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03 14:32: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月 2 日下午 13:30 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 717 号)召开;网络投票为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444,000 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00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96,4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重大事项处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余飞涛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波高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