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 2015-09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以及2015年1月17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号),披露了公司诉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坪建司”)、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隧道”)等7家单位的共8宗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 紫坪建司、温岭隧道就其所涉及的3宗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木里县固增水电站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何锡良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就木里县固增水电站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施工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设备价值款、赔偿人员闲置费、前期投入、逾期付款、预期利润损失等费用共计45,242,526.48元。
(3)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4-38号),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构成故意违约,致使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二)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II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何锡良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就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II标段施工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设备价值款、赔偿人员闲置费、前期投入、逾期付款、预期利润损失等费用共计24,027,774.73元。
(3)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II标段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构成故意违约,致使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三)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V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邵翔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卿松
3、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就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V标段施工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各项损失、违约金等费用共计52,476,830.70元。
(3)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反诉事项标的合同为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V标段施工合同,反诉的基本事实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38号),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构成故意违约,故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现有情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