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规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3月2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
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常设的监督机构。
经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三条 监事共三名,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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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集监事提出的监事会会议事由或议题;
(二) 审定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
(三) 监督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送;
(四) 审查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
(五) 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 指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七)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九) 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监事应达到监事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以会议通知列明的事由或议题为议事内
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或议题,监事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本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
手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
授权权限,并在会议开始之前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记录人制作,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记录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的姓名;
(三) 对每一事由或议题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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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书面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 会议议程、事由或议题;
(三)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四) 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包括例行议题和特别议题。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例行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 听取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工作报告;
(三) 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的经济效益。
除例行议题之外,监事认为有必要在定期会议上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
督、审查和评议的其他事项的,可在第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特别议题。特别议
题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应当将监事提出的特别议题列入定期会议通知,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
已包含在例行议题之内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列入定期会议通知的事由或议题,如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且事态紧
急、三名以上监事要求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监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就该事由或议题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建议,告知或说明相关事由。该事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
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临时会议,除非有证据表明:
(一)该事由不存在或已消除;
(二)该事由不属于应当立即开会审议的紧急事态,可留待监事会定期会议审
议。
监事会主席拒绝就监事提出的事项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予以书面解释。
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该事项列入定期会议议题,并在定期
会议通知上列明。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之外,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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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建议后二日内,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日期、方式、地点、会议期限;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所提出的事由;
(三) 发出通知的时间。
通知中确定的会议日期不得迟于通知发出之后第三日(包括通知发出之日)。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
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在执行监事会决议及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调阅公
司任何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其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听取公司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相关汇报,必要时有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职责,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尽
责的义务。监事如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可立即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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