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 2015-005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5 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东方明珠本部召开。应出席董事 13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独立董事叶志康同志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会议,董事长钮卫平同志委托副董事长徐辉同志出席、代为表决并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提案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四、关于《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提案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六、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七、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177,168,290.44 元和 778,748,307.37 元,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截止 2014 年度末合并报表口径和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 2,506,790,219.12 元和 876,009,191.34 元。
公司提议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3,186,334,8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6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红利178,434,752.94 元,剩余 697,574,438.40 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不实施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时生效。
此次公司现金分红占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比例为20.37%,占 2014 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5.16%。
八、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提案
九、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同意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度审计报酬费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贰佰万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费用伍拾万元。
十、关于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传输业务)的提案
审议本提案时关联董事钮卫平、曹志勇、裘新、傅文霞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08。
十一、关于《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十二、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决定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十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案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