《浮沉》、《悬崖》及《一生只爱你》

获得三品奖,共计获得三品奖奖励款 2,950,000.00 元,该项目奖励款属于与收益

相关的补助收入,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项目奖励属于或有收入,未来不具有可持续性。

(2)尚世影业于 2014 年收到上海市财政局拨付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

101

资金,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项补贴基于尚世影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地区税收政策,营

改增扶持政策属于过渡性方案,未来不具有持续性。

(二)东方希杰

东方希杰及其子公司在 2012 年至 2014 年收到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具体事项:

单位:元

序号 奖励、补贴及补助事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

1 上海现代服务业专项补助 - 5,950,000.00 - (1)

2 上海现代服务业专项补助 11,092,000.00 - - (2)

2014 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

3 1,000,000.00 - - (3)

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区级财政及授权机构拨付的

4 49,374,000.00 53,122,000.00 36,180,026.00 (4)

扶持资金

5 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 1,725,688.00 950,000.00 1,882,000.00 (5)

6 闸北区企业职工培训补助 1,873,431.00 - - (6)

7 其他 345,000.00 25,000.00 71,287.59

合计 65,410,119.00 60,047,000.00 38,133,313.59

(1)东方希杰于 2013 年 10 月收到闸北区财政扶持专户拨付的补助资金

5,950,000.00 元。

根据财建函【2011】74 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

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

收入。属于项目补贴,项目结束后不具有持续性。

(2)东方希杰于 2013 年 11 月、2014 年 11 月分别收到闸北区财政扶持专

户拨付的补助资金 10,260,000.00 元、5,640,000.00 元。

根据沪商市场【2014】54 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

试点项目 2013 年阶段性拨付支持资金情况的通知》,该项补贴部分属于与资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属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核算,按年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

截止 2014 年末,递延收益—政府补助为 4,808,000.00 元,2015 年至 2018

年的四年期间内,东方希杰将每年确认营业外收入 1,202,000.00 元。属于项目补

102

贴,项目结束后不具有持续性。

(3)东方希杰于 2014 年 12 月收到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拨付

的专项扶持资金 1,000,000.00 元。

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贴《基于高清数字呈现的文化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

项目所发生的支出,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

收入。属于项目补贴,项目结束后不具有持续性。

(4)东方希杰及其子公司东方电视购物、东方永达、东方侨圣于 2014 年、

2013 年、2012 年分别收到区级财政及授权机构拨付的扶持资金为 49,374,000.00

元、53,122,000.00 元、36,180,026.00 元。

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项补贴基于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对当地财税的贡献程度,但补贴与贡献程

度无确定的比例关系,故具有不确定性,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外部条件不出现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但对未来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难以预测。

(5)东方希杰于 2014 年、2013 年、2012 年收到上海市税务局拨付的营改

增政扶持资金分别为 1,725,688.00 元、950,000.00 元、1,882,000.00 元。

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项补贴基于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地区税收政策,营改增

扶持政策属于过渡性方案,不具有持续性。预计 2015 年仍将取得相关扶持资金,

但对未来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难以预测。

(6)东方希杰于 2014 年 12 月收到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拨付的企业职工培

训补助资金 1,873,431.00 元。

该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该项补贴

基于公司对员工培训的投入金额及区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属于项目补贴,项目结

束后不具有持续性。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立信审计及东洲评估认为:尚世影业、东方希杰的上

述奖励、补贴及补助事项均不具有可持续性,且其对未来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难以

103

预测,故在尚世影业、东方希杰的盈利预测以及评估值中均未考虑相关政府补助

的影响。

三十一、请百视通补充披露文广互动和东方希杰承诺利润与收益法评估的

利润预测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补充披露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拟购买资产文广互动评估报告》、《拟购买资产东方希杰评估报告》载明的

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以及《文广互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东方希杰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情况如下:

(一)文广互动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承诺净利润 3,618.87 4,026.38 4,511.76

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 3,618.87 4,026.38 4,511.76

差异 0.00 0.00 0.00

(二)东方希杰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承诺利润 46,273.37 50,764.38 58,163.66

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 46,273.37 50,764.38 58,163.66

差异 0.00 0.00 0.00

文广互动、东方希杰收益法评估的预测净利润及承诺净利润不存在差异。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东洲评估认为:文广互动、东方希杰收益法评估的预

测净利润及承诺净利润不存在差异。

104

三十二、请你们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百视通下属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资格续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果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本

次交易的影响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情

况如下: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享受 20%的企业

上海山德电器维修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长期有效

所得税税率

享受 20%的企业

池上兼松(上海)维修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长期有效

所得税税率

上海广播电视设备 享受 10%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长期有效

维修站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率

1、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2013 年度

上海新兴媒体信息 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至

传播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率

2 、《 高 新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为 2015 年度

《GF201331000368》)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

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办理展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展期情况说明

1、财税【2012】27 号《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企业正在积极申

百视通网络电视

享受 10%的企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请国家规划布局

技术发展

所得税税率 2、发改高技【2005】2669 号《国 内重点软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书复审

管理办法》

105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展期情况说明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 企业正在积极申

上海文广科技 享受 15%的企业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请高新技术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率

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定复审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 企业正在积极申

北京风行在线 享受 15%的企业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请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率

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定复审

上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稳定,百视通亦将按期积极办理税收优惠有效期

延展手续。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百视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续期不

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主体正在积极办理续期延展手续中。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百视通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文

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拟申请续期之相关税收优惠,

该等公司已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二)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情况如下: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财税【2013】83 号《财政部国家 2013.01.01

东方明珠 免征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 至

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5.12.31

1、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2014 年度

上海东方明珠传输 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至

有限公司 所得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2016 年度

GR2014310007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 2015.01.01

上海城市历史发展

免征营业税 2、沪地税浦十一【2015】000001 至

陈列馆有限公司

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2015.12.31

(A)》

吸并双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

106

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到

期尚在办理续期的情形。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东方明珠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1、尚世影业

本次重组完成后,尚世影业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 2014.1.1

尚世影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 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至

为企业的规定》 2018.12.31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 2014.1.1

电影发行收入

尚世影业 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至

免征增值税

为企业的规定》 2018.12.31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

根据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电影发行企

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世影业享受该优惠政策,2019 年起企业所得税按 25%税率计征。在

本次交易中,评估师对尚世影业进行评估时,从 2014 年至 2018 年使用的企业所

得税率为 0%,自 2019 年开始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与现行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保持一致。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尚世影业若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对本次交易无影响。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上述尚世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不影

响本次评估值。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尚世影业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7

2、五岸传播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五岸传播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

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跨境广播影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9 号 2014.10.01

五岸传播、五翼传播 服务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 至

免征增值税 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有效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49 号公告,五岸传播的跨境广播影

视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豁免的税款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5.19 万元,

占五岸传播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对五岸传播未来盈利预测的影响值较小,继而对

五岸传播的评估值影响较小。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五岸传播若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对本次交易无重大影响。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五岸传播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

下所示: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 2014.01.01

游戏风云 免征企业所得税 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至

为企业的规定》 2018.12.31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

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办理展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展期情况说明

108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展期情况说明

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税务 企业正在积极申

享受 15%的企业

文广互动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请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率

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定复审

上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稳定,文广互动亦将按期积极办理税收优惠有效

期延展手续。

2012 年 7 月,文广互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231000081),

有效期为 3 年,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率,证书有效期期限为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在本次交易中,评估师考虑到企业持续研发费用的投入,在未来年度可

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延续,本次未来年度所得税按照 15%予以确认。

根据国办发【2014】15 号《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文广互动的子公司游戏风云享受该优惠

政策,2019 年起企业所得税按 25%税率计征。

如果文广互动自 2015 年即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则税率需要调整至

25%,则折现率需要从 12.6%调整为 12.1%,则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约

为 3.87 亿元,与原评估值 3.99 亿元相比减少 0.12 亿元,评估值差异率仅为 3%。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若文广互动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对本次交易无重大影响。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文广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文广互动拟申请续期之相关税收优惠,该等

公司已按期积极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有效期延展手续。

4、东方希杰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东方希杰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情况如下:

税收优惠主体 税收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有效期限

109

1、国税函【2009】203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2014 年度

享受 15%的企业

东方希杰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至

所得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2016 年度

GR201431001516)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

本次评估对东方希杰所得税率采用 15%的税率保持不变,同时评估也充分考

虑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在折现率的个别风险因素判断中,将税收风险取值为

1.0%。假设公司自 2017 年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则税率需要调整至 25%,

即折现率需要由 12%调整为 11%,对应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65.4

亿元,同原来 66 亿元估值相比减少 0.6 亿元,评估值差异仅为 0.9%。

从东方希杰的历史发展、行业地位、研发投入来看,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

号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评估机构认为,其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既是基准日东

方希杰的现实状况,也是未来对东方希杰的基本要求和合理假设,因此按照 15%

的所得税率预测未来的收益是具备合理性的。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若东方希杰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对本次交易无重大影响。

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东方希杰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十三、请百视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的人选,以及上述人选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内容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3)业务整合对盈利预测补偿的影响。请独立财务

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

本次重组完成后,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存续公司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110

本次重组完成后,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将保持相对的延续性。其

中由控股股东文广集团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文广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其具备任职资格。

本次重组完成后,存续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将保持相对的延续性,其中因重组

后企业和业务整合及战略发展所需的经营管理人员将由存续公司新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选聘,并根据存续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履职。

(二)内容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内容编辑委员会致力于健全有效的内容导向管控机制,在有力保障内容创新

与渠道拓展的同时,确保新上市公司内容导向正确、传播管控有效。其主要职责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授权经营的各传播渠道上的视

听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管控,确保内容导向正确;

2、研究、设计并审查公司内容审核和管理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在制作、采

购、传输、分发、播出等环节的内容导向管控;

3、对重大版权采购与内容制作项目的内容导向进行审核;

4、审查上市公司各传播渠道与上海广播电视台控制的播控平台之间的对接

情况,确保传输安全管控有效;

5、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业务整合对盈利预测补偿的影响

本次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均以拟购买资

产历史及当前的经营情况为基础进行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其中并未考虑存续公

司未来业务整合对拟购买资产业务发展的协同性而带来的正面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拟购买资产将立足于原有业务资源及能力,并结合重组后

存续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谋求进一步快速发展。存续公司未来的业务整合

系实现其战略发展规划的必要措施,但不会影响拟购买资产经营实体的存续,因

111

此不会对盈利预测补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

1、文广集团对存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选的安排及对该等人员的

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电影电视广播等传媒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行业,受到

国家及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管理。上市公司设立内容编辑

委员会,能够有效管控存续公司的传播内容,确保其导向正确。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吸并方法律顾问及东洲评估认为:

1、本次重组完成后的董事会、监事会人选中,涉及由控股股东文广集团提

名的,文广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其具备任职资

格;因重组后企业和业务整合及战略发展所需的经营管理人员将由存续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存续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选聘,并根据存续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履职;

2、本次进入存续公司的拟购买资产均为股权类资产,系完整独立的经营实

体。本次重组完成后,该等经营实体将继续存续,因此未来存续公司的业务整合

不会影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相关盈利预测补偿产生影响。

三十四、请百视通补充披露 2011 年重组完成以来,其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

问题历次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百视通 2011 年重组以来,其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问题历次承诺及履行情况

如下:

112

承诺方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东方传媒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东方传媒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东方传媒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东方传媒 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

2011.03.09 自承诺日至 2014 年 5 月,上海广播电视台不再为上市公

(控股股东) 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

司实际控制人;自承诺日至 2014 年 12 月,东方传媒不

似的业务。

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期间,上海广播电视台、

(2)东方传媒承诺,如东方传媒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

东方传媒未违背该等承诺。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东方传媒及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在上述期间履行该等承诺的

关联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具体措施如下: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 年 2 月 1 日,百视通收到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

函》:

媒的《告知函》,告知,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总体方针,根

为进一步避免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就本承诺函而言,

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要求,上海广播电视台、东

包括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下属全资、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但不包括本

方传媒与中央电视台下属中国网络电视台(以下简称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就广告等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

“CNTV”)签署 IPTV 播控平台合作协议,落实上海广播

上海广播电视台 同业竞争事宜,上海广播电视台和东方传媒除将继续履行之前的承诺之外,

电视台与中央电视台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合并为中国唯

(实际控制人) 现进一步做出不竞争承诺如下:

一的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

2011.10.13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广电信息将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

2013 年 5 月,百视通技术与 CNTV 联合组建合资公司“爱

东方传媒 媒从事 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视频等新媒体技术服务和市场营销业务的

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电视”),负责全

(控股股东) 唯一平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

国唯一的 IPTV 中央集成播控平台运营。

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

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

业务。如果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上海广播电视台、东

方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

113

承诺方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公司。

(2)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将继续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传媒行业的

改革指导方针,推进整体上市工作。在国家行业政策许可、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及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广电信息和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下属

适合市场化经营的相关业务进行整合,以避免和消除广告等相关业务的潜在

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并保护百视通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文广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自承诺日至本回复说明签署日,文广集团仍为上市公司

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百视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期间,文广集团未违背该

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文广集团承诺,于本次收购完 等承诺。

成后,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传媒在上述期间履行该等承诺的

文广集团

2014.05.24 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 具体措施如下:

(实际控制人)

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百视通及其下属公司相 1、就百视通、东方明珠之间相关业务和资产的调整问题,

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文广集团后续将根据百视通及文广集团下属公司东方明 文广集团已经促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案经百视通

珠的战略方向,用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对相关业务逐步进行梳理、分步解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决相关业务和资产的调整问题。 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东方明珠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为避免同业竞争,并保护百视通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文广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百视通

(1)文广集团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文广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已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

单位将不经营任何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 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006 号);

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存续公司及其控制 2、除承诺涉及的正在投拍的相关影视剧以外,截至本回

文广集团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未来如获何得任商业与机会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存 复说明出具日,文广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包括

(实际控制人) 2014.12.04

在同业竞争,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存续公司或其控制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未再从事任

(控股股东)

(2)除尚世影业外,文广集团及其控制单位目前正参与出资投拍的电影、 何电影(含网络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等影视

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为:《长街行》、《红档》、《英雄冯子材》、《夺宝幸运星之 作品的投资、拍摄、制作、发行业务。

太岁的逆袭》、《懒猪也坚强》、《京剧猫》、《十万个冷笑话》、《VROOMIZ》 3、上海市国资委已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沪国资

系列动画等;文广集团从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制作的相关人员已全部 委产权【2014】417 号《关于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

114

承诺方 承诺时间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与尚世影业签署劳动合同;文广集团进一步承诺,在上述电影、电视剧拍摄 限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函》,同意东方明珠以协议转让的

制作完成后,文广集团、文广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将不再从事任何电影(含 方式受让精文置业 41.28%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东

网络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投资、拍摄、制作、发 方明珠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

行业务。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议方式受让精文置

东方明珠下属上海东方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业 41.28%股权以解决与文广集团公司同业竞争暨构成

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文广集团下属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交易已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完成

(以下简称“精文置业”)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东方明珠现持有精文置业 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东方明珠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支付

15.57%股权,广电发展现持有精文置业 22.52%股权,广电发展的全资子公 22,067.64 万元(超过 50%比例)且东方明珠实质上享有

司上海网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精文置业 18.76%股权。文广集团承诺, 精文置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精文置业已进入东方

其将于东方明珠召开关于审议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之 明珠 2014 年年报合并报表范围。

前,促使东方明珠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文广集团或关联方所持有的精文

置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实现对精文置业控制及并表的相关议案,并提交东方

明珠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115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与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百视通自 2011 年重组以来,

其历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切实履行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现任

控股股东文广集团于本次交易中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有约束力,文广集团

已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履行承诺。

三十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市公司为

关联方,二者为同一运营者。请你们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1)上海广播电

视台与百视通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2)业务合作关系有无调整安排。如无,现

有合作合同的主要条款,该等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3)百视通对上海广播电视

台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其人员、业务、财务上是否独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市委宣传部确认的《关于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认定的请示》,上海市委宣传部系受上海市国资委的委托,对

包括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在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

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3 月出具的沪委【2014】294

号《关于深化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广集团作为市管

企业,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一体化运作;目前,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集团为同一

个党委,上海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建军亦同时兼任文广集团总裁。

鉴于王建军目前同时担任百视通监事会主席,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通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后百视通与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的业务合作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视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

联方上海广播电视台、控股股东文广集团之间需履行的主要合作合同如下:

116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1、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需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

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并且,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广播电视

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2、上海广播电视台同意,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拥有对百视通传媒控制权的前提下,授权百视通

传媒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则和该协议的约定,负责 IPTV 业务和手机电视业务等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涉集成播控平台(以下简称“集成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3、上海广播电视台同意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独家合作经营权授予百视通技术,

由百视通技术作为排他性的独家服务提供商,负责独家运营与 IPTV 业务、手机电视业务等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集成播控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百

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负责的集成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以及互联网视频业务。

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及 2011.01.01 IPTV 业务授权、

4、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对百视通传媒和百视通技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以及集成播

1 百视通网络技术发展有限 至 各方职责及收入

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从政策指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公司之网络视听业务合作 2030.12.31 分成

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新媒体业务平台上无线频道、卫星频道及其他

协议》

频道和节目内容的播控,确保新媒体业务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5、百视通传媒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则和该协议的约定负责 IPTV 业务、手机电视

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所涉集成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6、百视通技术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排他性的独家服

务提供商,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负责独家运营与 IPTV 业务、手机电视业务等信息网络传播

视听节目业务集成播控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和

百视通传媒负责的集成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以及互联网视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

设备提供、节目内容引进、专业咨询、市场推广、业务规划以及协助上海广播电视台播出的频

道节目在首播后实现回看的技术功能等等。

7、百视通技术负责独家运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的自有广告业务及在运营信息网络

117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由百视通技术负责开发的其他增值业务。前述自有广告业务指利用以电视

机、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设备、计算机为接收终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传送视听节目过

程中增加的广告部分,包括该等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以下简称“网络视听广告业务”)。

上海广播电视台和百视通传媒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除百视通技术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经

营网络视听广告业务或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开发其他增值业务。

8、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百视通技术应尽最大努力建设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服务运

营平台,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推广与策划,并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提供

优质、不间断的市场营销和技术服务等运营服务。

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拥有互联网电视

(含一体机和机顶盒)业务的合作经营权,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上海广播电视台与百视 2015.01.01 互联网电视业务

公司成为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网络视听及其增值业务运营主体,负责运营与互联网业务集成播控

2 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 至 (含一体机和机

平台配套的所有经营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服务运营平台、技术服务、设备提供、节目内

于互联网电视业务授权书》 2020.12.31 顶盒)授权经营

容引进、专业咨询、市场推广、业务规划、运营视听业务中的广告业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并

有权对外谈判和签署商务合作协议。

1、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进行有线数

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法律、法规

授权进行有线数 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负责集成播出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

《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 字电视付费频道 及其相关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营销推广业务,同时有权就前述内

2014.10.01

合作协议》 集成平台的运 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承担相关运营成本并享有相关运营收益。

3 至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 营、建设、日常 2、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为目标频道

2033.12.31

广互动共同签署) 管理及节目集成 (即法治天地频道、都市剧场频道、欢笑剧场频道、极速汽车频道、幸福彩频道、金色频道、

播出 魅力音乐频道、游戏风云频道、生活时尚频道、全纪实频道、动漫秀场频道、新视觉频道等

12 个全国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提供内容集成服务、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

务以及与前述服务配套相关的所有服务,并全权负责目标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18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推广,同时有权就前述服务内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上海

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应各自对其在该协议项下的分工负责,并对目标频道安全播出承担各自

负责环节的相应责任。

3、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独家经营有线广

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及其配套相关业务,并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点播业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新闻、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音乐、戏曲、教育、科技、财经、气象、军事、生

活信息等)在上海市地区的营销推广,同时有权就前述经营内容单独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合作协

议,承担相关运营成本并享有相关运营收益。

4、在该协议有效期内,除非该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上海广播电视台不得将从事该协议约定

业务的权利授予除文广互动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也不会与除文广互动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有类似

合作,这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海广播电视台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合资

公司开展与该协议项下业务合作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5、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东方财经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

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务,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

上行的相关费用;授权及合作期限内,如目标频道由标清频道转为高清频道的,则播控平台及

卫星上行相关费用仍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承担;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目标频

道内容的最终审核权,负责目标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确保目标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并有

权要求文广互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内容;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

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并且,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

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

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6、授权及合作期限内,文广互动为目标频道提供内容(含增值业务内容)集成服务、技术灌

119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市场营销推广服务以及与前述服务配套相关的所有服务,承

担相应成本并享有相关收益;

7、授权及合作期间,上海广播电视台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容,在与目标频

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在目标频道中播出,但如与节目的播放有冲突的,则优先播

放节目;授权及合作期限内,文广互动全权负责目标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落地发行与市场推广。

1、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

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

东方财经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同时,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家为

东方财经频道提供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全权负责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2、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东方财经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

《东方财经频道合作协议》 授权进行东方财 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2014.10.01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 经频道的运营、 同时根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

4 至

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 建设、日常管理 级服务,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

2033.12.31

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及节目集成播出 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确保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

并有权要求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节目。上海广播电视台确

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

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并且,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广播电视

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

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1)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目、

120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负责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所有重播节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的重审;

(2)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编排节目串联单;

(3)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4)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划、

制作、采购与编审;

(5)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包括但不

限于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广互

动提供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如

对频道的市场推广有特别要求的,则实现该等特别要求的费用应由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承担。

(6)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

所需播出的宣传片),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在频道中播出,但如与节目

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有冲突的,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授权及合作期限内,文广互动为东方财经频道提供集成频道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同时全权

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并承担相应成本。文广互动全权负责东方财经频道通过

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具体包括:

(1)文广互动根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频道宣传材料开展相应的市场推广与落

地发行工作,包括向各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宣传推广频道、签署频道落地发行协议等。

(2)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频道

在当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劲爆体育频道合作协议》 2014.10.01 授权进行劲爆体 1、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

5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 至 育频道的运营、 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法律、

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文广 2033.12.31 建设、日常管理 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劲爆

121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互动共同签署) 及节目集成播出 体育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同时,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家为劲爆

体育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全权负责频道通过

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2、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劲爆体育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

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 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术升级服

务,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授权及合作期间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享有五星体

育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确保频道节目内容

安全播出,并有权要求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节目;上海广播电

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并且,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广

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

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1)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目、负责

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所有重播节目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的重审;

(2)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编排节目串联单及节目电子

串联单;

(3)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4)由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划、制作、

采购与编审;

(5)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包括但不限于

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广互动提

供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

122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6)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所需播出的宣传片),

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在频道中播出,但如与节目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

有冲突的,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授权及合作期限内,文广互动为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

配套服务,同时全权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并承担相应成本。

(1)文广互动提供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具体包括:完成将节目由模拟转化为数字格式的

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数字节目转码入库、电子串联单和节目发送总控;文广互动对节目技

术灌录集成分发环节的安全播出负责。

(2)文广互动全权负责劲爆体育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

营销推广。

(3)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频道在当

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1、该协议约定的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排他性地授权文广互动电视独家进行有

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集成平台的运营、建设、日常管理及与集成播出配套的所有工作(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负责的播控业务环节除外),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七彩戏剧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采购、编审等工作;同时,由文广互动电视排他性的独

《七彩戏剧频道合作协议》 授权进行七彩戏

2014.10.1 家为七彩戏剧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全权负责

(由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 剧频道的运营、

6 至 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营销推广。

东方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 建设、日常管理

2033.12.31 2、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技术运营中心为七彩戏剧频道的正常播出提供播

文广互动共同签署) 及节目集成播出

控平台及卫星上行技术保障服务,负责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所涉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同时根据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文广互动业务需求负责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技

术升级服务,并承担播控平台及卫星上行的相关费用;授权及合作期间内,上海广播电视台享

有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节目内容的最终审核权,负责频道节目内容的播控,

123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确保频道节目内容安全播出,并有权要求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修改节目;上海广播电视台确认其拥有可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

业务所需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并且,在

该协议有效期内,上海广播电视台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从事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

道集成运营业务所需的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持续有效。

3、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成本:

(1)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的节目策划、制作或采购具有合法授权的节

目、负责所有节目播出前的三审;所有重播节目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进行播出前

的重审;

(2)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播出版面的编排与审核, 编排节目串联单;

(3)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节目带(包括 EPG 信息表)的流转;

(4)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负责向文广互动提供频道节目宣传资料;

(5)由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频道增值业务的运营,并对增值业务节目进行策

划、制作、采购与编审;

(6)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文广互动进行频道在全国各地的宣传与推广,包括

但不限于节目主持人/嘉宾支持、提供节目的平面和视音频宣传资料,根据市场推广需要向文

广互动提供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电子和/或硬拷贝等。

(7)授权及合作期限内,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互动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及公益宣传片等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因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资源置换需要

所需播出的宣传片),在与该频道整体定位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在频道中播出,但如与节目

及/或增值业务的播放有冲突的,则优先播放节目及/或增值业务。

4、授权及合作期限内,文广互动为频道提供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频道集成服务以及相关

配套服务,同时全权负责频道的市场营销推广与落地发行,并承担相应成本。

(1)文广互动提供的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具体包括:完成将节目由模拟转化为数字格式的

124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技术灌录集成分发服务、数字节目转码入库、电子串联单和节目发送总控;文广互动对节目技

术灌录集成分发环节的安全播出负责。

(2)文广互动全权负责七彩戏剧频道通过集成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落地发行与市场

营销推广。

(3)文广互动每季度应向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合作频道落地城市数量、合作

频道在当地频道列表中的位置以及各落地城市用户数据等信息。

1、该协议所述“新媒体电视版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播放视

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主要指 IPTV 版权以及未来可能适用的互联网电视版权;“移动终端版

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为接收终端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

权权利;互联网视频版权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并以计算机为接收终端播放视听节目内

容的版权权利;

2、东方传媒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传媒拥有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 法取得相关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以下简称“东方传媒视听节目内容”)的新媒体电视(IPTV

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 和互联网电视)版权和移动终端(手机电视)版权(包括完整频道播放和完整频道回看、对频

2011.01.01 百视通技术向东

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视 道自有版权节目进行切分和播映);以有偿、优先(非独家)的方式授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

7 至 方传媒采购新媒

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及 传媒视听节目内容的互联网视频版权;

2030.12.31 体版权的安排

《视听节目内容合作协议 3、东方传媒承诺促进东方传媒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传媒下属公司”)

之补充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以及市场化原则与百视通技术订立独立协议,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百视通技

术取得各该等东方传媒下属公司拥有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法取得相关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

的新媒体电视(IPTV 和互联网电视)版权和移动终端(手机电视)版权(包括完整频道播放

和完整频道回看、对频道自有版权节目进行切分和播映);以有偿、优先(非独家)的方式授

予百视通技术取得东方传媒下属公司视听节目内容的互联网视频版权;

4、双方确认,百视通技术于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适用于百视通技术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百视通技术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取得该协议项下的各项新媒体电视版

125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权、移动终端版权,互联网视频版权以及手机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经营权并与东方传媒及其下属

公司开展合作、履行义务;

5、协议签署后每满三年,对前述试听节目内容合作费用的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可比市场价格进

行核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前述试听节目内容合作费用与可比市场价格严重偏离的,协议双方

经协商一致并经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文广集团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五岸传播文广集团自有版权以及其他已合法取得相关

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以下简称“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的“视听节目内容版权”,五岸传播

可以自己名义对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经营。

2、文广集团承诺, 除文广集团旗下各媒体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的自行使用(包括播放及交互

《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

2014.08.01 式传播)外,文广集团及文广集团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再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进行任

协议》 视听节目内容授

8 至 何形式的版权经营。

(由文广集团与五岸传播 权经营

2019.07.31 3、虽有上述规定,文广集团旗下百视通及百视通各级子公司暂不适用该协议,就百视通及百

共同签署)

视通各级子公司与五岸传播之间涉及版权交易事项,由百视通与五岸传播进行协调。

4、双方确认,五岸传播于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适用于五岸传播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五岸传播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取得该协议项下的“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并

与文广集团开展合作、履行义务。

1、文广集团使用东方明珠负责经营管理的电视塔传输天线及相关技术设备进行广播电视传输,

东方明珠实行有偿服务;

《关于 2015 年度广播电视

2、文广集团使用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的技术装备进行广播电视传输,上海东方明珠传

技术传输费用结算的协议 专用广播电视设

输有限公司实行有偿服务;

9 书》(由东方明珠、上海东 2015 年度 备使用及费用结

3、东方明珠与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应认真做好广播电视技术传输工作,做好日常技术

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文 算约定

维护和管理工作并符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发射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播出。如

广集团共同签署)

由于东方明珠和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缘故造成停播等事故,文广集团有权拒付当月传输

费,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提出经济赔偿。

126

协议名称 有效期限 主要涉及内容 主要条款

4、收费标注:文广集团 2015 年向东方明珠支付传输费人民币 51,903,680 元,向上海东方明珠

传输有限公司支付传输费人民币 37,500,000 元;

5、费用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依据东方明珠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成本及合

理投资回报率确定。如有重大技术更新等变化,收费标准由各方协商后重新制定;

6、收费方式:文广集团应于每季度末月的二十五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方明珠支付 12,975,920

元,未能按时划入东方明珠账户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计算。文广集团应于每月十五日前

通过银行转账向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支付上一月发生的技术传输费,十二月的传输费应

将前十一个月已付费用与全年应付费用的差额在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

注:上海市委宣传部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沪委宣【2014】463 号《关于同意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批复》,同意文广集团吸收合并

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传媒集团和广电发展,合并后,东方传媒集团、广电发展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其全部资产(含所持百视通、东方明珠股份)、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均由文

广集团承继。因此,文广集团已承继东方传媒于上述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

127

上述合作协议的合作条款均合法有效,合作协议有效期自本回复说明出具日

起,均不低于五年(除第 9 项外),该等合作具有稳定性。

上述第 9 项合作协议,根据文广集团出具的《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的说明》,依照上海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东方明

珠系上海市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历年来东方明珠及上海东

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签署《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

结算协议书》,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东方明珠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职能均并入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因

此,东方明珠该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及职能亦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

及上海东方明珠传输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履行,该等业务及职能不因本次吸收合

并事宜而发生变更或终止。经上市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文广集团

将继续与存续公司及传输公司签署相关《广播电视技术传输费用结算协议书》,

由其继续为文广集团有偿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的长期服务。

(三)百视通对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不存在重大依赖

电影电视广播等传媒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行业,受到国家

及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管理。百视通与文广集团、上海广

播电视台的上述业务协议主要基于传媒行业背景情况而发生,并不代表百视通对

上海广播电视台、文广集团存在重大依赖。

(四)百视通人员、业务、财务上均具备独立性

百视通交易前拥有且交易后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

系,该等体系与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完全独立,百视通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百视通工作,并在百视通

领取薪酬;百视通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百视通拥有独立的财务部

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百视通独立在银行

开户,不与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共用银行账户;百视通的财务人员不在文

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兼职,百视通依法独立纳税,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128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

1、百视通与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之间的上述业务合作协议(除第 9

项),有效期限较长,该等合作协议具有稳定性,不会对存续公司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关于第 9 项业务合作协议,根据文广集团书面确认,经存续公司履行

相应程序后,其将继续维持长期合作关系;

2、该等业务合作协议系传媒行业的行业特殊性所导致的,不代表百视通在

经营及业务上对文广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存在重大依赖;

3、本次交易后,百视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继

续保持人员、业务、财务的独立性。

三十六、请你们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1)文广集团与百视通涉及授权

经营、技术许可的业务,该等授权是否具有稳定性。2)百视通对文广集团是否

存在重大依赖。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相关回复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参见上述第三十五条之回复。

三十七、申请材料显示,发行对象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为海通证券子公司,海通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请你

们: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

的实际控制人。2)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及占比。3)补充披露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吸并方独立

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的控制权结构

129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具体控制权结构如下:

海通证券

100.00%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53.25%

LP

海通创意资本

38.76%

GP GP 5.54%

0.0003% 文化产业基金

LP 9.38%

文广投资中心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文广投资中心、文化产业基金的最终控制方为海通

证券,鉴于海通证券系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自其上市以来持股一直较为分

散,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 5%,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文广投资中心、

文化产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文化产业基金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文化产

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批复》(沪府【2010】81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海通开元

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无异议函》于 2012 年成立的专

注于文化产业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家券商

直投基金。

文化产业基金及海通创意资本参与投资及管理文广投资中心,符合《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关于“鼓励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精

神,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

关规定。

130

(二)交易后海通证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视通权益的情况

根据截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海通证券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相关权益的情况,本

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百视通股份情况如下:

目前持有的相关 交易后持有

权益人及持有原因

权益及数量 百视通权益

海通证券权益投资部 百视通 595,558 股;

1,107,256 股

量化投资业务及趋势投资业务 东方明珠 1,555,562 股

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 百视通 4,100 股;

6,555 股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产品 东方明珠 7,464 股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的文化产业基金

尚世影业 7.5%股权,

(标的资产尚世影业的股东,即本次交易 3,872,157 股

对应估值为 12,600 万元

的交易对方)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的文广投资中心

认购金额 320,000 万元 98,340,503 股

(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对象)

合计 103,326,471 股

交易后百视通总股本 2,628,392,730 股

交易后海通证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视通股份比例 3.93%

(三)海通证券作为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

1、本次交易前后,海通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百视通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本次交易前后,百视通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两年海通证券与百视通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未相互提供担保;

最近一年海通证券未为百视通提供融资服务;

4、海通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

属未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海通证券未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本次交易前后,海通证券与百视通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

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131

综上,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吸并方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及吸并方法律顾问认为:海通证券符合《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百视通本次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32

(本页无正文,系《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说明》之签章页)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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