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点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就《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和《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郎洪平先生、汪志伟先生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议案需提交 201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王 耕
邓海根
彭文宗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