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4 1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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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全柴动力 股票代码:600218 公告编号:临 2015-008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9 号文核准,安徽全

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85,355,000

股,发行价格每股 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82,840,000.00 元,扣除承

销保荐、股份登记、验资、法律顾问等发行费用 17,204,181.08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665,635,818.92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全

部存入公司设立的银行专户内,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会验字【2015】第 010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

司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以下

简称“建设银行全椒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

下简称“农业银行全椒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全椒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全椒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帐号、截止 2015 年 2 月 12 日存放金额、资金用途等具体情

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放金额 资金用途

建设银行全椒支行 34001737308053017342 17674 低耗能低排放商用车

农业银行全椒县支行 12133001040019745 10001 柴油机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全椒支行 182731238309 12608 高效节能非道路

工商银行全椒支行 1313042129300188818 10001 柴油机建设项目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

浦发银行合肥分行 58050154500000143 6000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496010100100115401 10450 补充流动资金

合 计 66734

注:上表中存放于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496010100100115401 帐户的金

额中,包含尚需支付的发行费用 1,704,181.08 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补充流

动资金金额按实际调整为 102,795,818.92 元,并一次性自募集资金专户

转入普通银行帐户,永久性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二、公司与申万宏源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半年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建祥、肖兵可以随时到

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各开户行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各开户行应当及时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且申万宏源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申万宏源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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