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14 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会议情况
1、2014 年度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4 年度,本人认真仔细审议了董事会的各项提案,发表了相关的审议意见,作出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14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14 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会议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不存在应出席而未出席会议的情况。2014 年,本人利用自身专长,尽可能地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以期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4 年度,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本人对公司 2013年度的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并对2014 年的下述提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传输业务)的提案》
2、《关于公司与复地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提供股东借款的提案》
3、《关于公司出让移动电视广告经营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4、《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公司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5、《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议案》
6、《关于百视通换股吸收合并东方明珠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提供收购请求权与现金选择权的合作协议>的议案》
8、《关于以协议方式受让精文置业 41.28%股权以解决与文广集团公司同业竞争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及担保情况,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均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金宇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故未参与上述提案的审议)。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升,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在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本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中,坚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5 年,为确保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特此报告。独立董事:
陈琦伟、陈世敏、郑培敏、金宇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