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3 14:08: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

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2014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

爱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

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办法》(2014年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

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爱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号文核准。股票

1

简称为“爱普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20,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20。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3月6日(T-4

日)9:30-15:00和2015年3月9日(T-3日)9:30-15:00,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

3月11日(T-1日)9:30-15:00和2015年3月12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

间为2015年3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

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

网下申购(上海交易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通过申购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

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网下发行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

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3 月 9 日(T-3 日,周一),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

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3 月 6 日(T-4 日,周五)刊登的《爱普香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

公告》”)。

4、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5年3

月5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同时需于2015年3月4日

(T-6日)中午12:00前向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核查材料原件需于2015

年3月10日(T-2日)中午12:00前快递至主承销商处。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

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

2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

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8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

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7、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5年3月11日(T-1日,

周三)刊登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8、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拟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

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有效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

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爱

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

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9、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0、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

律法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1、网下投资者配售具体信息将在2015年3月16日(T+2日,周一)刊登的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

告》中详细披露。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

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3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3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周二)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5年3月3日

T-6日(周三)

12: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

2015年3月4日

T-5日(周四)

12:00网下投资者截止备案(协会)

2015年3月5日

T-4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2015年3月6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3日(周一)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申购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2015年3月9日 网上路演

T-2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

2015年3月10日

T-1日(周三)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5年3月11日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9:30-15:00)

T日(周四)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9:30-15:00)

2015年3月12日 网上资金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周五)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5年3月13日 网下配售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T+2日(周一)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015年3月16日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周 二)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4

2015年3月17日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注:(1)T 日为发行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5月9日发布)操作。如出现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

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如果T-2日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超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

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调整发行日程,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不超过 4,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

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 2,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发行数量为

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四)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

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低于 50 倍

(含),则不进行回拨。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5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

请见 2015 年 3 月 16 日(T+2 日,周一)刊登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

购的,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15 年 3 月 9 日(T-3 日,周一)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

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3 月 6 日(T-4 日,周五)刊登的《网上路演公

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细则》

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且已在协会

完成备案且为上交所申购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

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

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6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是指

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

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

会备案,并应当办理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

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前

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7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参与光大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主承销商造成较

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除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之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

资者,需于2015年3月4日(T-6日,周三)12:00前向光大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

送后方可参与爱普股份网下询价。

1、填写网络版准备核查文件扫描件

登录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网上营业厅--IPO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

(http://oa.ebscn.com/IPO/login.aspx?ReturnUrl=%2fipo%2fDefault.aspx),请

投资者在登录前务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

8

请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光大证券IPO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平台,登

录后请完成以下步骤:第一步:选择拟参与网下询价的IPO项目名称;第二步:

勾选同意承诺函中所有条款选项,在线填写《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第三步:

点击“暂存”按钮后,点击“预览并打印”,打印《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基

本信息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本。第四步:提交。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IPO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平台登录页面,下载并填写《汇总表》

后,将《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与《汇总表》Excel电子版

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dipo@ebscn.com)。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并填报《出

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Excel电子版与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发送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证明文件的

扫描件。

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投资者名称+爱普股份IPO网下询价”;发送后请及时

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21-22169100、021-22169496;

3、快递或专人送达原件

请投资者务必在2015年3月10日(T-2日,周二)12: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承

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需)原件快递或专

人送达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

场9楼)。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

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6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

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

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9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

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

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

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

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

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

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

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

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

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列

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上交所办

理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3月6日(T-4日,周五)至2015年3月9日(T-3

日,周一),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

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

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资者

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

10

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

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8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

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

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2,8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100万股最

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

分;

(4)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

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剔除时将在剔除

的最低价对应的投资者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则

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出现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

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申购报价将

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

11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

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

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

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五、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

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B 类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2)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40%、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20%

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40%、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20%时,按

12

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 A 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 40%,B 类的配售数量

不低于 2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

将调低B类2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

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

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六、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gdipo@ebscn.com

簿记咨询电话:021-22169401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22169100、021-22169496

发行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 日

1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爱普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