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成矿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上交所 2015-02-18 1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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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泽君[2014]证券字 055-3-1 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邮编: 100033

th

6 Floor, South Tower, Financial Street Center,

9 Financial Street, Xicheng, Beijing 100033,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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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 ............................................................. 2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 6

二、《反馈意见》问题 2 ............................................. 14

三、《反馈意见》问题 3 ............................................. 18

四、《反馈意见》问题 4 ............................................. 20

五、《反馈意见》问题 5 ............................................. 20

六、《反馈意见》问题 6 ............................................. 22

七、《反馈意见》问题 7 ............................................. 29

八、《反馈意见》问题 8 ............................................. 31

九、《反馈意见》问题 9 ............................................. 34

十、《反馈意见》问题 10 ............................................ 41

十一、《反馈意见》问题 11 .......................................... 45

十二、《反馈意见》问题 21 .......................................... 45

十三、《反馈意见》问题 22 .......................................... 47

十四、《反馈意见》问题 23 .......................................... 50

十五、《反馈意见》问题 24 .......................................... 51

十六、《反馈意见》问题 25 .......................................... 53

十七、《反馈意见》问题 26 .......................................... 54

十八、《反馈意见》问题 27 .......................................... 57

2-2-1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

贵公司、发行人、

指 司”(1998 年 8 月 28 日至 2005 年 5 月 24 日)、“青海贤成实业

贤成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008 年 3 月 24 日)

创新矿业 指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83.11%的控股子公司

西宁国新 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原控股股东

青海春天、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塞隆生物”、

标的公司 “春天酒业”、“春天生物”

青海塞隆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春天曾用名称(2003 年 4

塞隆生物 指

月 3 日至 2004 年 1 月 13 日)

青海春天酒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曾用名称(2004 年 1 月 14 日

春天酒业 指

至 2007 年 5 月 13 日)

青海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春天曾用名称(2007 年 5 月

春天生物 指

14 日至 2008 年 9 月 25 日)

发行人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创新矿业 83.11%

本次重组、 的股权、贤成节能 100%的股权),并向青海春天七名股东发行股

本次交易 份购买其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

重组行为

拟购买的资产、拟

指 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购买资产

西藏荣恩 指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春天现控股股东

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变更

天津泰达 指

名称为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原股东

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全资子公司,青海春

新疆泰达 指

天现股东

上海盛基 指 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春天现股东

上海中登 指 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青海春天现股东

新疆益通 指 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青海春天现股东

四维担保 指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原股东

2-2-2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简称 指 含义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维担保原控股股东,发行

青海国投 指

人现第一大股东

青海省国资委 指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16 日更名为青

西宁市商业银行 指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研究所 指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春天原股东

唐古拉药业 指 青海唐古拉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原股东

川福家具 指 川福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台湾),青海春天原股东

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更名为“中鸿

中鸿担保 指

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原股东

成都极草 指 成都极草贸易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

深圳极草 指 深圳极草贸易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

北京极草 指 北京极草贸易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

西藏极草 指 西藏极草药用资源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

西宁中院 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所、君泽君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 141401 号《中国证监会

《反馈意见》 指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重整计划》 指 经西宁中院裁定批准的《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重组报告书》 指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所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

(一)》

意见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根据上下文语义也

《公司法》 指

可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根据上下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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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指 含义

文语义也可指当时有效的《重组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

2008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补充规定》 指

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废止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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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泽君[2014]证券字 055-3-1 号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出具了 141401 号《反馈意见》,本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查验,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保证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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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性文

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部分依然有效。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事项仍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请你公司补充提供《重组计划》、关于破产重组的法院裁定,并披露其主

要内容,披露上述文件中是否明确涉及本次重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本次重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协商定价的合规性

和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西宁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缩股方案

① 以西宁国新、张邻所分别持有的贤成矿业股份为基数,按照 98%的比例

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贤成矿业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2

股;

② 以陈高琪所持贤成矿业股份为基数,按照 90%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

股后,陈高琪持有贤成矿业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0 股;

③ 贤成矿业除西宁国新、张邻及陈高琪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贤成矿

业股份为基数,按照 8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其他股东所持有贤成矿

业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6 股。

(2)股份让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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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贤成矿业全体出资人以缩股后各自持有的贤成矿业股份为基数,按照 12%的

比例让渡其所持有的贤成矿业股份,共计让渡约 2,387.12 万股。该让渡股份由

管理人予以处置,股份处置价格参照股权评估值予以确定。让渡股份处置所得将

用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及支付有关费用,如有剩余则用

于提高贤成矿业的经营能力。

按照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最终缩减及让渡的具体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2、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1)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债务实际构成情况,《重整计划》对各债权人向贤成矿业所享有的债权

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类及调整:

① 职工债权

贤成矿业于重整受理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贤成矿业职工债权总额为

4,513,862.01 元。《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予调整,全额予以清偿。

② 税款债权

贤成矿业重整受理日前所欠税款本金部分列为税款债权,相应滞纳金转为普

通债权。贤成矿业税款债权总额为 10,849,642.13 元,《重整计划》对税款债权

不予调整,全额予以清偿。

③ 普通债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于贤成矿业重整程序中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行使优先

受偿权无法就特定财产获得任何清偿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西宁

中院裁定确认,贤成矿业普通债权总额为 808,609,340.42 元。为最大限度保障

小额债权人利益,对普通债权各家债权人本金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部分,

按照 100%比例予以全额清偿;各家债权人本金超过 5000 元部分,按照 3%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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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清偿;免除贤成矿业普通债权剩余未获清偿本金、全部利息及其他债权。

④ 尚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报债权

已有效申报但尚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尚未申报但经管理人核查已知

的尚待确定债权,金额合计为 11,580,875,806.75 元。尚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

报债权予以适当预留,并参照上述普通债权调整方案,预计偿债资金按照所涉债

权本金部分的 3%予以预留。

贤成矿业如实施破产清算,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将无法获得任何

清偿。根据上述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可获得全额清偿,普

通债权可获得本金部分 3%以上的清偿。贤成矿业重整程序中,各债权人可获的

清偿比例均高于贤成矿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比例。

(2)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所做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

一次性清偿完毕。相关债权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0 日内,

以书面方式向贤成矿业提供受领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

3、贤成矿业经营方案

贤成矿业为股权投资型公司,主要资产为对各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主要生

产经营也集中在各子公司层面开展。目前,贤成矿业下属各子公司因不同原因皆

已不同程度陷入资不抵债及停产状态。为此,贤成矿业通过以下经营方案,提升

贤成矿业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1)对创新矿业实施重整

创新矿业作为贤成矿业核心子公司,资产价值主要系对创新矿业的股权投资。

因创新矿业涉及巨额担保债务纠纷及涉嫌募集资金被私自挪用等原因,导致创新

矿业主要资产均被查封、冻结并随时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创新矿业因严重缺乏清

偿债务及维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生产全面停滞,深陷困境。为避免创新矿业有

效资产被债权人无序执行而致使创新矿业彻底丧失挽救的希望,管理人决定对创

新矿业实施重整,通过破产保护保全创新矿业资产的完整性,并通过重整使创新

矿业摆脱所面临的困境,逐步恢复生产经营。2013 年 9 月 4 日,西宁中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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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裁定受理了创新矿业的重整申请。经过创新矿业债权人会议表决,创新矿业重整

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西宁中院裁定批准了创新矿业的重整计划。目

前,创新矿业正处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内。

创新矿业目前除根据其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清偿债务的同时,

也在积极开展恢复生产等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创新矿业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资概

算,创新矿业计划首先启动合成氨及磷酸一铵项目。其中,磷酸一铵项目已搭建

完成,创新矿业计划于 2014 年 3 月启动该项目的生产运营;合成氨项目预计于

2014 年 7 月建成,2014 年 9 月投产。此外,创新矿业将根据资金的具体筹集情

况,适时启动联碱、复合肥等其他项目。

(2)适时启动资产重组

由于贤成矿业目前唯一主营业务来源的创新矿业尚处于生产恢复期,持续盈

利能力较为有限,且其经营能力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而出现经营周期性波动。为

进一步增强贤成矿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贤成矿业将积极开发拓宽业务范围,在通

过重整程序完成缩减股本后,根据贤成矿业的实际情况,贤成矿业将在全国范围

内比选、引入有实力重组方,向贤成矿业注入优质资产,以彻底改善贤成矿业的

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贤成矿业未来引入的重组方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重组方应对贤成矿业重整完成后的持续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② 重组方及重组方拟向贤成矿业注入的资产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规

划要求,并符合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③ 重组方拟向贤成矿业注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应不低于 20 亿元,且重组完

成后未来三年,不考虑重组完成后转增送配等股本变动因素的前提下,贤成矿业

每股收益平均不得低于 0.4 元。

(二)法院关于破产重整的裁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西宁中院关于贤成矿业破产重整的裁定主要有三份,分别为: 2013)

宁民二破字第 002-1 号《民事裁定书》、(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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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0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 号《民事裁定书》

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作出的(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 号《民事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受理申请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对青海贤成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事裁定书》

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

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

终止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 (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0 号《民事裁定书》

西宁中院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0 号《民事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终结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二、债权人已申报但尚未确定的债权,在得到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予以清偿。公司按照其债权申报额和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预

留清偿资金。三、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对申报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 117,138,000 元予以提存。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

生效”。

(三)本次重组协商定价的合规性及公允性

1、关于重组方及拟购买资产满足《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引入重组方应具备

的条件的说明

经查验,贤成矿业本次重组的重组方及拟购买资产满足《重整计划》中规定

的未来引入重组方的三项条件,具体如下:

(1)满足条件一——“重组方应对贤成矿业重整完成后的持续经营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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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资金支持”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青海春天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流动

性较为充裕;交易完成后,青海春天将成为贤成矿业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为贤成

矿业后续持续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一。

(2)满足条件二——“重组方及重组方拟向公司注入的资产须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并符合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青海春天致力于以高科技手段实现天然珍稀资源的合

理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青海春天的主营业务为冬虫夏草产品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

2011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鼓励“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

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

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2011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

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中药材及饮片、中药制品、中药制药工

艺及设备被列为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2 年 8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

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合理利用珍稀资源,严格监控冬虫夏草原料来源,以期在

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同时,使其使用价值最大化。

综上,青海春天所从事的冬虫夏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属于国家鼓励

并重点支持的产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满足《重整计划》规定

的条件二。

(3)满足条件三——“重组方拟向公司注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应不低于 20

亿元,且重组完成后未来三年,不考虑重组完成后转增送配等股本变动因素的前

提下,公司每股收益平均不得低于 0.4 元”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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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青海春天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1,827.64 万元,

36,337.56 万元,39,753.54 万元,据此计算的交易完成后的贤成矿业每股收益

分别为 0.46 元,0.53 元和 0.58 元,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三。

此外,根据贤成矿业破产重整受理法院西宁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

《复函》,经审查,该院确认青海春天各方面的条件符合《重整计划》中对重组

方的要求,同意西藏荣恩等七股东所实际控制的青海春天成为贤成矿业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重组方,同意青海春天作为拟注入资产注入贤成矿业。

综上,本次重组引入的重组方及拟购买的资产符合《重整计划》的要求。

2、合规性

(1)本次重组可适用协商定价

鉴于:

① 虽然 2014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61 条规定“2008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同时废止”,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组办法》、《收购办法》修订的过渡期如何衔接”的

解释,《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上市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破产重整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可以按照原规定进行协商定价”。经查验,贤成矿

业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早于《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稿)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 2014 年 7 月 11 日,符合前述解释的规定;

② 西宁中院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各方面的条件符合《重整计划》中对重组

方的要求,同意西藏荣恩等七股东所实际控制的青海春天成为贤成矿业本次重组

的重组方,同意青海春天作为拟注入资产注入贤成矿业;

③ 已重组成功的案例中亦有重整计划中不确定具体的重组方而适用协商定

价的情形;

故,本所律师认为,贤成矿业本次重组仍可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适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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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定价。

(2)本次重组的发股价格已经贤成矿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补充规

定》的要求

《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

本次重组的发股价格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补充规定》的要求。

综上,本次重组协商定价具有合规性。

3、公允性

根据《重整计划》对重组方的要求、贤成矿业破产重整情况,在兼顾各方利

益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贤成矿业本次重组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

易对方确定的发股价格为 8.01 元/股。根据《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资料,该发行

价格具有公允性,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价格远高于贤成矿业每股净资产

截至本次重组基准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贤成矿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为 12,326.54 万元,按照破产重整权益调整完毕后的股本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为 0.62 元。因此,本次发行价格远高于贤成矿业每股净资产。

(2)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充分参考破产重整期间存量股权的交易价格

根据青海国投与贤成矿业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贤成矿业管理人将贤成矿业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的约 2,288.62 万股转让

给青海国投,每股转让价格为 8.00 元,转让总价款约为 18,308.95 万元。

根据西宁中院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作出的(2014)宁民破字第 01-2 号民事

裁定书,张淑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西宁国新持有的贤成矿业 16,575,000 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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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限售流通股及 359,300,948 股限售流通股股票;通过缩股及股份让渡的方式对贤

成矿业出资人权益予以调整后,张淑梅持有的股份从 375,875,948 股缩减为

6,615,417 股。上述股份的竞买价格为 5,310 万元,据此计算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8.03 元。

综上,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是在充分参考破产重整期间存量股权的交易价格

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

(3)交易完成后的每股收益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

根据青海春天 2013 年实现的净利润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贤成矿业的每股

收益为 0.49 元,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 0.39 元。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 2013 年每股收益及平均每股收益如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2013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同仁堂 600085 0.50

康美药业 600518 0.86

江中药业 600750 0.55

奇正藏药 002287 0.53

太极集团 600129 0.03

西藏药业 600211 0.19

福瑞股份 300049 0.04

平均每股收益 0.39

综上,本次发行价格交易定价合理且不存在损害贤成矿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中明确了未来引入重组方应满足的

条件;本次重组可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适用协商定价,交易双方在价格确

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重整计划》对重组方的要求,且本次重组的发股价格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有合规性和公允性。

二、《反馈意见》问题 2

“请你公司明确并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的性质、所处行业、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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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管政策演变及现状、从事该行业需要取得的批准或许可文件,拟购买资产生产和

销售产品是否符合行业监管政策,是否已取得应取得的全部批准或许可文件。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拟购买资产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一)青海春天主要产品的性质、所处行业、行业监管政策演变及现状

1、青海春天主要产品的性质、所处行业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

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及其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出具的《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青海

春天利用青海省冬虫夏草优势资源,研究开发出冬虫夏草纯粉片等创新产品,其

目前生产的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性质为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

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青海春天为“中药

饮片药品生产企业”。

2、青海春天主要产品行业监管政策演变及现状说明

青海春天主要产品于 2009 年上市时,按国家管理要求,冬虫夏草当时可以

作为土特产、中药材或食品进行流通。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

全法》及《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青海春天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取得了编号为

青卫食证字( 2008)第 630000-400025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

包装食品生产:极草牌纯冬虫夏草超微粉、极草牌纯冬虫夏草超微粉片、极草牌

纯冬虫夏草超微粉胶囊、青海地特产食品原料包装”,产品身份为普通食品。

2010 年 12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发布《关于

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同日,青

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颁布实施〈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

规范〉的公告》(青食药监注(2010)63 号)。自此,青海春天主要产品身份为

中药饮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

食药监办[2008]42 号),青海春天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取得了编号为青 Y200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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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取得编号为青 K0062 的《药品 GMP 证书》,批准生产范围为“中药饮

片(净制、切制、粉碎、含直接服用饮片)”,主要产品为净制冬虫夏草、冬虫夏

草纯粉、冬虫夏草纯粉片。

2012 年 8 月 15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

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 号),允许冬虫夏草

用于保健食品试点。青海春天积极申报保健食品试点企业,2013 年 5 月,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青海春天成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企业。

2014 年 7 月 18 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文

件和要求,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

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和《关于撤销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

范的公告》 青食药监办[2014]54 号)。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明确规定:

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新身份为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

的产品,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

青海春天即按照试点产品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

(二)青海春天生产和销售产品合规性的说明

因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中未具体列明销售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和冬

虫夏草纯粉产品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故该文发布之后,青海春天已经停止生产冬

虫夏草净制原草和冬虫夏草纯粉。目前,青海春天仅生产和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

销售冬虫夏草原草及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剩余存货,其中冬虫夏草

纯粉片销售占比超过 95%;青海春天子公司成都极草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涉及中药材、药品零售;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食品。

1、关于青海春天生产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合规性

(1)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青

海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和要求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

食药监办[2014]53 号)(有关该通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成为青海春天

生产销售产品的合法依据的说明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反馈问题

2-2-16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

品,是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应严格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海春天已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 GMP 证书。

(2)按照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应“参照非

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的批复执行”。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非

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

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 号)规定,“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

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

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故,青海春天子公司、分公司及青海

春天经销商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关于子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中药材、药品零售的合规性

青海春天子公司成都极草药房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中药材、药品零售。

经查验,该公司已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3、关于经营范围中涉及食品的合规性

青海春天及其相关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食品。经查验,青海春天及其相

关子公司已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

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关青海春天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合规性的说明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四部分“反馈问题 4”。

此外,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截至目前,青海春

天生产和销售产品符合行业监管政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生产和销售产品符合行业监管政策,

并已取得截至目前应取得的全部批准或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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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反馈意见》问题 3

“申请材料显示,青海省药监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

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将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

纯粉片明确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请你公司补充提供《 关

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逐项披露拟购

买资产生产销售产品是否符合上述《通知》的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就上述《通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上述《通知》是否能成为拟购买资

产生产销售产品的合法依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青海春天生产销售产品符合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的要求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春

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青海春天已按该局要求进

行了逐项落实;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包装标签、销售、研发及应急措施等方面

均符合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 53 号文的要求。

根据青海春天的自查及相关资料,青海春天生产销售产品符合上述青食药监

办[2014]53 号文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方面,青海春天严格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组织生产,并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通过了药品 GMP 认证,证书编号为 QH20140035;

青海春天生产所用原材料均采购自青海省本地出产的冬虫夏草,无任何添加;对

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以保

证产品质量达到要求。

2、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签方面,青海春天已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要求,在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的内容后上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进行审定,确定了最终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内容。

3、销售和广告方面,青海春天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的销售严格参照《药品

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品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

批复》执行;产品的广告参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管理,所有广告内容均

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再进行投放,内容无夸大宣传,无过度营销

2-2-18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为。

4、研发方面,按照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的要求,目前,青海春天

正在与青海师范大学、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相关研究机构联合进行冬虫夏草

及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中铅、镉、砷、汞等重金属或有害元素的限量检测、产生

原因、作用机理及危害程度的研究,加强产品风险监测和评估。

5、应急措施方面,按照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的要求,青海春天建

立了完善的应急措施,并进行舆情监测,定期将收集的舆情分析报告上报青海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范产品安全风险,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6、其他方面,自接到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起,青海春天立即停止

了执行《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对企业生产、质量全过程的执

行文件进行系统修订。目前,青海春天已完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版)的再认证工作。

(二)关于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成为

青海春天生产销售产品的合法依据的说明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春

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青

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系基于青海春天研发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根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文件1和要求下发,符合国家有

关政府职能和行政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据此,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成为青海

春天生产销售产品的合法依据。

本所律师采用访谈、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出

具的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认为: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

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国家有关政府职能和行政授权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为青海春天生产销售产品的合法依据。

1

因相关文件的属性为不公开,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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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反馈意见》问题 4

“请你公司结合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产品与冬虫夏草纯粉片的

异同,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生产销售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产品是否

在上述《通知》范围内,如不在,生产销售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产

品是否具备完备的批准或许可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经查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冬虫

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中未包含青海春天生产

销售的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据此,自该文发布之日起,青海春天

已经停止生产冬虫夏草纯粉、冬虫夏草净制原草。目前,青海春天仅生产销售冬

虫夏草纯粉片、销售冬虫夏草原草及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剩余存货,

其中,冬虫夏草纯粉片销售占比超过 95%。

冬虫夏草原草为中药材,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 号),销售冬虫夏草原草无需取得

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文发布后,青海春

天已经停止生产冬虫夏草纯粉、冬虫夏草净制原草;目前,青海春天仅生产销

售冬虫夏草纯粉片、销售冬虫夏草原草及冬虫夏草净制原草、冬虫夏草纯粉剩

余存货;青海春天销售冬虫夏草原草无需取得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五、《反馈意见》问题 5

“申请材料显示,青海春天未办理冬虫夏草收购审批手续,上述情形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

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革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 号)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披露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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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青海春天此前未办理冬虫夏草收购

审批手续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

1、青海春天此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系由青海省的实际情况导致,并非其未申

请办理导致,青海春天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

就收购冬虫夏草是否需要办理行政审批,青海春天曾向青海省农牧厅进行书

面咨询。根据青海省农牧厅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采集、收购冬虫夏

草是否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函》,鉴于藏区的特殊性,青海省“暂未将冬虫夏草

的采集、收纳纳入行政审批管理”。由于青海省暂未将冬虫夏草的采集、收纳纳

入行政审批管理,故青海春天无法办理收购冬虫夏草的审批手续,该情况符合青

海省的实际情况。

由于青海春天未办理审批手续系由青海省的实际情况导致,并非青海春天自

身故意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审批申请未被批准所导致,故,青海春天不存在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

2、青海春天未因前述瑕疵受到处罚且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该瑕疵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违反该条例之规

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根据青海省农牧厅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

采集、收购冬虫夏草是否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函》,截至目前,青海省农牧厅尚

未对青海春天进行过行政处罚,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对以往的行为不再追

究。根据青海省工商局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

利用有限公司收购冬虫夏草有关事宜的函》,在青海省对冬虫夏草的采集、收购

实行行政审批管理之前,对青海春天收购冬虫夏草的行为,青海省工商局不予行

政处罚。

(2)根据青海省农牧厅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采集、收购冬虫夏

草是否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函》,青海省农牧厅确认青海春天“以往未办理冬虫

夏草收购审批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21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西藏荣恩和实际控制人肖融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若

青海春天因此前未办理收购审批而受到罚款等处罚,西藏荣恩、肖融将承担因此

而给青海春天造成的损失。

4、青海春天已经取得冬虫夏草收购许可

根据青海省农牧厅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许可收

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的函》([2014]青农草许字 1 号),青海省农牧

厅许可青海春天在青海省玉树、果洛、海南、黄南、海北州、西宁、海东市产区

收购冬虫夏草。据此,青海春天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冬虫夏草收购审批手续,取得了收购许

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此前未办理冬虫夏草收购审批的行为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青海春天已取得冬虫夏草收购许可,故前述瑕疵

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反馈意见》问题 6

“申请材料显示,2008 年 3 月肖融、川福家具将持有的春天生物 42%股权、

26%股权分别转让给四维担保,2012 年 3 月四维担保将所持青海春天 61.90%股权、

6.10%股权分别转让给肖融、卢义萍。上述四维担保所持股权仅系四维担保为担

保自身债权而名义持有,青海春天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自然人肖融。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四维担保的具体情况,与肖融、川福家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债权债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肖融和川福家具不通过质押登记

向四维提供担保的原因,并提供能够证明上述股权转让系四维担保为担保自身债

权而名义持有,青海春天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自然人肖融真实存在的有

效证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情形系担保行为的真实性、上述情形是否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一)四维担保的具体情况

2-2-22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四维担保的工商档案及相关资料,四维担保系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批复》(青政办函[2000]72 号)批准

设立的旨在“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城市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及企

业互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的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从事信用担保、再担

保业务,其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号 633100110000071

法定代表人 伏元

注册资本 122,566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4 日

住所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 2 楼西侧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贷款担保、再担保;信息咨询;科技开发;投资兴办实体;财务顾问;资本运

经营范围 营管理;矿产品、金属及金属材料(稀、贵有金属除外)的购销。(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营业期限 2001 年 1 月 4 日至 2039 年 1 月 3 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037 99.57

青海青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7 0.19

目前的

青海宏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8 0.10

股权结构

西宁银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15 0.09

西宁钢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59 0.05

合计 122566 100

登记状态 存续

(二)四维担保与肖融、川福家具之间的关系

根据四维担保的工商档案及四维担保、肖融分别出具的说明,因成为四维担

保的股东可以享受利息和担保费优惠,2008 年 4 月,青海春天受让四维担保 0.63%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0 万元),成为四维担保的股东;经多次变更后,青海春

天最终持有四维担保 0.0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15 万元);2012 年 12 月 20 日,

青海春天将其所持有的四维担保的股权全部转让;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8 月

19 日期间,肖融曾担任四维担保监事;除此之外,四维担保与肖融之间不存在

其他任何关系。

根据四维担保的工商档案、川福家具提供的资料及四维担保出具的说明,四

2-2-23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维担保与川福家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债权债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合作协议》、《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及四维担保出具的《关于持股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情

况说明》,四维担保与青海春天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

2008 年 3 月 15 日,青海春天与四维担保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四维担保

向春天生物进行贷款,按照固定回报率收取利息并以春天生物 68.00%的股权作

为该项贷款的担保,贷款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在此期

间,青海春天自负盈亏,四维担保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风险。

2008 年 3 月 25 日,四维担保将 2,500 万元转入春天生物的银行账户。但是,

由于企业间相互拆借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决定改由四维

担保通过西宁市商业银行向青海春天发放委托贷款。2008 年 4 月 22 日,四维担

保和西宁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08 年四维公司委托贷款委字第 001 号”《委

托贷款合同》,委托西宁市商业银行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四维担保指定的春天生物

发放委托贷款;同日,西宁市商业银行与春天生物签订“2008 年委借字第 1 号”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四维担保通过西宁市商业银行向春天生物发放贷款

31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08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止。

2008 年 4 月 22 日,西宁市商业银行将 3100 万元转入春天生物账户。次日,

春天生物将四维担保直接划入的 2500 万元退还给四维担保。

2、担保

根据青海省工商局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尚未开展股权质押登记

工作的说明》,青海省工商局在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尚未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工作,

故肖融和川福家具无法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在此情形下,

经各方协商,春天生物的股东肖融、川福家具分别与四维担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各自持有的青海春天 42.00%、26.00%的股权过户至四维担保(股权转让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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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五部分“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之(二)“青海春

天的历史沿革”之“10、2008 年 3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作为贷款担保。但根

据《合作协议》,四维担保按照固定回报率收取利息并以春天生物 68.00%的股权

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贷款期间,青海春天自负盈亏,四维担保不参与经营管理,

不承担企业风险。

上述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让与担保,即,债务人青海春天的股东肖融、川福家

具为担保债权之目的,移转股权于债权人四维担保,并且仅为此目的而有移转的

意思,于债务清偿后,所移转之股权应返还给肖融和川福家具;于青海春天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四维担保可就该股权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3、延长贷款期限

2011 年 4 月 20 日,四维担保与青海春天签订《变更协议》,对前述《合作

协议》进行变更,约定将贷款期限延长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相应地,四维担保、

青海春天和青海银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约定将贷款期限展期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

4、偿还贷款

经各方协商同意,青海春天于 2012 年 3 月提前偿还贷款。2012 年 3 月 29

日,青海春天将 3,100 万元贷款转入四维担保在青海银行开设的账户,至此,全

部贷款偿还完毕。

5、解除担保

由于青海春天提前偿还贷款,此前为担保贷款而实施的让与担保应予解除。

为此,2012 年 3 月,四维担保分别与青海春天的实际股东肖融、卢义萍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将登记于其名下的青海春天 68%的股权退还(详见《法律意见书》

正文第五部分“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之(二)“青海春天的历史沿革”之“18、

2012 年 3 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四)肖融和川福家具不通过质押登记向四维担保提供担保的原因

根据青海省工商局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尚未开展股权质押登记

2-2-25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工作的说明》,肖融和川福家具不通过股权质押向四维担保提供担保的原因为:

青海省工商局在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尚未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故肖融和川

福家具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五)担保的真实性及肖融为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性

1、担保的真实性

(1)从采用让与担保的原因来看,根据青海省工商局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

出具的《关于尚未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工作的说明》,肖融、川福家具当时不采用

质押担保而采用让与担保具有真实、现实的原因。

(2)从主债权来看,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合作协议》、《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及相关的贷款凭证、还款凭证、支付利息凭

证,主债权真实存在。

(3)从四维担保取得股权未支付对价、转让股权未获取对价的情形来看,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四维担保出具的说明及四维担保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青

海省国资委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青海四维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受让及转让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函》

(青国资函[2013]44 号),四维担保所持青海春天 68%的股权系无偿取得;2012

年 3 月,青海春天偿还借款后,四维担保又将所持青海春天 68%的股权无偿转回。

若无合理理由,肖融、川福家具不可能将所持股权无偿转让给四维担保,四维担

保亦不可能无偿转回;根据相关资料及当事人确认,此合理理由系“为债权提供

担保”。

(4)从作为股东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来看,若四维担保系该 68%股

权的实际持有者,则四维担保应承担企业风险,但根据青海春天与四维担保签

订的《合作协议》及四维担保出具的说明,四维担保向青海春天进行贷款,按

照固定回报率收取利息并以青海春天 68.00%的股权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贷款

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在此期间,青海春天自负盈亏,

四维担保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风险。

2-2-26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从对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来看,若四维担保系该 68%股权的实际持有

者,以实际控制青海春天为目的,则四维担保至少应积极参与青海春天的经营

管理并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根据四维担保出具的说明、青

海春天历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在持股青海春天期间,四维担保并未实际参与青海春天的经营管理,也没

有向青海春天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6)从行使股东权利来看,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除

在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等常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外,四维担保未主动提出过议

案,亦未主动行使过相关股东权利;此外,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四维担保未实际享有青海春天的分红。

(7)从四维担保自身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出具的说明来看,四维担保确认其

持股青海春天系融资保障措施,其并无实际控制青海春天的目的;而四维担保当

时的实际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在其出具的《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青海四维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受让及转让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函》

(青国资函[2013]44 号)中确认,四维担保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以零价

款受让肖融、川福家具所持有的青海春天 68%的股权,系四维担保向青海春天“提

供融资采取的保障措施,并非实质性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维担保为担保自身债权而名义持有青海春天 68%的

股权之法律性质为让与担保,该担保行为具有真实性。

2、肖融为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性

从青海春天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判断青海春天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关键是确定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1 日期间,肖融是否为青

海春天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经查验,该期间,肖融系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1)从持股比例上来看,虽然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1 日期间,

四维担保持有青海春天 68%的股权,但是,如前所述,四维担保仅系为担保自身

债权而名义持有,其法律性质为让与担保,因而,四维担保并非该 68%股权的实

2-2-27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际持有者,其实际持有者为无偿转让股权以供担保的人,也即该 68%股权的原持

有者。而四维担保所持青海春天 68%的股权中,至少 42%的股权来源于肖融,故,

四维担保所持青海春天 68%的股权中,至少 42%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为肖融。根

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自 2008 年 5 月起至 2012 年 3 月 11 日,肖融至少实际

持有青海春天 67.19%的股权,为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

(2)从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来看,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

及其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具的说明、青海春天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在四维担保持股青海春天之前,肖融即担任青海春天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并实际负责青海春天的经营管理;在四维担保持股青海春天之后及其持股期间,

肖融继续担任青海春天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实际负责青海春天的经营管理与

重大决策;肖融在股东会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和在董事会的决策权,并未因股权暂

时登记于四维担保名下而有任何改变。

(3)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情况来看,根据青海春天的工

商档案、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资料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四维担保持股期间,青海

春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多由肖融决定,肖融对青海春天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重要影响。

(4)从其他方面来看,四维担保持股前及四维担保持股期间,肖融一直为

青海春天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青海春天的各项

工作,系青海春天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核心领导,并对青海春天的经营方针、战

略规划、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等拥有实质影响力。

(5)从第三方证明来看,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

《询证函回执》,青海省人民政府确认:四维担保登记为青海春天的股东不影响

肖融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近三年来,肖融始终为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1 日期间,肖融系青海春天的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2011 年至今,肖融始终为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维担保为担保自身债权而名义持有青海春天

股权,构成让与担保,该担保行为具有真实性;肖融系青海春天最近三年的实

2-2-28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际控制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因股权暂时登记于四维担保名下而

有所变更;青海春天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反馈意见》问题 7

“申请材料显示,西藏荣恩于 2013 年 4 月通过增资成为拟购买资产控股股

东;西藏荣恩于 2013 年 3 月 8 日由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出资设立,2013 年

3 月 20 日,上述 3 人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肖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西藏荣恩

成立时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出资后再转让给肖融的原因,及转让价格、张雪

峰、肖庆元、金鲁萍与肖融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并披露上述情形

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西藏荣恩成立时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出资后再转让给肖融的原

因及转让价格

1、原因

根据肖融、张雪峰、金鲁萍、肖庆元分别出具的说明,由于西藏也是冬虫夏

草等青藏高原特色资源的主产区,拥有较多优势资源,且西藏的投资环境(如税

收优惠政策)优于青海省,故张雪峰、金鲁萍、肖庆元三人决定在西藏设立西藏

荣恩,从事中藏药销售、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但该事项可能会对青海春天

的业务及资产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新环境开始相关业务具有重大不确定

性,而青海春天的业务体系已相对成熟、完善,经慎重考虑后四方协商确定,在

保证青海春天业务及资产独立性、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业务架构及股权架构调

整,由肖融收购张雪峰、金鲁萍、肖庆元合计持有的西藏荣恩 60%的股权,西藏

荣恩则以专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成为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随后,西藏荣恩进行

了业务调整,成为一家主要从事“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医药研究咨询服务”的科

技公司。

2、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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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分别与肖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雪峰、

肖庆元、金鲁萍将各自持有的西藏荣恩 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 亿元)转让给

肖融的价格均为 1 亿元,合计 3 亿元。

(二)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与肖融之间的关系

1、关联关系

根据张雪峰、肖融填写的《调查表》及相关资料,金鲁萍系张雪峰的母亲,

肖庆元系肖融的父亲,金鲁萍与肖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雪峰与肖融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2、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83 条的规定,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参照上述定义,金鲁萍、肖庆元并未与肖融同时持有西藏荣恩或者青海春天

的股份,故金鲁萍、肖庆元与肖融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张雪峰虽与肖融共同持

有西藏荣恩的股权,但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83

条界定的一致行动情形,此外张雪峰并未持有青海春天的股权,因此,在持股西

藏荣恩和青海春天上,张雪峰与肖融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同时,根据肖融、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出具的说明,张雪峰、肖庆元、

金鲁萍与肖融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肖融与张雪峰之间系合作伙伴关系。

(三)上述情形未导致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根据西藏荣恩的工商档案,2013 年 3 月 20 日,张雪峰、肖庆元、金鲁萍分

别与肖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西藏荣恩 20.00%、20.00%、20.00%股权

转让给肖融;2013 年 3 月,西藏荣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西藏荣恩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肖融持股 60%、张雪峰持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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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2013 年 4 月,西藏荣恩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青

海春天的控股股东。此时,西藏荣恩的控股股东为肖融。因此,西藏荣恩增资完

成后,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为肖融。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西藏荣恩增资前,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为肖融。西藏荣恩增资完成后,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肖融。因此,西

藏荣恩本次增资未导致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鲁萍与张雪峰系母子关系,肖庆元与肖融系

父女关系,金鲁萍、张雪峰与肖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雪峰、肖庆元、金

鲁萍与肖融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西藏荣恩成立时张雪峰、肖庆元、金鲁

萍出资后再转让给肖融的情形未导致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反馈意见》问题 8

“申请材料显示,拟购买资产成立时唐古拉药业用于出资的 838.80 万元机

器设备并未实际交付至拟购买资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及对

拟购买资产合法存续和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影响,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青海春天成立时唐古拉药业未实际交付所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原因

根据青海春天、唐古拉药业的工商档案及肖融出具的说明,青海春天成立时,

唐古拉药业的控股股东为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唐古拉药业 77%

的股权;2003 年 8 月,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唐古拉药业 51%

的股权转让给金鲁萍,肖融任唐古拉药业的董事和总经理。也即,金鲁萍、肖融

等人系在青海春天成立之后才进入并实际控制唐古拉药业,对青海春天成立时唐

古拉药业未实际交付所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具体原因不知情。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唐古拉药业未实际交付的机器设备出资已经由青海春天

后来的股东肖融、川福家具足额弥补,且该等机器设备并非青海春天目前生产经

营所需的设备,故,青海春天成立时唐古拉药业未实际交付所出资的机器设备的

2-2-31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体原因为何,对青海春天的有效存续及本次重组均不构成影响。

(二)出资不实对青海春天合法存续及本次重组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上述股东出资不实问题不影响青海春天的有

效存续,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青海春天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

续已办理完毕

(1)上述未实际到位的出资已于 2007 年足额弥补,青海春天设立时的注册

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现青海春天存在出资不实问题之后,青海春天当时的股东肖融、川福家具

于 2007 年补足了出资。其中,肖融以其对青海春天所享有的债权补足了 838.8

万元出资中的 376.9 万元;川福家具以现金补足了 838.8 万元出资中的 461.9

万元。

根据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大正会师验

字(2007)601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3 月 28 日,青海春天已收到川

福家具缴纳的实收资本人民币 461.9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同时,肖融出

资人民币 377.9 万元,已经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与其

投入资本金相应的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3 月 28 日,青海春天累计收到肖融、

川福家具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839.8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

累计货币资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5%。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所就肖融以其对青海春天

所享有的债权补足 376.9 万元出资事宜进行复核验资后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出具

的《验资复核报告》([2014]京会兴陕分鉴字第 64000001 号),该所对青海大

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述大正会师验字(2007)6017 号验资报告中股东肖

融出资人民币 377.90 万元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该所“没有注意到青海大

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青海春天酒业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大正会师验字(2007)6017 号《验资报

2-2-32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

资》的要求的情况”。

据此,青海春天设立时唐古拉药业未交付的 838.8 万元机器设备出资已由肖

融、川福家具足额弥补;截至 2007 年 3 月 28 日,青海春天当时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

(2)肖融、川福家具足额弥补出资后,唐古拉药业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已

无实际交付之必要

如前所述,青海春天设立时唐古拉药业未交付的 838.8 万元机器设备出资已

由肖融、川福家具足额弥补,其实质是用现金、债权出资替换了实物出资,因此,

唐古拉药业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已无实际交付之必要。同时,根据前述验资报告,

肖融、川福家具用于弥补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3)青海春天历次增资时新增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且股东用于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青海春天历次增

资时新增的注册资本均已由增资各方足额缴纳;增资各方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已

足额缴纳;增资各方中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已过户至青海春天名下(详见《法律

意见书》正文第五部分“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之“(二)青海春天的历史沿

革”、“(六)青海春天的主要资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出资不实未导致相关方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虽然青海春天设立时存在股东出资不实问题,但根据出资弥补之前的相关股

东及青海春天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股东未因上述出资不实问题发

生纠纷,青海春天当时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也未因上述出资不实问题而受到损

害或向其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主张。

3、出资不实未对青海春天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2-2-33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青海春天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虽然青海春天设立时存在股东

出资不实问题,但青海春天自设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该出资不实问题未对青海

春天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造成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设立时唐古拉药业未实际交付的 838.8

万元机器设备已由青海春天后来的股东足额弥补,青海春天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该问题不影响青海春天的有效存续,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

九、《反馈意见》问题 9

“请你公司列表披露拟购买资产历次股权或增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时间、转让双方、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转让原因、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

是否到位、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的工商档案或身

份证明文件、青海春天及其历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其他相关资料,

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如下:

1、表 1

受让方 转让双方 代持

转让时间 转让双方 支付情况

价款来源 的关联关系 情况

2003 年 5 月 未实际支

唐古拉药业转肖敏 —— 无关联关系 无

第一次转让 付

肖敏转肖融、徐丽琼、 无偿转让,不必支付,无

2004 年 2 月 无关联关系 无

西北研究所、何宇 价款来源

第二次转让

宋崇礼转何宇 自有资金 已支付 无关联关系 无

2004 年 3 月 无偿转让,不必支付,无

何宇转肖融 无关联关系 无

第三次转让 价款来源

2004 年 9 月 以补足出

肖融转川福家具 自有资金 无关联关系 无

第四次转让 资的方式

2-2-34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受让方 转让双方 代持

转让时间 转让双方 支付情况

价款来源 的关联关系 情况

替代支付

2007 年 2 月 徐丽琼、何宇、西北 无偿转让,不必支付,无

无关联关系 无

第五次转让 研究所转川福家具 价款来源

2008 年 3 月 肖融、川福家具转四 为提供担保而无偿转让,

无关联关系 无

第六次转让 维担保 不必支付,无价款来源

为提供反担保而无偿转

2008 年 7 月

肖融转中鸿担保 让,不必支付,无价款来 无关联关系 无

第七次转让

2010 年 2 月

川福家具转卢义萍 自有资金 已支付 无关联关系 无

第八次转让

为解除反担保而无偿转

2011 年 1 月

中鸿担保转肖融 回,不必支付,无价款来 无关联关系 无

第九次转让

四维担保与卢义

萍无关联关系,与

肖融的关系见本

2012 年 3 月 四维担保转肖融、卢 为解除担保而无偿转回,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无

第十次转让 义萍 不必支付,无价款来源

第六部分“《反馈

意见》问题 6”之

(二)

2014 年 4 月 新疆泰达系天津

按协议支

第十一次转 天津泰达转新疆泰达 自有资金 泰达的全资子公 无

付部分

让 司

2、表 2

转让时间 转让双方 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转让原因

协议约定按出资额平价转让;考虑

因转让当时肖融、金鲁萍

2003 年 5 月 唐古拉药业 到唐古拉药业并未实际出资,故肖

尚未进入并实际控制唐古

第一次转让 转肖敏 敏并未向转让方唐古拉药业实际

拉药业,不知转让原因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具备合理性

无偿转让;转让时因青海春天出资

肖敏转肖融、

不实并未补足,且肖敏受让股权时

徐丽琼、西北

未支付对价,故本次转让为无偿转 青海春天的主营业务变更

研究所、何宇

2004 年 2 月 让,具备合理性 为酒业生产销售,肖敏、

第二次转让 按出资额平价转让;考虑到青海春 宋崇礼不看好该业务,选

宋崇礼转何 天成立不久且未开展业务,且宋崇 择退出

宇 礼现金出资到位,故按出资额转

让,具有合理性

2004 年 3 月 无偿转让;转让时因青海春天出资 为加强肖融对青海春天的

何宇转肖融

第三次转让 不实并未补足,且何宇受让股权时 控制权,以便开展业务,

2-2-35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转让时间 转让双方 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转让原因

未支付对价,故本次转让为无偿转 经协商,何宇同意转让

让,具备合理性

按出资额平价转让;依据为参照青

2004 年 9 月 肖融转川福 引入外方投资者及其经营

海春天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协商确

第四次转让 家具 管理经验

定,具有合理性

青海春天拟变更主营业务

徐丽琼、何 无偿转让;转让时因青海春天出资

方向,不再做酒类业务,

2007 年 2 月 宇、西北研究 不实并未补足,且股权转让方受让

徐丽琼、何宇选择退出;

第五次转让 所转川福家 股权时未支付对价,故本次转让为

西北研究所则基于内部审

具 无偿转让,具备合理性

计要求主动退出

肖融、川福家 无偿;系在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在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2008 年 3 月

具转四维担 的前提下为青海春天向四维担保 的前提下为青海春天向四

第六次转让

保 借款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 维担保借款提供担保

无偿;系在在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 在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2008 年 7 月 肖融转中鸿

记的前提下为担保人中鸿担保提 的前提下为担保人中鸿担

第七次转让 担保

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 保提供反担保

青海春天拟正式从事的冬

虫夏草业务属于禁止外商

投资的业务,川福家具应

按出资额平价转让;依据为参照青

2010 年 2 月 川福家具转 退出,为此,转让双方于

海春天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和实际

第八次转让 卢义萍 2009 年 3 月签署了股权转

经营情况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让协议,但由于外资转内

资审批手续的复杂性,直

至 2010 年 2 月才办理完毕

青海春天已偿还贷款,中

2011 年 1 月 中鸿担保转 无偿;系解除担保、返还股权之措

鸿担保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九次转让 肖融 施,具有合理性

解除反担保,返还股权

2012 年 3 月 四维担保转 无偿;系解除担保、返还股权之措 青海春天已偿还贷款;解

第十次转让 肖融、卢义萍 施,具有合理性 除担保,返还股权

按其原始出资平价转让;转让双方

2014 年 4 月 基于投资环境和业务架构

天津泰达转 为母子公司,将母公司的直接持股

第十一次转 调整,将直接持股变为间

新疆泰达 变为间接持股,以平价转让具有合

让 接持股

理性

3、表 3

转让各方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青海唐古拉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鲁萍

唐古拉

注册资本 2,338 万元

药业

成立日期 2000 年 3 月 16 日

住所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 1 号

2-2-36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转让各方 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硬胶囊剂、酒剂的生产、销售(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保健食品、科学仪器、生物资源技术开发、利

用的生产、销售;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技术转让;预包装食品销

经营范围

售(食品流动许可证有限期至 2014 年 5 月 4 日);经营国家禁

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营业期限 2000 年 3 月 16 日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

经营状态 存续

女,1973 年 11 月 23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010319731123****,住所为四川成都

肖敏

市青羊区永靖街新 27 号

女,1970 年 4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010319700414****,住所为四川成都市

肖融

金牛区金鱼街 5 号 5 栋 3 单元

女,1966 年 11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250119661105****,住所为四川宜宾市

徐丽琼

翠屏区石坝街 66 号 2 单元

名称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研究高原生物,促进科技发展。植物学研究、动物学研究、生态

宗旨和 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生理学研究、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

业务范围 究、高原生物资源开发、高效生态农业开发;相关学历教育、博

士后培养、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兽类学报》出版

西北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 59 号

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张怀刚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事业、经营收入

开办资金 1380 万元

举办单位 中国科学院

男,1962 年 7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0103620702***,住所为四川成都市成华

宋崇礼

区横桥街省建司木材厂

男,1969 年 9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2501690927***,住所为四川宜宾市珠

何宇

玉街 9 号附 5 号

企业名称 川福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德政

资本总额 新台币 546 万元

川福家具 住所 台湾新北市汐止镇福德一路 342 巷 1 弄 3 号 1 楼

各种家具脚轮轮垫之加工制造组立买卖;有关家具配件之加工制

经营范围 造组立买卖;有关上各项产品之进出口贸易(期货除外);代理

有关家具厂商产品之投标采购业务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反馈意见》问题 6”之“(一)四维担保的具

四维担保

体情况”

中鸿担保 企业名称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37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转让各方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马德全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05 月 23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 13 层 01-15 室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

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营业期限 2055 年 05 月 22 日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女,1972 年 3 月 18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010219720318****,住所为四川成都市

卢义萍

锦江区南纱帽街 31 号 1 单元

企业名称 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华

注册资本 65,42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10 月 13 日

住所 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 80 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 301-303 室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设备租赁

(汽车、医疗设备除外);厂房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

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 200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50 年 1 月 1 日

经营状态 已通过 2012 年度年检

企业名称 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华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5 日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58 号数码

住所

港大厦 2015-634 号

新疆泰达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

经营范围 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44 年 3 月 24 日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除西北研究所外,青海春天前五次股权转让、第八次和第十一次股权转让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分别出具说明,确认其相互间(包括与西北研究所)的股权转

2-2-38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让均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青海春天第六次、第七次股权转让系融资担

保措施,第九次、第十次股权转让系解除担保、返还股权的措施,转让各方之间

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青海春天历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青海春天历次增资的增资方的工商档案或身份证

明文件、青海春天及其历次增资的增资方出具的说明、其他相关资料,青海春天

历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1、表 1

增资 缴纳

增资方 价格及作价依据 增资原因 资金来源

时间 情况

肖融 每 1 元注册资本的增资

2008 年

价格为 1 元;由青海春 已足

5 月第 因对外融资需要先扩 资本公积金

天与增资各方根据青海 额缴

一次增 四维担保 大注册资本 转增

春天的每股净资产协商 纳

确定

每 1 元注册资本的增资 将与冬虫夏草有关的

2013 年

价格为 2.33 元;由青海 专利出资到青海春天, 已足

4 月第 自有资金和

西藏荣恩 春天与增资方根据青海 保证青海春天持续发 额缴

二次增 专利

春天的每股净资产、发 展及其业务和资产的 纳

展前景协商确定 独立性、完整性

天津泰达 为青海春天的持续发 自有资金

每 1 元注册资本的增资

2013 年 展引进外来投资者和

新疆益通 价格为 17.3262 元;由 自有资金 已足

9 月第 资金,学习其管理经

青海春天与增资各方根 额缴

三次增 上海盛基 验;增资方看好青海春 自有资金

据青海春天的每股净资 纳

资 天的发展,希望获取投

上海中登 产、发展前景协商确定 自有资金

资收益

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历次增资的作价依据为青海春天与增资各方依据青

海春天当时的每股净资产或(及)青海春天的发展前景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2、表 2

增资 代持

增资方 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次序 情况

第 一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反馈意见》问题 二者均为青

肖融 无

次 增 9”之“(一)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之 海春天原股

2-2-39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资 代持

增资方 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次序 情况

资 “3、表 3” 东;相互间

关系请见本

补充法律意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反馈意见》问题 见书第六部

四维担保 分“《反馈 无

6”之“(一)四维担保的具体情况”

意见》问题

6”之(二)

企业名称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雪峰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8 日

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一

住所

号 B 区二栋一单元 4-1 号 系青海春天

第 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时的控股

次 增 西藏荣恩 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医 股东肖融控

药研究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 股的公司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43 年 3 月 7 日

经营状态 正常在业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反馈意见》问题

天津泰达 9”之“(一)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之 无

“3、表 3”

企业名称 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

胡德源

合伙人

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1 日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 新增股东,

住所

大厦 2015-22 号 与青海春天

第 三

新疆益通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及其控股股 无

次 增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 东、实际控

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 制人无关联

经营范围

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 关系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合伙期限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企业名称 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

上海盛基 无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13 日

2-2-40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资 代持

增资方 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次序 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 754-774 号 5 号楼

住所

430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

经营范围 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9 年 11 月 30

营业期限

经营状态 存续

企业名称 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

投资人姓名 沈玮

成立日期 2010 年 12 月 6 日

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8 号

住所

1 幢 1 层 C 区 186 室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上海中登 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咨询,实业投资, 无

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

经营范围 划,园林绿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除

专项审批)。(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

经营状态 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历次股权转让中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的受让方价款来源合法,除第一次股权转让时唐古拉药业与肖敏在协议中约

定按出资额平价转让但是因唐古拉药业对青海春天出资未实际到位导致肖敏并

未支付转让价款及后续肖敏转让时转让各方约定的无偿转让外,其余的股权转

让行为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或相关协议应支付的价款已支付或按照约定进行

了支付;历次增资的增资方资金来源合法,新增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除

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历次增资的增资方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中不存在代持情况。

十、《反馈意见》问题 10

“申请材料显示,西北研究所 2004 年 2 月受让拟购买资产 5%股权、2007

年 2 月转让拟购买资产 5%股权未办理国资相关审批手续。2004 年 9 月肖融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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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持拟购买资产 25%股权转让给川福家具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暂行规定》要求。2008 年 5 月拟购买资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未向川福

家具转增。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对拟购买资产合法存续和本次重组不构成

障碍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西北研究所受让、转让青海春天 5%股权

根据青海春天的工商档案、《重组报告书》、发行人与青海春天现有 7 名股东

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西北研究所于 2004 年 2 月受让、后于 2007

年 2 月转让的 41.99 万元出资额最终由自然人卢义萍持有,占青海春天目前注册

资本的比例为 0.1966%;该 0.1966%的股权未纳入本次发行拟购买的资产范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由于西北研究所先受让、后转让的青海春天股权并未

纳入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范围内,故,西北研究所受让、转让青海春天 5%股

权未办理国资相关审批手续对青海春天的合法存续和本次重组均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二)2004 年 9 月肖融将所持青海春天 25%股权转让给川福家具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该次股权转让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是,基于以下原因,

该瑕疵对青海春天的合法存续和本次重组均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虽然该次股权转让未进行资产评估且未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

依据,但是实质上并未导致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向境外转移资本,仅是程序瑕疵

根据青海春天出具的说明及其成立以来的年检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相

关资料,自 2003 年 4 月成立以来至该次股权转让前,春天酒业仍处于创业筹建

期,无具体的经营活动,亦无盈利;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等值于人民币 210

万元的外币,与出资额相同。因此,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该次股权转让之

价格并未明显偏低,未导致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向境外转移资本,未实质上违反《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 8 条的规定。

2、川福家具实际上已支付了对价且转让双方无争议

2-2-42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前所述,青海春天自成立以来存在出资不实问题,该次股权转让中川福家

具受让的 25%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并未实际到位。2007 年 3 月,青海春天当时的

股东肖融、川福家具分别出资 376.9 万元、461.9 万元,补足了未实际到位的出

资。川福家具补足的 461.9 万元出资中,即包含了该次受让的 25%的股权所对应

的出资。也即,川福家具以补足出资的方式,代替转让方履行了补足出资的义务,

因此,实际上,川福家具已经支付了对价。同时,根据肖融、川福家具分别出具

的说明,转让双方对该次股权转让无争议。

3、虽然该次股权转让存在瑕疵,但春天酒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资格

不会因此而受影响,青海春天不会因此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其第 8 条、第 9

条第 1 款及第 10 条第 3 款之规定的法律后果,且该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并非

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违反该暂行规定第 8 条、第 9 条第 1 款及第 10 条第 3

款之规定不会导致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亦不会导致春天酒业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设立行为无效。即便有关部门因此而拟实施处罚,亦将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处

罚。

4、主管机关青海省商务厅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该次变更合法、有效且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青海省商务厅出具《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

有限公司审批情况的说明》,确认:青海春天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及之

后的多次变更均由该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了依法审批;该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历次股权转让、增

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企业性质变更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三)2008 年 5 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未向川福家具转增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该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未向川福家具转

增对青海春天的合法存续和本次重组均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43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从权利的性质上来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川福家具已知悉该次转增事

宜并确认放弃转增

根据川福家具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说明》,川福家具知悉该次资本

公积转增事宜,并确认放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利;川福家具同时承诺“对持

股青海春天期间历次股权变动均无异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从川福家具放弃转增的原因来说,川福家具系以放弃转增来偿还对肖融

的借款

根据对肖融、川福家具当时唯一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德政的访谈,徐德政

代表川福家具投入的 670 万元货币资金系由肖融借给徐德政,徐德政再投入青海

春天而形成。因此,川福家具放弃该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其实质系以放弃

转增来偿还对肖融的借款。

3、主管机关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该次增资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1)2014 年 11 月 26 日,青海省商务厅出具《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

利用有限公司审批情况的说明》,确认:青海春天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及之后的多次变更均由该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了依法审批;该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历次股权转

让、增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企业性质变更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2)2013 年 9 月 19 日,青海省工商局出具《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

利用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证明》,确认:青海春天于“2008 年 5 月 27 日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由 839.8 万元变更为 3578.8 万元的增资事宜已经青海大正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大正会师验字(2008)6031 号《验资报告》”;

青海春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对青海春天的合法存续及本次重组均

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44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反馈意见》问题 11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与其相

关的对赌协议等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青海春天及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青海春天历史上不

存在股份代持或者与其相关的对赌协议等安排。

十二、《反馈意见》问题 21

“申请材料显示,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11 月对深圳极草处以

50 元的罚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金融衔工商所于 2013 年 6 月对北

京极草处以 10,000 元罚款。请你公司结合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及

相关证明文件,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

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深圳极草所受到的税务处罚

2012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作出深国税福罚处(简)

[2012]2692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深圳极草逾期一天申报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增值税事项,对深圳极草处以 50 元的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导致深圳极草受到上述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1、上述处罚的情节并不严重。根据青海春天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上述

逾期申报系因深圳极草工作人员不熟悉网上申报系统所致;且青海春天已申报缴

纳了当期增值税。

2、上述罚款的金额很小,且深圳极草已缴纳上述罚款。

3、主管税务局已出文确认深圳极草 2012 年度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2-45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4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深

国税证[2014]第 03836 号),确认:该局暂未发现深圳极草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

(2012 年 06 月 15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据此,上述发生于 2012 年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所受到的工商处罚

2013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金融街工商所作出京工商西处字

(2013)第 2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由,对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处以 10000 元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导致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受到上述处罚的行

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1、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已取得相关许可。根据上述京工商西处字(2013)

第 2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违法行为的类型为“未经许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北京极

草西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6 年 03 月 28 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

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未实际从事食

品 生 产 业 务 ; 北 京 极 草 西 城 分 公 司 已 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 取 得 编 号 为

SP1101021310101753《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2、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且该处罚未对青海春天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主管工商局已出文确认上述处罚为一般性行政处罚。2014 年 12 月 2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出具《证明》(京工商西法证字[2014]154 号),

确认:“鉴于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上述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该局给予罚款 10000 元的一般性行政处罚”。据此,北京极草西城分公司所受到

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46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导致青海春天受到上述两项行政处罚的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瑕疵不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十三、《反馈意见》问题 22

“申请材料显示,拟购买资产有两处房产系从关联方处租赁,部分租赁房产

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出租人有出租权的法律文件。请你公司结合该等房产占全

部房产面积的比例及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等,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对拟购买资产资

产独立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联方租赁

经查验,青海春天有两处房产系从关联方处租赁,分别为:向唐古拉药业租

赁面积为 12296.86 平方米的房产,向成都图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面积为

4313.42 平方米的房产。租赁该两处房产不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1、从唐古拉药业租赁房屋不会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

根据《租赁合同》、青海春天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租赁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该处房屋的总体面积共计 12,296.86 平方米,但其中用于青海春天生产

的厂房、仓库面积约 3,000 平方米,其余部分为宿舍、食堂及办公楼等。

经查验,青海春天的主要生产场所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南郊 11 号,系青海春

天的自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互房权证威远字第 17167 号,该处房屋的面积

为 8211.70 平方米。因此,青海春天两处用于生产的房屋总面积为 11211.70 平

方米,从唐古拉药业租赁的用于生产的房屋占青海春天全部生产经营厂房的面积

的 26.76%。而且,青海春天租赁唐古拉药业的房产,系用于“冬虫夏草精深加

工产品技改项目”,该项目正在筹建中,暂未投产。因此,从重要性角度考虑,

该处租赁对青海春天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

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肖融已经出具承诺,承诺待从唐古拉药业租赁的厂房

内的生产线建设完毕开始投产后,将积极与唐古拉药业进行协商,将青海春天整

体租赁的厂房按公允价格进行收购。

2-2-47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从成都图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不会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

根据青海春天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租赁的说明》,由于成都图径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办公楼所在的生命科技园仅允许当地企业购买土地和房产,不允许外地企

业购买,因此,青海春天通过租赁取得上述房产的使用权。而且,该处房屋仅作

为办公场所,并不作为生产用途,可替代性较强,故,该处租赁对青海春天的生

产经营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

(二)部分租赁房产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1、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租赁房产

经查验,除关联租赁外,青海春天及其子公司有其他租赁共计 21 处,其中

17 处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备注

号 (m2)

青海 青海新华百货商业 2014/5/1- 营业用;商场柜台,未

1 129

春天 有限公司 2015/4/30 附房产证复印件

青海 青海宾馆有限责任 2014/3/1-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2 20.88

春天 公司 2015/2/28 印件

青海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3 交付日起 3 年 108

春天 机场有限公司 印件

青海 上海德律风物业有 2012/12/1-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4 52.9

春天 限公司 2015/4/30 印件

上海 上海宗鑫文化传播 2014/5/1- 营业用;缺房产证复印

5 60

春天 有限公司 2015/4/30 件;上海虹桥机场店

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

成都 成都威斯顿经营管 2014/11/15-

6 192.25 场地;未附房产证复印

极草 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11/14

件;办公用

成都 龙锦综合开发(成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7 交付日起 3 年 69

极草 都)有限公司 印件;九龙仓店

成都 华润置地(成都)发 2013/9/23-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8 61

极草 展有限公司 2015/9/22 印件,万象城店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成都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2013/4/15-

9 未约定 印件,但提供了机场的

极草 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31

产权证明

深圳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 2012/6/28- 办公用;未附房产证复

10 261.32

极草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4/29 印件

11 深圳 深圳华侨城大酒店 2012/10/16- 103.5 营业;未附房产证复印

2-2-48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备注

号 (m2)

极草 有限公司 2016/10/15 件;洲际酒店店

深圳 华润(深圳)有限公 2014/9/1-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12 42

极草 司 2015/8/31 印件;万象城店

深圳 惠州市润鑫商城发 2014/4/1-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13 77.12

极草 展有限公司 2015/3/31 印件

北京 北京金融街购物中 2014/3/15- 营业用;未附房产证复

14 109

极草 心有限公司 2016/3/14 印件;金融街店

营业用;转租合同;未

北京 极草春天(北京)科 2012/6/1-

15 21 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极草 技有限公司 2015/5/31

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北京 北京三利德投资有 2014/7/15- 未附房产证复印件;金

16 95

极草 限公司 2017/7/14 宝街店

西藏 2013/12/18-

17 钟思敏 156.64 未附房产证复印件

极草 2014/12/18

2、部分租赁房产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不会对青海春天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青海春天及其子公司未附房产

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租赁房产面积合计为 1,558.61 平方米,除两处租赁未约定

租赁面积外,所有租赁房产总面积为 18,822.08 平方米,未附房产证的租赁房产

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 8.28%。该等房屋占比非常低且均为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

所,搬迁成本不高。

根据上述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上述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租赁

房产多为大型商场或宾馆的柜台、商铺,没有独立的房产证且可替代性强、搬迁

成本低;上述房产的出租方主要为省会城市的机场公司、星级酒店、知名房地产

开发商、大型综合购物中心等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而且,青海春天及其子

公司各店铺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至今未因场地租赁发生过任何纠纷,故该等租

赁房产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不会对青海春天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此外,为避免上述租赁瑕疵可能给青海春天带来的经营损失,青海春天实际

控制人肖融承诺,若因上述租赁瑕疵导致青海春天及其子公司产生任何损失的,

由其全部承担。

2-2-49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租赁不影响青海春天的独立性;部分

租赁房产未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不会对青海春天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十四、《反馈意见》问题 23

“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 12 月 7 日,德国荣恩公司与青海春天签订《授权

协议》,授权青海春天在经营和产品宣传过程中无偿使用该公司的公司名称、商

号及企业的其他信息。请你公司补充提供《授权协议》并补充披露其主要内容;

补充披露该授权是否对拟购买资产的资产独立和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该

等授权无法续期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及评估值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德国荣恩公司(甲方)与青海春天(乙方)签订的《授权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授权内容

“1.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和产品宣传的过程中使

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及企业的其他信息。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甲方的公

司名称、商号。乙方应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声誉。

“第二条 授权使用截止期限

“2.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截止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2 授权使用期届满后,如甲方愿意继续授权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

协议。

“第三条 授权使用费

“经友好协商,甲方不收取授权使用费。”

(二)《授权协议》对青海春天资产独立和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德国荣恩公司出具的说明 ,该公司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根据上述

2-2-50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授权协议》,该授权仅用于青海春天进行产品宣传,授权范围仅限于名称、商

号等标识信息的使用,不涉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的合作。故上述许可使

用事宜不会导致青海春天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严重依赖德国荣恩公司。

经查验,青海春天目前已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并由此

形成了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此外,青海春天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此外,本次评估中并未考虑上述授权协议对青海春天未来销售收入的影响,

故上述授权协议无法续期不会对评估估值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授权仅限于名称、商号等标识信息的

使用,不涉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的合作,且青海春天资产独立完整,

故该授权不会对青海春天的资产独立和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若授权无

法续期,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评估值不会有影响。

十五、《反馈意见》问题 24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对本次重组是否构

成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青海春天此前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青海春天此前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1、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青海春天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海春天提

起反诉)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原告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青海春天(被

告)未向原告支付采购家具的《采购合同》项下货款 2,591,122 元为由诉至西宁

中院并被受理后,青海春天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西宁中院提起了反诉并被受理。

2-2-51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因青海春天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成都宇田行家具

装饰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该案现已休庭,相关质量鉴定工作正在进行

中。

2、青海春天诉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区炳文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案经西宁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西宁中院已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作出(2014)宁民二初字第 173 号《民

事调解书》。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上述《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正在

按该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青海春天诉沈阳水墨砚池商贸有限公司、王江平、陈砚池合同纠纷案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因代理商沈阳水墨砚池商贸有限公司在合作终止后

继续使用青海春天的商标、商号、家具等物料用于商业经营,青海春天以沈阳水

墨砚池商贸有限公司、王江平、陈砚池为被告诉至西宁中院并被西宁中院受理。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因王江平、陈砚池无法联系,西宁中院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目前,该案处于公告送

达期间。

(二)青海春天新增的诉讼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青海春天新增 1 起诉讼,具体如下:

2014 年 12 月 3 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青海春天(原告)以王海(被

告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侵害青海春天名誉权为由诉

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删除“新浪博客”“新浪

微博”网站中博客用户“王海”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博文及言论;2、

判令被告一在《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看天下》以及“新浪博客”“新浪

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公开向

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名誉及精神

2-2-52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损失人民币 1,000,000 元(大写:壹佰万圆整);4、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消除影响;5、判令二被告向原告

支付原告为维权进行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5,3000(大写:伍万叁仟圆整);6、判令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三)上述诉讼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上述诉讼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上述 4 起诉讼中有 3 起诉讼系由青海春天提起,且其中 1 起已经审结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青海春天诉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区炳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

诉)系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青海春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青海春天诉

沈阳水墨砚池商贸有限公司、王江平、陈砚池合同纠纷案系因对方违约、青海春

天为维护其统一市场形象而提起;青海春天诉王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系因两被告侵害青海春天名誉权而提起,且青海春天诉中山

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区炳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已经审结。

2、相较于青海春天的营业收入,本诉中青海春天作为被告的诉讼的标的额

不大;且青海春天有合理的抗辩理由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相较于青海春天的营业收入,成都

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青海春天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海春天提起反诉)的标

的额不大,且青海春天已经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提起反诉;该诉讼未对青海春天的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反馈意见》问题 25

“申请材料显示,卢义萍持有的 0.1966%的标的资产股权未参与本次重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取得卢义萍的同意或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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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针对该项股权的后续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卢义萍出具的《关于同意贤成矿业购买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并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卢义萍同意贤成矿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

本人及其他股东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为避免权属纠纷,保证发行人所购买资产的权属清晰,发行人对卢义萍持有

的 0.1966%的青海春天股权无后续收购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卢义萍的同意,卢义萍已经

放弃优先购买权;发行人无针对卢义萍持有的青海春天 0.1966%股权的后续收购

计划。

十七、《反馈意见》问题 26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购买资产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存在未足额缴纳

的情形,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补缴对拟购买资产经营成果和本次评估值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内青海春天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

1、报告期内青海春天存在未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情况及未缴纳的原因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员工名单、工资清单、社保和住

房公积金登记资料、缴费凭证、员工承诺函等)及其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的

2011 年、2012 年,青海春天仅为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保,自 2013 年起,青海春天

开始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报告期内的 2011 年、2012 年,青海春天

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 2013 年起,青海春天开始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

积金,自 2014 年 8 月起,青海春天开始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即,报告期内,青海春天存在未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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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

青海春天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1)青海春天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的原因为:① 青海春天大部分生产员

工为农村户口,该等人员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

意见》(青政[2009]63 号)选择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故未为其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但青海春天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② 另有少部分员工系退休返聘人员、原单位参保人员,无须缴纳社会保

险,因而未为其缴纳。

(2)青海春天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由于青海省并未强

制缴纳住房公积金,且青海春天大部分员工为农村户口,有自有住房,无在城镇

买房的需求因而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和动力,故,报告期内的 2011、2012

年,青海春天未强制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 2013 年起,青海春天开始为

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 2014 年 8 月起,青海春天开始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根据青海春天提供的资料,经测算,报告期内,青海春天及其子公司欠缴社

会保险合计约为 550.18 万元、欠缴住房公积金合计约为 208.75 万元。

(二)青海春天未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其经营成果和本次评估值

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青海春天未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不会对青海春天的经营成果和本次评估值产生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根据青海春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机构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

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证明》([2014]年第 2014082 号),截至 2014 年 6 月,

青海春天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缴清,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部缴清;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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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全部缴清;生育保险费全部缴清。根据青海春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

缴纳机构西宁市城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严格遵守国家

劳动及劳动保障管理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资料、社会保险登记的年检均获合格通过;自 2011 年至今,不存在由于违反国

家劳动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形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青海春天各子公司

当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各子公司报告期内按规定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无因违反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海省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情形而遭受处罚的情形。根据青海春天各子公司当地住房公

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各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的行为,开户缴存以来未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了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

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西藏荣恩及实际控制人肖融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

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青海春天或其全资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本承诺签署之

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

积金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西藏荣恩、肖融将无条件足额及时补偿青海春天

或其全资子公司因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补缴,或因行政处罚而造成的任何经

济损失;确保青海春天或其全资子公司不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遭受

任何经济损失。”

3、评估机构已确认补缴不会对评估值产生影响

根据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因评估报告出具

日前青海春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承担历史期内相关费用的承诺,而

且预测期内已充分考虑了青海春天应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成本、费用,

故需补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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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报告期内

青海春天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不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但因青海春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通过承诺等方式有效消除该行为可能带

来的影响,青海春天及其子公司亦未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评估机构已确认补缴不会对评估值产生影响,故需补缴的金额

及补缴不会对青海春天的经营成果和本次评估值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反馈意见》问题 27

“申请材料显示,青海春天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补充提供上述情形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青海春天 2012 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瑕

疵,但基于以下原因,该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主管税务机关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014 年 11 月 26 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出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缴纳税收情况的说明》,确认:该局依据《青

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

[2001]34 号)规定,批准免征青海春天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青海春天享受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青海春天最近 3 年依法申报纳税,没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2)根据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

地方税务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海春天的控股股东西藏荣恩、实际控制人肖融已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承诺:若因青海春天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

率追缴青海春天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欠缴的税款或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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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收滞纳金,西藏荣恩、肖融愿意无条件以自有资金代替青海春天足额及时缴纳欠

缴的税款、罚款或滞纳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税收优惠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出具,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本所留存贰份,其余叁份供发行人为本次

重组之目的而使用。

(正文完,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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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本

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舒章勇

负责人:王冰 (签字)

(签字) 于娜娜

(签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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