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 2014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向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的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积极回报股东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
且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意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成立 20 余年,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实
践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终保持了形式
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在
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考虑到公司
年度审计的连续性及审计机构的业务水平,我们认为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经董事会审议后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更正后的财务报表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旺翔 赵秀芳 王学明
201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