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B股:关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2-17 0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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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关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0270号

(第一页,共二页)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审计了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 10055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列报是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专项说明。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专项说明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结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专项说明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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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续)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0270号

(第二页,共二页)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由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报告仅作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王笑

中国 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15 年 2 月 15 日 沈家桢

-2-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a) 2014 年颁布的新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4 年初颁布及修订了八项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5、《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

6、《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 年颁布);

7、《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2014 年颁布) ;以及

8、《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年颁布) 。

财政部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自 2014 年度财务

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 已采用上述准则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b)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本集团于 2014 年度对投资

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变更为以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

量。理由如下:

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能够更加及时地反映投资性房

地产的价值;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批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本公司 2015 年 2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批准。

-1-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a) 2014 年颁布的新准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对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

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本集团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并认为该

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2014年度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了职工薪

酬的定义,明确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

会计处理规范。

本集团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相应修订职工薪酬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及附

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并认为该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

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

报表列报的要求,明确了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要素、重要性的判断原则、综

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附注披露的详细要求等。与本集团相关的主

要变动为要求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

两类列报:

(1)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及

(2)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公司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在 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相应的列报和披

露,并认为该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及比较期间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续)

(a) 2014 年颁布的新准则(续)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了控制

的定义,明确了控制的判断原则,增加了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等。

本集团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本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进行了重新评估,并

认为该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明确了金融

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列示的

要求,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本集团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相应修订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及附

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并认为该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

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6、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提出了公

允价值计量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假设,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以及披露

的相关要求。

本集团已按照该项准则相应修订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政策,并在 2014 年度

财务报表中做出了相关披露,该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及比较

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3-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续)

(a) 2014 年颁布的新准则(续)

7、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合营安排的定义,明确了合营安

排的认定和分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本集团已按照该项准则对本集团涉及的合营安排进行了认定、分类及相应的

会计处理,该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8、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了企业在子公司、

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

本集团已按照该项准则相应修订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该会计准则

的采用对本集团 2014 年度及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

有重大影响。

(b)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 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

值模式的,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本集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投资性房地产约 9,906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约 2,476 万元、资本公积约 7,149 万元、少数股东权

益约 281 万元;增加 2014 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约 7,430 万元,其中归属于本

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为 7,149 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为

281 万元。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仅持有零星的投资性房地产。因此,该等

变更对本集团比较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均没有重大影响。

-4-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本说明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获董事会批准。

企业负责人:王振华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王振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管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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