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5 年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责任和义
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制订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
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
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
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如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应
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作
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需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