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来源:巨潮网 2015-03-03 09: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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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中伦律证[2012]009900-3号

致: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通赛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一”),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二”)。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2009年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

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2]第1388号《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在此审慎核查,

现就发行人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相关情况更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

书二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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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和/或补充意见书一和/或补充意

见书二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和/或补充意见书一和/

或补充意见书二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

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系由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的恒通发展整体变更设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一)之规定。

2. 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 1 至 9 月份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5,892,886.79 元 、

38,700,644.64 元、52,881,875.89 元、29,544,309.48 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二)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307,128,312.04 元,不少

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三)之规定。

4.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734 万元,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四)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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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1. 发行人的相关资质更新

(1)因发行人持有的京交运管许可货字 1101110085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到期,发行人申请换证,并于 2012

年 2012 年 6 月 20 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

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10 日。

(2)因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 00841074 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遗失,发行人申请补办,并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获发编号为 01014379 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的相关资质更新

2012 年 10 月 15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组装公司(北京)

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3.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恒通远景进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资质

2012 年 11 月 12 日,北京恒通远景进出口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

远景”)取得了编号为 01211055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

业代码为 1100055625980。

三、关联交易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更新

1.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分公司情况更新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立了 2 家子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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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并设立了 1 家分公司,具体情

况如下:

(1)北京恒通远景进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恒通远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 2012 年 9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1101524650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

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 86-5 号 1 幢 610 室;法定代表人为孙磊;注册资

本为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筑材料、木塑制品;货

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9 月 12 日;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12 日至 2037 年 9 月 11 日。

(2)北京恒通赛木木塑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赛木木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制品”)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 司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房 山 分 局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1101534409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

万兴路 86-5 号 3 幢;法定代表人为王玉莲;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制造木塑型材、装饰材料。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木塑型材、装饰材料”;成

立日期为 2012 年 10 月 26 日;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37 年 10 月

25 日。

(3)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组装公司(一分

公司)”)为组装公司(北京)的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 2012

年 6 月 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11015026117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北

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村委会南 500 米;负责人为孙志强;经营范围为“许

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成立

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

(4)组装公司(北京)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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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5 日,组装公司(北京)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货物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更新

(1)卓越环节已完成注销程序

2012 年 9 月 27 日,卓越环节获得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注销核准

通知书》,卓越环节完成注销登记程序。

(2)长阳建筑已完成注销程序

2012 年 11 月 28 日,长阳建筑获得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注销核

准通知书》,长阳建筑完成注销登记程序。

(3)王秋艳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关系

2012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董事王秋艳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承包经营解除协议》,终止王秋艳对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

下简称“房建第二分公司”)的承包经营,王秋艳辞去房建第二分公司负责人的

职务,不再以房建第二分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房建第二分公司与发行人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4)翔远装饰变更股权结构、增资

翔远装饰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为金恒通

达的全资子公司;翔远装饰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从 1,20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

(二) 新增重大关联交易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1. 2012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与金恒通达签订《租赁协议书》,详见本补

充意见书第四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4 项“发行人租赁的房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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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金恒通达签订《租赁协议书》,详见本补

充意见书第四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4 项“发行人租赁的房产”部分。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发行人新增的注册商标权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有效期 取得方式 核定使用商品

第 19 类

2012 年 8 月 7

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

1 发行人 8708198 日至 2022 年 8 原始取得

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门;

月6日

非金属窗;非金属地板;耐火纤维;

混凝土建筑构件

第 19 类

2012 年 8 月 7

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

2 发行人 8708202 日至 2022 年 8 原始取得

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门;

月6日

非金属窗;非金属地板;耐火纤维;

混凝土建筑构件

2.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申请日期 使用期限 使用状态

类别

墙体材料组合物制

ZL20112034 发行人; 2011 年 9

1 实用新型 备设备以及墙体材 原始取得 10 年 经常使用

4401.0 恒通赛木(新疆) 月 14 日

料制造设备

ZL20113036 发行人; 2011 年 10

2 外观设计 中空墙板(1) 原始取得 10 年 经常使用

4652.0 恒通赛木(新疆) 月 14 日

ZL20113036 发行人; 2011 年 10

3 外观设计 中空墙板(2) 原始取得 10 年 经常使用

4641.2 恒通赛木(新疆) 月 14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其财产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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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租赁的土地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

使用权租赁合同》,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房山窦店北京高端制造业

基地 01 街区的第 1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发行人,租赁地块的总面积约 为

79 亩(折合 52,547 平方米),用途为临时标准厂房,租赁期限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每亩 2,000 元,三年租金总额为 474,000

元,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地

块交付发行人使用。

4. 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发行人向金恒通达租赁位于篱笆房二村的房屋

2012 年 10 月 25 日,金恒通达与发行人签署《租赁协议书》,约定金恒通达

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二村的房屋租赁给发行人作为废料原料堆放

及粉碎处理使用。房屋面积共为 5,359.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 2.80 元/月,出租标的租赁费总计

为 210,092.4 元。

2012 年 9 月 11 日,金恒通达与房建第二分公司签署《建筑物转让合同》,

房建第二分公司将其拥有实际使用权的位于篱笆房二村的房屋转让给金恒通达。

2012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北京大华天坛服装有限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合

同》,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的 10 亩土地,原计划用于发行人的

废料原料堆放及粉碎处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2 年 7 月 21 日北京地区发生

暴雨后,发行人承接了北京市房山区和丰台区的抗洪救灾安置房工程,同时发行

人 2012 年下半年出口业务增加,集成房屋成套部品部件发出前需要进行预组装,

导致组装车间用地紧张,因此发行人将租赁的上述 10 亩土地提供给组装公司(北

京)使用。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

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房山窦店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 01 街区第 11 号的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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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土地,计划尽快将废料原料堆放及粉碎处理场地从向金恒通达租赁的位于篱笆

房二村的房屋搬迁至此处,尽快终止与金恒通达的房屋租赁关系。

(2)发行人向金恒通达租赁位于青龙湖镇大苑村 98 号的房屋

2012 年 10 月 26 日,金恒通达与发行人签署《租赁协议书》,约定金恒通达

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 98 号的两个厂房租赁给发行人作为轻钢结

构件加工车间使用。厂房面积共为 4,320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 3.28 元/月,出租标的一年的租赁

费合计为 198,374.4 元。

2012 年 9 月 11 日,金恒通达与长阳建筑签署《建筑物转让合同》,长阳建

筑将其拥有实际使用权的位于青龙湖镇大苑村 98 号的房屋转让给金恒通达。

发行人已在主厂区内完成厂房清理整合工作,原计划将发行人轻钢结构件加

工车间搬迁至主厂区。由于发行人 2012 年业务拓展至蒙古国市场,上述清理出

的厂房目前用于备料仓储以满足出口订单增加所需的必要材料储备。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

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房山窦店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 01 街区第 11 号的 79

亩土地,计划尽快将轻钢结构件加工车间从向金恒通达租赁的青龙湖厂房搬迁至

此处,尽快终止与金恒通达的房屋租赁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租赁取得的房屋,因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

关系存在法律瑕疵。该等租赁房屋面积较小;发行人使用该等租赁房屋的用途

为废料原料堆放及粉碎处理场地、轻钢结构件加工车间,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影响较小;租赁房屋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具证明,认定租赁房屋符合相关规划,

尚未列入拆迁范围,尚未有拆迁计划;发行人将尽快终止存在法律瑕疵的房屋

租赁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发行人因存在

瑕疵的房屋租赁关系导致受到任何财产损失,其将向发行人予以全额赔偿。

2. 发行人房屋租赁关系存在法律瑕疵的事实,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

质不利影响,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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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业务合同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尚在履行期内的重

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1)2012 年 11 月 8 日,蒙古国公司 Lux wood house LLC、发行人、蒙古

国公司 Roven LLC 三方签署《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买卖合同》。Roven LLC 因

在蒙古国建设 GREEN MOUNTAIN VILLA 项目从发行人采购建筑材料,并通过

发行人在蒙古国的代理商 Lux wood house LLC 来完成本次采购,合同总价为

1,398 万元人民币。

(2)2012 年 11 月 26 日,蒙古国公司 Lux wood house LLC、发行人、蒙古

国公司 TUMWN KHISHIGTEN LLC 三方签署《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买卖合

同 》。 TUMEN KHISHIGTEN LLC 因 在 蒙 古 国 建 设 BODI INTERNATIONAL

GARDEN 项目从发行人采购建筑材料,并通过发行人在蒙古国的代理商 Lux

wood house LLC 来完成本次采购,合同总价为 3,788.8 万元人民币。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合同价款(元) 签署日期

廊坊市新世纪步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景观提 2012 年 8 月

1 组装公司(北京) 39,990,000

行街管理委员会 升改造工程 7日

北京房通置业有 组装公司(一分 韩村河服装产业基地厂房工 2012 年 8 月

2 149,100,000

限公司 公司) 程 26 日

北京房通置业有 组装公司(一分 韩村河服装产业基地宿舍、 2012 年 8 月

3 77,238,000

限公司 公司) 餐厅及办公楼工程 26 日

北京市房山区长 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中学重 2012 年 10

4 组装公司(北京) 27,000,000

阳镇人民政府 建工程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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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共产党塔城 塔城市干部交流及职业技能 2012 年 11

5 组装公司(北京) 11,000,000

市委员会党校 职业培训中心综合楼工程 月 12 日

北京市房山区住

北京人投资发展公司综合楼 2012 年 11

6 房和城乡建设委 组装公司(北京) 5,100,000

扩建工程 月 14 日

员会

(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尚在履行期内的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2012 年 8 月 22 日,组装公司(北京)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以

下简称“北京银行房山支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 1 亿元。

其中贷款额度 7,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合同订立日起 1 年,每笔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 12 个月;汇票承兑额度 2,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合同订立日起 18 个月,

每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保函额度 1,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合同订立

日起 2 年,每笔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日最晚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日起满 2 年的届

满日。

2012 年 8 月 22 日,组装公司(北京)与北京银行房山支行签署《借款合同》,

组装公司(北京)向北京银行房山支行借款 7,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利率以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 10%。

2012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房山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恒通赛木为组装公司(北京)签署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在 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期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发行人持有

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房国用(2011 出)第 00110 号)和房产(房屋所

有权证号:X 京房权证房字第 051017 号),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 18,761 万元。

2012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房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恒通赛木为组装公司(北京)签署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在 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期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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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发行人的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

预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1. 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元) 账龄 款项性质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客户 23,139,000 1 年以内 工程款

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20,490,313.6 1 年以内 货款

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13,750,000 1 年以内 工程款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10,957,753.6 1 年以内 货款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9,512,784.8 1 年以内 货款

合计 77,849,85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欠款。

2. 应付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元) 账龄 款项性质

濮阳新兴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商 3,977,998.56 1 年以内 工程款

保定天马远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供应商 3,833,820.37 1-2 年 材料款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 2,793,891.82 1 年以内 材料款

北京隆旺达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供应商 2,300,000 1 年以内 材料款

北京宝华汇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商 2,243,015.95 1 年以内 工程款

合计 15,148,726.7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

(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3. 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元) 账龄 款项性质

北京三友立业钢铁有限公司 供应商 7,918,796.44 1 年以内 材料款

北京林瑞祥经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 4,560,000 1 年以内 材料款

昆山市众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 2,207,600 1 年以内 设备款

北京光明浩宇塑胶助剂有限公司 供应商 1,060,000 1 年以内 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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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分包商 1,054,540 1 年以内 工程款

乌苏第二分公司

合计 16,800,936.44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无预付持有发行人 5%(含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

4.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元) 账龄 款项性质

出口退税 3,027,158.58 1 年以内 出口退税

塔城地区边防基础设施建设

客户 231,000.00 1 年以内 保证金

办公室

房山供电局 供应商 188,358.46 1 年以内 押金

张莹 公司员工 168,300.00 1 年以内 备用金

惠炳友 公司员工 165,598.94 1 年以内 备用金

合计 3,780,415.98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欠款。

5. 其他应付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元) 账龄 款项性质

暂收款(上市支

北京市房山财政局 无关联关系 2,000,000 1-2 年

持资金)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

无关联关系 1,500,000 1-2 年 代付款

限责任公司

北京政华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关联关系 70,500 1 年以内 押金

董玉柱 无关联关系 50,305.79 1 年以内 工伤款

尚绪平 公司员工 45,000 1 年以内 报销款

合计 3,665,805.79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

(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款项。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纠

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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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潜在风险。

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书一、本补充意见书所述外,

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由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12 年 7 月 23

日,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处于复审阶段,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 2011 年第 4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

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

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

的税率预缴。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外,

因此 2012 年 1 至 9 月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按 25%的税率计提。

发行人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恒通赛木(新疆)、恒通远景、恒通制品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二) 税收优惠

2012 年 1 月 31 日,房山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京房国税[2012]000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发行人符合财税[2008]156 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的 I 型木塑墙板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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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获得

单笔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2012 年 5 月 14 日,根据塔地发改投资(2012)25 号文件《关于下达节能重

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2012 年中

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由乌苏市财政局拨付恒通赛木(新疆)1,000 万元用

于 30 万平方米木塑集约化建筑部品部件项目。2012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

乌苏市财政支付中心拨付的 700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以及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有效。

2.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江靖的对外投资情况更新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江靖新增的对

外投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股东 出资额 股权占比

广州优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靖 100 万元 100%

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江靖 54 万元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江靖投资的上述企业与发行人

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发行人安全事故情况更新

根据发行人说明,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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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工伤认定日

姓名 负伤日期 致残等级 目前状态 所属公司

宫某某 2008.5.30 2008.6.28 8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刘某某 2009.7.19 2010.4.2 8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鲁某某 2010.4.6 2010.7.21 8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李某 2010.5.28 2010.7.21 6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秦某 2010.6.19 2010.9.13 9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郑某某 2011.5.15 2011.6.21 10 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组装公司(北

李某某 2011.6.16 2011.7.4 10 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京)

董某某 2011.7.14 2011.8.4 3级 办理工伤保险赔付中 发行人

组装公司(北

陈某某 2011.9.1 2011.10.9 9级 办理工伤保险赔付中

京)

组装公司(乌

吐某某 2011.9.20 2012.1.6 9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苏分公司)

库某某某 2011.10.1 恒通赛木(新

2012.1.6 10 级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某 4 疆)

未达到职

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

李某某 2012.5.9 2012.6.15 已办结工伤保险赔付 发行人

残等级标

情节较

轻,

已办结工伤医疗费用报 恒通赛木(新

哈某某某 2012.5.16 2012.10.10 未进行工

销 疆)

伤等

级认定

情节较

轻,

已办结工伤医疗费用报 恒通赛木(新

齐某某 2012.7.23 2012.10.10 未进行工

销 疆)

伤等

级认定

办理定级 待工伤定级后办理工伤 组装公司(北

任某某 2012.8.1 2012.8.27

中 保险赔付 京)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上

述工伤事故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恢复

工伤职工健康,已妥善解决了十二起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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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发行人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更新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和子(分)公司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

如下:

1. 2012 年 9 月,发行人和子(分)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个人缴

费比例情况如下:

组装公司(北 恒通赛木(新 组装公司(乌

恒通赛木

京) 疆) 苏分公司)

单位 20% 20% 20% 20%

养老保险

个人 8% 8% 8% 8%

单位 10% 10% 7.5% 7.5%

医疗保险

个人 2%+3 元 2%+3 元 2% 2%

单位 0.8% 0.8% 0.5% 0.5%

生育保险

个人 - - - -

单位 0.8% 1% 1.5% 1.5%

工伤保险

个人 - - - -

单位 1% 1% 2% 2%

失业保险

个人 0.2% 0.2% 1% 1%

单位 12% 12% 89 元 89 元

住房公积金

个人 12% 12% 89 元 89 元

2. 发行人和子(分)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

公司名称 办理社保起始日期 办理公积金起始日期

恒通赛木 2007 年 3 月 1 日 2011 年 6 月

组装公司(北京) 2010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6 月

恒通赛木(新疆) 2011 年 4 月 1 日 2011 年 6 月

组装公司(乌苏分公司) 2011 年 4 月 1 日 2011 年 6 月

3. 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报告期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核查

(1)发行人和子(分)公司报告期内社保和公积金缴费人数情况

1)恒通赛木

2012 年 9 月 2011 年 12 月 2011 年 6 月 2010 年 12 月 2009 年 12 月 2008 年 12 月

种类 员工 员工 员工 缴费 员工 缴费 员工 缴费 员工 缴费 员工 缴费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养老保险

111 108 120 120 164 158 248 248 177 101 53 40

医疗保险

111 107 120 119 164 161 248 248 177 177 53 53

失业保险

111 107 120 118 164 156 248 241 177 101 5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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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生育保险

111 108 120 83 164 111 248 196 177 81 53 32

工伤保险

111 107 120 120 164 158 248 248 177 177 53 53

住房公积

111 104 120 120 164 160 248 0 177 0 53 0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恒通赛木未缴纳社保的 3 名员工均为退休职工返聘,

其余员工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组装公司(北京)

2012 年 9 月 2011 年 12 月 2011 年 6 月 2010 年 12 月

种类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养老保险费 74 74 71 71 96 93 16 16

医疗保险费 74 74 71 71 96 95 16 16

失业保险费 74 74 71 71 96 93 16 16

生育保险费 74 74 71 45 96 66 16 9

工伤保险费 74 74 71 71 96 93 16 16

住房公积金 74 53 71 70 96 96 16 5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组装公司(北京)全体员工均缴纳了社会保险。

3)恒通赛木(新疆)

2012 年 9 月 2011 年 12 月 2011 年 6 月 2010 年 12 月

种类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养老保险费 35 30 37 37 51 47 14 -

医疗保险费 35 30 37 37 51 47 14 -

失业保险费 35 30 37 37 51 47 14 -

生育保险费 35 30 37 37 51 47 14 -

工伤保险费 35 30 37 37 51 47 14 -

住房公积金 35 30 37 37 51 47 14 -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恒通赛木(新疆)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 5

名员工中,4 名为退休职工返聘,1 名为兼职人员,其余员工均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组装公司(乌苏分公司)

2012 年 9 月 2011 年 12 月 2011 年 6 月 2010 年 12 月

种类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员工人 缴费人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养老保险费 20 19 30 30 38 36 1 -

医疗保险费 20 19 30 30 38 3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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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失业保险费 20 19 30 30 38 36 1 -

生育保险费 20 19 30 30 38 36 1 -

工伤保险费 20 19 30 30 38 36 1 -

住房公积金 20 19 30 30 38 36 1 -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组装公司(乌苏分公司)未缴纳社保的 1 名员工为

退休职工返聘,其余员工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恒通远景、恒通制品和组装公司(一分公司)

恒通赛木分别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设立全资公司子公司恒通远景、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设立全资子公司恒通制品,上述两家公司均未开始经营。组装公司

(北京)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设立组装公司(一分公司),尚未委派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本补充意见书说明事项外,目前发行人已根据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为员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八、结论性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发行人补充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本补充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有待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和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4-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学兵 李 磐:

宋晓明:

年 月 日

3-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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